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學、藝術、科學作品;
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和唱片及廣播節目;
3)人類活動各領域的發明;
4)科學發現;
5)工業產品設計;
6)商標、服務標誌和企業名稱及標誌;
7)停止不正當競爭;
8)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的智力創造活動產生的所有其他權利..
在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第壹部分第壹條規定的知識產權範圍中,還包括“未公開信息專有權”,主要指工商經營者所擁有的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此外,該協議還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列為知識產權的範圍。
以上內容是相關國際公約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對象。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的範圍不斷擴大,新的智力成果不斷湧現,如計算機軟件、生物工程技術、基因技術、植物新品種等。,也是當今世界公認的知識產權保護對象。
傳統知識產權可分為“工業產權”和“版權”(著作權)。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壹條的規定,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誌、制造商名稱、原產地標記或名稱、防止不正當競爭等九項內容。此外,商業秘密、微生物技術、基因技術等。也屬於工業產權保護的對象。近年來,歐美國家也可以通過申請專利來獲得計算機軟件的專利保護。對於工業產權保護的客體,有學者提出可以分為“創造性成果權”和“標識權”。其中,發明、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是創造性成果的權利,其智力創造是顯而易見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是利用自然規律解決特定問題的新的技術方案,而工業品外觀設計是確定工業品外觀的審美創造,需要創造性勞動。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的商標、服務標誌、制造商名稱、原產地標記或者原產地名稱、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是識別標誌的權利。
著作權也叫版權或作者權。是指作者對其作品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財產權包括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通過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制作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允許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從中獲得報酬的權利。至於版權保護的對象,根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二條,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的壹切作品,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如書籍、小冊子及其他作品;講座、演講、房地產等性質相同的作品;戲劇或音樂作品;舞蹈藝術作品、啞劇作品;有詞或無詞的音樂;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影方法表現的作品;繪畫、油畫、建築、雕塑、雕刻和版畫;攝影作品和用類似攝影藝術的方法表現的作品;與地理、地形、建築或科學有關的草圖、地圖、設計圖、草圖和立體作品。
此外,計算機軟件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在我國和大多數國家也被列為作品,成為著作權的客體內容。在內容選擇和編排上具有獨創性的數據庫,在許多國家被視為編輯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以上只是對工業產權和著作權所包含的客體內容的簡單介紹和分類。少數智力成果可以同時成為這兩類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例如,計算機軟件和實用藝術品屬於著作權保護的同時,權利人還可以通過申請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獲得專利權,這就成為工業產權保護的內容。在美國和壹些歐洲國家,如果計算機軟件本身含有技術成分,並且軟件能夠達到壹定的技術效果,比如工業自動化控制,就不應該排除專利保護。根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科學發現被列為知識產權。我國《民法通則》第97條規定了科學發現權的法律地位,但很難將其歸於工業產權或著作權。可以看出,壹些新的知識產權並不壹定屬於這兩類,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是人類智力勞動創造的知識產權,特別是高科技創新產業產生的知識產權,呈現出多種形式。他們都是人類智力勞動的成果,法律賦予他們公民權利...知識產權的法律外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