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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發布18條支持中小企業渡過難關。

近日,北京、上海、浙江、廣東等省出臺相關政策,支持中小企業渡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難關。2月9日,處於疫情中心的湖北省也出臺政策支持中小企業渡過難關。

湖北省政府印發《關於印發支持中小企業應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克服困難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18,從降低水、氣成本、降低房租、加大信貸支持、降低融資成本、減免相關稅費、緩繳社會保險費、加大就業補貼等多方面提出配套政策。

在增加就業補貼部分,提出春節期間(截至2020年2月13日)開始生產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資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給予2000元/人的壹次性就業補貼。

通知全文:

關於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支持中小企業渡過難關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

第壹,減輕企業負擔

1.降低生產成本。工業用水、天然氣價格下調10%,期限為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對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電、氣、水,實行“欠費不停供”措施;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企業繳納延期費用,免收滯納金。對涉及生活必需品商業流通和防疫藥品、醫療器械、物資設備等與疫情防控相關生產的中小企業,由企業註冊地地方政府按銷售目錄中電價的30%給予電費補貼,省級財政按地方政府實際補貼的50%給予補貼。(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2.降低中小企業租金。對租賃國有資產用於經營的中小企業,免收三個月租金,減半收取六個月租金。鼓勵各類中小企業在疫情期間發展載體,以降低租賃企業租金等相關費用。對減免中小企業租金的省級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省財政按照減免租金總額的50%給予補貼,每個基地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對於租用其他經營場所,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由雙方協商解決。(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經信辦、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3.延長合同的履行期。對已與國有企業簽訂合同的中小企業,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合同履行期限可適當延長,具體延長期限由雙方協商後重新確定。(責任單位:省國資委)

4.降低檢驗和測試成本。疫情期間,對受影響較大的中小企業停止收取特種設備檢驗費、汙水處理費、環保檢驗費和計量器具檢定費。(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生態環境廳)

5.清理企業賬戶欠款。繼續推進清理拖欠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債務工作,建立清理和防範拖欠長效機制。各級政府和國有企業應依法履行職責,避免新的拖欠。(責任單位:省經信辦、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審計廳、省衛生健康委、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第二,加強金融支持

6.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各級金融機構要建立和啟動快速審批通道,簡化業務流程,切實提高業務效率。鼓勵金融機構開通綠色通道,縮短辦貸時限,增加無還款信用貸款。對受疫情影響、到期信貸償還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要通過適當降低利率、減免逾期利息、調整還款期限和方式等方式幫助企業渡過難關,不得盲目舉債、壓貸或斷貸。2020年,全省金融機構惠及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和新增額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新型政企業務貸款規模不低於30%。(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再擔保集團)

7.降低融資成本。鼓勵各級金融機構適當降低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加大對中小企業特別是疫情防控物資重點生產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原貸款利率10%以上。與2019相比,小微企業新增貸款綜合融資成本下降不低於1個百分點。(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8.降低保障率。政府融資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對服務疫情防控的相關企業免收擔保費和再擔保費;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小微企業,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再擔保費減半。對無還款能力的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各級政府融資擔保機構要及時履行補償義務,根據疫情情況適當延長追償期限,符合核銷條件的,按規定核銷補償損失。各級政府融資擔保機構要積極與合作金融機構協商,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工業企業采取展期、續貸、保險等措施。加強與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的對接合作,積極爭取政策支持。省財政及時補充省級再擔保風險補償基金,確保補償。市州縣政府要建立和落實盡職免責機制,通過註資、保費補貼、補償等方式,促進政府融資擔保機構發揮應有作用。(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湖北銀保局、省再擔保集團、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各級政府融資擔保機構)

9.提高不良貸款率容忍度。疫情期間,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不良率超過其自身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以內,且貸款規模增加的,應當合理確定監管評級和績效評級。對因疫情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或企業,金融機構可根據調整後的還款安排提交信用記錄,相關逾期貸款不予記錄。(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湖北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武漢分行)

10.對企業貸款給予財政貼息支持。積極爭取將我省疫情防控企業納入國家疫情防控重點企業名單,並根據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建立省級疫情防控重點企業名單。對納入國家和省疫情防控重點企業的2020年新增貸款,省財政按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對受疫情影響的小微企業,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展期不超過1年的,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持。為企業提供衛生防疫、醫療產品、醫療設備、醫療廢物處理等服務。、未列入疫情防控重點企業名單,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發揮突出作用的,省財政按借款合同簽訂當日上月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LPR)的30%給予貼息。(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人民銀行武漢分行)

11.拓寬直接融資渠道。疫情防控期間中小企業股票質押協議到期。企業因還款困難申請展期的,可與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協商展期3至6個月。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采取信貸支持和債券承銷相結合的方式,引導企業用好用新還舊政策,多渠道緩解企業經營困難。積極推進擬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創新層企業申請選擇層輔導驗收工作,並采取場外等靈活高效的方式進行輔導驗收等相關工作。疫情期間,加快建設資本市場在線服務平臺,組織輔導機構等有關方面加大企業上市在線培訓力度。(責任單位:湖北證監局、湖北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省級地方金融監管局)

第三,加大財稅支持力度

12.加大技術創新支持力度。對疫情防控重點企業擴大產能、升級改造項目,優先納入省支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給予優先傾斜。(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

13.減免相關稅費。納稅人因疫情遭受重大損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準,依法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捐贈用於疫情防治的進口物資,按規定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直接用於疫情防控的物資,依法免征關稅。受“定期定額”管理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的,可以依法要求合理調整定額。(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衛生健康委、省民政廳、武漢海關)

14.延期支付稅款。因疫情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四是加大對穩定崗位的支持力度

15.加強企業就業服務。實行靈活用工政策,企業因疫情發生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與職工集體協商,采取協商工資、調整工作時間、輪崗、在職培訓等措施保留勞動關系。(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總工會)

16.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面臨暫時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企業,按規定經批準後,可以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緩繳期限壹般不超過6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職工可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緩繳期滿後,企業將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的個人權益。(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17.返還失業保險費。企業裁員率不高於5.5%的,將上壹年度實際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70%退還給企業。500人以下(含)的企業,可直接退還上壹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生產經營面臨暫時困難、有望恢復並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按當地6個月人均失業保險費標準和參保職工人數返還失業保險費。(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18.增加就業補貼。春節期間(截至2020年2月13日)開始生產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資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給予2000元/人的壹次性用工補貼。(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

本政策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為6個月。中央出臺相關扶持政策,並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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