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規定要求的稱重試驗、重復性試驗、辨別試驗可以看出,這三項試驗都需要測試最大稱重。目前檢定部門的現狀是縣級乃至市級檢定部門只有20kg的四等標準砝碼,總量也只有5t ~ 10t左右。用這些砝碼來檢定100t衡器,顯然與規程要求的100t砝碼相差甚遠。近年來,壹些省轄市的檢定部門購買了稱重車。根據目前掌握的信息,最大的稱重車只有30t標準重量,遠遠達不到《規程》的要求。
(2)運輸能力
100t標準重量需要10 10t貨車進行運輸,即使檢定部門有100t標準重量,也不具備如此巨大的運輸能力。此外,重量運輸的安全性也是壹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在噸位重量的運輸中,車廂內要設置專門的定位架,否則在運輸過程中容易移位,造成車輛在不平衡載荷下傾覆。
(3)偏載試驗:根據規程要求,按14t計算,每個支承點的試驗重量為14.28t,8個支承點需加卸載約224t。規定要求五個測試點,分別在最小稱量、500e、2000e、50%最大稱量、最大稱量的測試點加、卸載砝碼(e為標定指標值)。根據標定指標值e=20kg,需要加卸載的總重量約為400t。
不平衡負載和稱重測試過程中需要的加卸載砝碼總量約為624t t,這個數字是什麽概念?如此巨大的工作量,不是任何壹個核查部門能夠完成的。
這裏計算的工作量只是為了順利完成壹臺汽車衡的檢定工作量。在實際的檢定過程中,這種情況並不多見,由於基礎、限位、接地、屏蔽、系統連接等原因,檢定過程往往需要調整和重復。需要的人力資源可想而知。
上面提到的問題都是規程中第壹次檢定的要求,計量部門大量的檢定工作都是後續的檢定。《規定》中規定的以下檢定,只是指稱重試驗中的最大稱量可以降低到最大稱量的2/3,上述問題依然存在。
與上述問題相關的,還有壹個標準重量替代問題。條例規定重復性誤差不大於0.3e和0.2e,標準砝碼可降低到最大稱量的35%和20%。通過對載體施加大約50%的最大稱量值三次來確定重復性誤差。這裏的問題很明顯:
第壹,為了確定重復性誤差,需要在載具上裝卸300噸的砝碼,工作量絕非壹般。
其次,重復性誤差0.3e,需要更換兩次。重復性誤差0.2e,需要更換四次。在驗證現場組織這麽多替身不太實際。
再次,用替代法檢定大型衡器,比直接使用標準砝碼耗費更多的人力物力,操作可行性更差。
驗證成本與收益的關系,已經講過人力資源的巨大成本。此外,按照規定要求,還有標準設備購置費、檢定費、運輸費、車輛附加費、過路過橋費、燃油費等。這些費用不用細算,肯定是個大數目。但根據國家檢定費標準,量程為80t-100t的非自動衡器檢定費為2500元/臺。如果核查部門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核查,毫無疑問成本和收益的關系會形成更大的不對稱,這也是需要面對的問題。1,空氣中的浮力,物體在空氣中的發展與空氣位移的浮力成正比。由大氣壓力和溫度下空氣的密度差引起的誤差。
2.電子秤設置錯誤。
3.空氣中的陣風,即使很小,也會推動天平上升或下降。
4.空氣中浮塵的重量。
5.由於熱膨脹或收縮導致的機械部件組件的錯位。
6.磁場作用於鐵成分。
7、靜電的影響,比如把電子秤放在地毯上之後。
8、距離震動或地震幹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