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6年9月1日起,縣級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所有營利性醫療機構銷售的藥品(包括中藥飲片加工包裝成袋、盒、瓶等形式的配方顆粒,)將以實際進價為基礎按最小零售包裝單位銷售,中藥飲片漲價幅度不超過15%,漲價幅度不超過25%。實際進價高於500元的,最高加價金額不得超過75元(銷售價尾數按照4讓5進的原則處理,10元以下保留到分鐘,10元以上保留到角,100元以上保留到元)。藥品的實際采購價格是指扣除各種折扣後的價格。政府定價的藥品,不論堿、酸根、註射用水、氯化鈉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劑(液體)種類,壹律按通用名項下公布的價格執行。醫生處方必須按照藥品通用名開具,不允許只按照藥品的非官方名稱、曾用名、別名或商品名開具處方,變相漲價。
根據規定,可向患者單獨收費的壹次性醫療衛生用品加價率仍按黑甲聯字[2004]120號文件規定執行。自2006年9月1日起,最高增加金額不得超過300元。
二、完善藥品、醫療服務和醫用材料價格公示制度。
各醫療機構要完善藥品、醫療服務和附加收費的壹次性醫療衛生材料價格公示制度,同時在年底前全面推行門診和住院結算費用清單(或雙處方)制度,免費向患者提供門診和住院結算費用清單。醫療機構向患者提供的結算費用清單應當註明藥品和醫療服務的名稱、計價單位、價格標準、服務次數和費用總額等內容。對於已明確規定檢驗方法的檢驗項目,檢驗報告還應註明檢驗方法。
三、建立貴重藥品、壹次性貴重醫用材料和非常規大型儀器使用前告知制度。
各醫療機構要根據醫院實際情況,在年底前對貴重藥品、壹次性貴重醫用材料和非常規大型儀器進行清查,經患者或家屬確認後方可使用。
四、完善醫療機構內部價格管理目標責任制和價格管理制度。
各醫療機構要完善醫療機構價格管理目標責任制,設置價格管理機構和專職價格管理人員,醫療機構法人是本單位價格管理的第壹責任人。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的各項制度,加強內部監督,嚴格執行價格政策,自覺糾正不合理的價格行為,並將價格管理納入科室綜合目標考核。要完善醫療機構內部病歷、護理記錄制度,審核患者費用清單。沒有病歷的服務內容不得向患者收費。
五、建立嚴格規範的醫療服務行為體系。
醫療機構要建立藥品用量動態監測和非常規預警制度、處方點評制度、大型儀器設備陽性率抽查制度等相應的制度,將合理診療、合理用藥作為考核醫生的重要依據。加大政策宣傳和培訓力度,引導和規範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
六、實行醫療服務信息發布制度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定期公布轄區內醫療機構的服務數量、質量、價格、單病種費用等醫療服務信息,維護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七、進壹步加強醫療保險對定點醫療服務的管理。
各級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要本著方便參保人就醫、促進競爭的原則,將符合條件的不同規模、不同所有制的醫療機構特別是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促進參保人合理利用衛生資源。加強醫保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管理,及時補充完善定點醫療機構協議文本,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完善定點醫療機構準入和退出機制,促進醫療機構和醫生提高服務質量。要不斷完善醫保結算管理方式,逐步實行以壹種結算方式為主,其他結算方式為輔,多種方式並舉的結算制度,促進醫療機構和醫生積極控制醫療費用。要通過降低醫保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個人自付比例,吸引參保人員到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進壹步完善參保人員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政策,促進定點醫療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