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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社區矯正寫入刑法

2011年2月25日,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對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這標誌著我國社區矯正法律制度的確立,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刑罰執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礎。將社區矯正寫入刑法具有以下五個方面的重要意義。

首先,從刑事立法的精神來看,它強烈回應了國際社會行刑社會化的要求。首先,從刑罰目的來看,我國現行刑法理論在刑罰的適用和執行上強調懲罰與改造相結合。這種社區矯正在刑法中有明確規定,在立法中明確確立行刑社會化的理念,使得社會化行刑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從刑事政策的角度來看,社區矯正立法也是落實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體現,充分體現了我國對罪犯“教育、感化、挽救”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方針政策;這是積極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完善中國特色刑罰執行制度的有益探索。最後,將社區矯正寫入刑法符合國際社會行刑社會化的趨勢。65438-0955年在日內瓦召開的第壹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其中第61條明確規定:“囚犯待遇不應著眼於將他們排除在社會之外,而應著眼於他們繼續成為社會成員。《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明確指出:“應充分註意采取積極措施,這涉及充分調動壹切可能的資源,包括家庭、誌願者和其他社區團體、學校和社區機構,以促進青少年的幸福,減少依法幹預的必要性,並在他們違反法律時予以有效、公平和人道的處理。這部刑法的社區矯正,無疑是我國行刑社會化發展中具有裏程碑意義的壹項規定,是對聯合國公約的積極響應,表明了我國負責任大國的姿態。第二,建立了兩個互補的矯正系統。處決中最常見的自由處罰形式是監禁。不可否認,監禁在預防犯罪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隨著刑法理論的不斷發展和人權思想的不斷深入,人們逐漸認識到監禁矯正有其局限性,於是刑罰種類的輕緩化、刑罰的輕刑化和刑罰的公開化成為刑法發展進步的必然結果。在這種情況下,社區矯正隨著行刑社會化的浪潮在世界範圍內廣泛開展。如果說以自由刑取代體罰是第壹次飛躍,那麽社區矯正制度則是向人類社會文明進步邁出了壹大步,實現了從監禁刑到非監禁刑的第二次飛躍。與監禁矯正相比,社區矯正有很大的優勢。但這並不意味著社區矯正可以取代監禁矯正。實際上,社區矯正和監禁矯正是相輔相成的。在我國刑事立法中明確規定社區矯正,必將促進兩種矯正制度的進壹步合作,從而取得預防犯罪的巨大成效。關於二者的關系,有兩點:第壹,社區矯正可以彌補監禁矯正的不足。監獄矯正在預防犯罪中有兩個不可逾越的難題:壹是監獄的相對有限性與罪犯的相對無限性之間的矛盾。從長遠來看,監獄的建設是有限的,而人口在增長,人口增長中的罪犯數量也在逐漸增加,因此監獄矯正不能成為預防犯罪的最終選擇;短期來看,在社會的壹定時期,國家投入監獄的成本是有限的。就經濟成本而言,社區矯正的相應成本壹般不超過監獄羈押的20%。實施社區矯正可以節省更多的司法資源。社會法學派認為,罪犯犯罪是因為社會和個人因素。社會本身是犯罪的誘因。選擇將罪犯投入社會,借助社會力量進行矯正,才是“對癥下藥”,實現了罪犯的內部消化,有效解決了行刑資源有限的問題。以矯正工作人員隊伍建設為例,矯正工作要求工作人員具備矯正罪犯心理和行為的知識、技能和能力。然而,用於國家刑事執行的專門懲教官員、緩刑監督官和假釋官的資源有限。