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確認和追究侵權人民事責任的依據,它解決了侵權民事責任的基本問題。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壹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壹)停止侵害;
(2)排除障礙;
(3)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6)修理、返工和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道歉。
上述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依法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違法活動的財物和違法所得、罰款、拘留。
二、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征
第壹,主體不對等。對於壹般侵權行為,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可互換的和特定的。但在環境侵權中,加害者多為有經濟實力的企業,受害者多為缺乏逃避和反抗能力的普通人,地位不平等。
第二,侵權缺乏直接性。壹般侵權行為直接影響受害人的人身財產,相對簡單、直接、容易確認。受害人可以基於財產權和人身權獲得救濟。環境侵權往往通過“環境”這壹中介間接影響到人和公私財產。空氣、陽光、水等環境因素被視為取之不盡的客觀存在,在經濟學上被稱為自由財產,人們無法占有和支配,不具備民法上所說的財產。此外,在經濟活動造成的廢棄物排放環境中,傳統民法理論將其視為行使企業財產所有權或經營權的具體表現。正因為如此,環境權作為環境損害的救濟基礎應運而生。
第三,導致環境侵權的排汙是“合法”的。從法律價值上看,壹般侵權行為是違法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但在現有的生產技術水平下,導致環境侵權的各種排汙行為都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必須伴隨的產品,具有壹定的社會適應性,這些甚至是法律行為。
第四,環境侵權具有持續性和不確定性。壹般壹般侵權都是壹次性的或者持續時間很短的。損害會隨著侵權行為的實施而立即發生,容易被受害人和司法機關認定。環境侵權往往具有持續性和反復性。通常情況下,它只能通過廣泛的時空和長期的積累和多重復合效應才能發生和顯現其危害,具有累積性、滯後性和不確定性。這樣就很難判斷誰是行為人,侵權行為何時發生,是否存在過錯,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環境侵權的上述特征使得傳統民事責任理論難以對環境損害進行適當的救濟。這種現象違背了人類公平正義的理念,因此有必要對傳統的民事責任理論進行修正和發展。但是,就整個法理學而言,不能因為環境侵權救濟而改變整個民事責任理論和制度。因此,環境民事責任的概念、理論和體系應運而生,它只適用於環境侵權領域。
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是在傳統民事責任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民事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環境侵權的特殊性同時使其成為壹種特殊的、相對獨立的民事責任,它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這些權利基於不同的理由。傳統民事責任壹般基於財產權和人身權,而環境民事責任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也基於環境權益。
第二,歸責原則不同。傳統的民事責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基礎,無過錯責任為例外。環境民事責任主要是無過錯責任。
第三,廣泛使用利益衡量機制。由於環境侵權在壹定程度上具有社會實用性,在確定行為人的責任和責任形式時,必須權衡雙方的利益,從而確定行為人的責任及其形成。
所有的侵權行為都包括環境侵權,其民事責任其實都差不多。但環境侵權的法律後果不僅僅是民事責任,如果環境受到嚴重汙染,司法部門甚至可能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也希望大家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自覺保護大氣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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