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科學技術進步協調機制,研究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實行科學技術進步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綜合協調,研究提出科學技術發展戰略、政策和措施,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科學技術專項規劃,管理全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科學技術進步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財政資金投入,落實國家稅收和金融政策,制定和實施與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產業和政府采購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促進全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社會環境,鼓勵自主創新。
企業、事業單位和科技人員應當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第八條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積極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進步,弘揚崇尚科學、尊重人才、敢於創新的社會風尚。
積極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和引導省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設立科學技術獎,獎勵科學技術進步。第二章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產業化第十條科學技術進步以光電子信息、生物技術、新材料、新能源、先進制造、現代農業、節能環保、循環經濟和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為重點,組織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技應用活動,加快自主創新技術和產品的推廣應用,帶動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和省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科學技術應用活動。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支持知識產權、企業股權和債權交易服務平臺建設,鼓勵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風險投資機構、技術評估、經紀和咨詢機構,完善科技服務體系,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產業政策、區域產業和縣域經濟發展的需要,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重點支持中小企業集中的產業集聚區和具有產業優勢的地區建立公共技術服務平臺。
鼓勵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企業參與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第十四條項目承擔者應當依法實施主要由財政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形成的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並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實施和保護情況年度報告;符合實施條件且無正當理由壹年內未實施的,項目管理機構可以依法無償實施,也可以有償或者無償許可他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