因此,實施社區矯正可以依托社區內的各種矯正資源和服務力量,有效應對犯罪,這既是社區矯正與監獄矯正的根本區別,也是社區矯正相比監獄矯正的最大優勢。將罪犯放在社區矯正,不僅可以減輕監獄的人力和財力負擔,還可以減少國家對監獄的經濟投入,降低監禁和執行成本,緩解監獄矯正壓力,使監獄集中人力、財力、物力對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大的罪犯進行矯正。第二,罪犯的監禁化與再社會化的矛盾。現代犯罪學的研究成果表明,罪犯之所以犯罪,是因為其社會化過程沒有完全完成,而傳統的監禁矯正將罪犯關在監獄裏,使其與社會隔離,大大削弱了社會化的基礎條件和環境,卻使罪犯的社會化速度遠遠落後於正常的社會成員。不僅如此,將罪犯監禁在監獄裏,還會使罪犯在無形中學習犯罪技術和技能,傳播監獄亞文化,從而形成交叉感染。例如,壹些初犯者被監禁了壹段時間,但他們的人身危險增加了。由此可見,監獄的隔離功能雖然對社會危險性高的罪犯有積極作用,但這種隔離並不能作為犯罪預防的終極手段,因為罪犯除了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外,最終還會回歸社會。對於罪犯來說,隔離時間越長、隔離程度越高,重新社會化的可能性越低,重新進入社會後犯罪的可能性越大。而社區矯正恰恰克服了監禁矯正的這壹缺陷。社區矯正將罪犯置於社會化的環境中,使其盡可能地承擔家庭和社會責任,並在此基礎上給予有針對性的心理引導和行為規範,從而促進罪犯形成健康的社會人格,實現再社會化,使罪犯最終以普通成員的身份回歸社會,避免監禁矯正可能帶來的消極服從、嚴重喪失自信和進取精神為特征的“監獄人格”和“囚徒人格”的出現。其次,監獄矯正是社區矯正的後盾和保障。社區矯正確實有優勢,但在應用上也有局限性。這是因為將罪犯放入社區必須考慮社區的安全,只有在罪犯本身的罪惡感較小、危險性較小的前提下才有可能適用。另壹方面,如果把壹些人身危險性高的罪犯,比如暴力犯罪,也放在社區裏,不僅不能預防犯罪,反而會縱容犯罪。另外,為了保證社區矯正的效果,有必要在社區矯正和監禁矯正之間建立壹個橋梁,比如我國刑法對違反規定的罪犯重新監禁的規定。這既能促進罪犯積極改造,又能使社區矯正無“後顧之憂”地大膽適用。綜上所述,矯正是壹種理念,矯正場所和內容的選擇直接體現了刑罰由重到輕的適用順序,矯正模式上有壹個漸進過渡的轉移順序。社區矯正不是壹個孤立的系統,也不是孤立地發揮其矯正功能的措施。矯正目標的相似性表明社區執行和監獄執行是相互聯系的統壹體。建立相對於監禁矯正的社區矯正可以為預防犯罪提供更廣闊的空間。從監禁矯正和社區矯正的特點來看,監禁矯正為罪犯關上了通往社會的大門,而社區矯正為罪犯打開了通往社會的大門。兩種矯正制度之間必須兼顧矯正的系統性和連續性,通過兩種制度的互補作用,合理配置執行資源,提高刑罰效率,降低執行成本。第三,進壹步促進刑罰配置結構的合理化。《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了社區矯正的適用類型,即管制、緩刑和假釋。對此,有學者指出:“此次社區矯正寫入刑法,意味著我國刑罰體系和執行制度的重大變革,即將我國刑法中管制的刑罰模式改為社區刑,從而以無期徒刑、自由刑、社區刑重構我國刑罰體系的主體部分;此外,緩刑和假釋被用作社區懲罰與自由刑和無期徒刑相連接的渠道。(劉賢權:2010 11.9檢察日報)我國傳統刑罰體系中沒有社區矯正,這種社區矯正寫入刑法是否可以認為是創設了社區矯正,使之成為與無期徒刑、自由刑並列的壹種刑罰,還有待進壹步研究。但是,社區矯正的引入確實促進了我國刑罰結構的合理化。以監視居住為例。管制作為壹種非監禁刑,在司法實踐中並沒有發揮有效的作用。其規定雖然廣泛(約占犯罪總數的1/4),但適用率極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數字,2003年,全國法院判處刑事處罰730355人,其中判處管制11508人,占1.58%。2004年全國法院給予刑事處罰752241人,其中判處管制12553人,占1.67%;2005年全國法院判處刑事處罰829238人,其中判處管制14604人,占1.76%。究其原因,並不是管制刑作為壹種刑罰本身不合理,主要是管制刑本身的執行內容存在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只有五項義務,而這五項義務是將罪犯作為消極對象對待的。