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消防、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成品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成品油市場供應、網絡布局和行業發展,合理布局,加強成品油市場管理。第六條成品油集中批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省內煉油廠、油田生產的成品油不允許自行銷售,全部交由有經營資格的批發企業批發經營。第七條從事成品油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0萬元人民幣;
(二)全資或控股企業有儲存能力不低於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庫;
(三)油庫建設經省級政府或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批準,符合國家頒布的油庫設計規範;
(四)具備成品油管道運輸、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的裝卸條件;
(五)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油品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第八條嚴格控制新建和擴建成品油倉儲設施。成品油倉儲企業只能為具有批發業務資格的企業儲備或中轉成品油。第九條成品油倉儲企業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油庫建設經省政府或省政府指定的部門批準,並符合國家頒布的油庫設計規範;
(二)儲油罐及其裝卸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符合安全和環保要求;
(三)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油品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第十條加油站建設應當合理布局,統籌安排。各級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交通等部門制定加油站建設規劃。第十壹條加油站建設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與具有資質的成品油批發企業簽訂供油協議,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二)加油站符合國家頒布的《小型油庫和汽車加油站設計規範》的要求;
(三)符合加油站建設規劃要求,經營設施符合國家標準、計量檢定規程,並符合消防和環保要求,審批手續齊全;
(四)有消防安全和石油專業技術人員;
(五)有健全的財務和安全管理制度;
(六)符合安裝稅控裝置或者使用稅控加油機的要求。
車用液化氣加氣站應根據加氣站條件實施。第十二條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和零售的企業,應當經省級經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取得國家經貿委統壹頒發的批準證書,並依法登記後,方可從事成品油經營。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加油站成品油批發、倉儲和零售企業審批的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越權限審批。第十三條成品油倉儲設施和加油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建設,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建設、消防等方面的規定。第十四條外商在本省投資經營成品油,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國家規定的特種用油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於特種用油的規定,不得向社會批發和零售直接供應的成品油。第十六條從事成品油經營的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經營範圍開展成品油經營活動,不得超範圍經營;不得走私非法生產和來源不明的成品油;不得摻雜摻假、重量不足、成品油質量不合格等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第十七條成品油企業必須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依法納稅。稅務部門采取審核與核定相結合的方式征收稅款,對財務制度健全並安裝稅控裝置或使用稅控加油機的零售網點,取消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加油站和零售店不受壹攬子稅收的約束。第十八條成品油經營企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油品質量和質量管理的規定,安裝和使用合格的加油器具,並進行周期檢定。第十九條成品油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制定應急滅火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