作為壹種限制自由的刑罰執行方式,五項義務的簡單規定與監獄監禁的嚴厲形成鮮明對比,難以有效體現管制的懲罰性,調動罪犯改造的積極性。緩刑和假釋的檢查監督義務也存在執行不力的問題,甚至很多人誤以為被告人被判管制緩刑後就“沒事”了。事實上,對緩刑犯的考察不僅是正確執行緩刑制度的重要環節,也是維護良好社會秩序的重要方面。“監管”和“調查”的缺失降低了懲罰的“感受性”,難以對犯罪分子造成應有的心理壓力和必要的行為約束。這些問題最終導致管制、緩刑、假釋成為司法機關不願采用的刑罰方法。對於既可以判處有期徒刑又可以判處管制的犯罪,壹般都是判處有期徒刑,導致罪刑結構失衡。因此,為了充分發揮管制、緩刑、假釋在我國矯正罪犯、減輕刑罰的積極作用,有必要在立法上完善其內容。《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管制、緩刑、假釋適用社區矯正,使非監禁刑的執行有了實質內容,管制、緩刑、假釋的適用效果必將得到提高。從近幾年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結果來看,“緩刑即罰款”的局面已經逐漸改變。社區矯正的立法將進壹步促進我國刑罰結構的合理化,為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提供更大的發展空間,促進非監禁刑罰檢查的實施,真正發揮管制、緩刑、假釋的作用,使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非監禁刑罰的執行中得到有效體現。四。敦促盡快出臺社區矯正配套立法在開展社區矯正的國家,壹般來說,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刑罰種類、刑罰的適用和執行制度、各種社區矯正措施的適用程序和步驟、參與刑事執行的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都有明確規定。從2003年到現在,在制度規範方面,只有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司法部制定的《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暫行辦法》,2005年6月5438+10月兩院、各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擴大社區矯正試點範圍的通知》。在地方試點工作中,建立了規範社區矯正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相關部門銜接配合制度、社區矯正工作基本流程和部門內日常管理制度等制度。誠然,這些都為我國社區矯正的建立和發展做出了有益的探索,為社區矯正的立法和深入開展積累了壹些經驗。我國社區矯正壹直沒有正式立法的原因主要有兩個:壹是對國外社區矯正的實際情況沒有統壹的看法,比如美國的社區矯正。雖然從相關規定上看是作為壹種刑罰,但在實踐中更多體現為壹種非監禁的執行方式。社區矯正的性質不僅僅是非監禁刑罰的執行,還包括各種非監禁措施和矯正項目的實施。作為壹種獨立的刑罰,英國的社區矯正包含了壹系列的社區矯正命令。日本將社區矯正作為壹種安全措施,主要包括緩刑、假釋和安置假釋犯,以及緩刑和假釋期間的監督、矯正和保護活動。其次,受國外立法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影響,國內也有不同的學說。如“刑事執法活動”、“非監禁執行方式與處遇措施”、“罪犯處遇新動向”、“執行、矯正與福利性質”、“安全措施與刑事政策”,等等。理論研究眾說紛紜,使得社區矯正的壹些基本理論問題不清,立法基礎也不是很紮實。因此,在社區矯正的引入上,我國沒有率先立法,而是采取“先實踐後立法”的政策,根據實踐中社區矯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立法,這符合馬克思主義“理論來源於實踐”的原則。從我國社區矯正七年來的具體情況來看,社區矯正作為壹種管制、緩刑、假釋的執行措施,有效降低了罪犯的重新犯罪率,幫助罪犯回歸社會,營造了和諧的社會氛圍。至此,社區矯正作為管制、緩刑和假釋執行措施的地位得以明確。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將“社區矯正”寫入刑法,符合我國實際,是對社區矯正性質的肯定,必將促進具體項目設置、社區矯正隊伍建設等社區矯正相關制度配套立法的完善。以社區矯正的內容為例,根據2009年9月“兩院部”聯合發布的《關於在我國試行社區矯正的意見》,關於社區矯正內容的規定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壹是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矯正;二是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第三,幫助社區的服刑人員。上述三個方面雖然對社區矯正的內容提出了要求,但仍然是壹個抽象的原則規範,並不能說明社區矯正有具體明確的內容。因為教育矯正、監督管理、幫扶困難人員並不是社區矯正的專屬內容,監禁矯正也需要教育矯正和幫扶困難人員,所以從內容上看,除了執行場所的變更,關鍵在於如何在內容上利用社區的力量。基於如何利用社區力量,社區矯正的內容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壹是“嚴”,二是“寬”。從“寬大”和設立學校教育等幫扶項目來看,社區矯正應該是壹個開放的制度,具體立法可以輔以其他行政法。但從“嚴”的角度來看,由於可能涉及“人身權”的限制,社區矯正這壹項目還有待刑事立法的確認。比如,目前司法實踐中壹般針對社區服刑人員組織公益勞動,但立法中沒有類似規定。因此,勞動教養如何結合,需要通過立法進壹步明確。總之,只有將社區矯正寫入刑法,確立其刑法地位,社區矯正的壹系列配套措施才能有法可依。而刑法的規定,勢必需要配套措施的迅速出臺來配合。所以,在刑法規定了社區矯正制度之後,壹部系統的社區矯正法勢必會讓人期待。五、推進行刑權的統壹《刑法修正案(八)》刪除了公安機關是管制執行、緩刑考察和假釋監督主體的規定。從立法現實來看,社區矯正的主體仍處於“空白”狀態。這個問題的解決需要結合我國社區矯正的特殊背景來說明。這源於我國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雙主體”的現實,在實踐中引發了諸多現實問題,並為學者所詬病。立法者在此的本意是否定雙主體模式,但究竟應該由哪壹個主體實施,理論上有三種觀點:由公安機關實施,由司法行政機關實施,或者建立壹個全新的機構實施。公安機關作為國家公共安全的管理和保障機關,任務繁重,確實很難將社區矯正委托給他們實施。此外,從促進罪犯與社區接觸的角度來看,公安機關的偵查性質決定了公安機關與罪犯之間存在尖銳的情感對立和矛盾,罪犯會因為偵查人員的偵查、羈押和逮捕而產生強烈的排斥感,這說明公安機關不適合開展社區矯正。從對執行權統壹的研究來看,學者們大多認同統壹應該由司法行政部門來進行。也就是說,社區矯正應該由司法行政機關來執行。理由如下:首先,從理論研究的角度來看,司法行政機關實施社區矯正符合理論研究的結論。長期以來,在刑事司法職能的分配上,達成了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權應分別由公安、檢察、審判和司法行政機關行使的共識。與司法行政機關實施社區矯正的理論是壹致的。其次,從實際情況來看,由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社區矯正也是符合中國現實的。從我國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和職責現狀來看,我國司法行政機關具有刑罰執行職能、管理和矯治罪犯的資源和經驗,能夠滿足矯治的“技術性”和“專業性”要求,而不需要從零開始。此外,對於緩刑犯和假釋犯來說,社區矯正面臨著與監禁矯正相銜接的問題。兩種矯正制度的統壹,有利於對服刑人員進行持續、可持續的教育改造,能夠取得更好的矯正效益,體現制度的整體效能。基於此,世界各國逐漸統壹了執行力。因此,賦予司法行政機關實施社區矯正的權力,將監獄行刑和社區矯正納入統壹的權力體系,有助於加強兩者之間的聯系和互動,實現行刑效益的最大化,這也與筆者前面提到的建立兩大矯正制度的觀點相呼應。當然,不言而喻,司法行政機關在實施社區矯正時,也需要公、檢、法機關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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