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
“太細了!”這是各國商人對上海商人最普遍的評價。
上海人因為聰明,被稱為“門檻精”。上海人的精明體現在日常生活中,不僅包括謀取個人利益的行為,也包括維護個人權益。他們不會讓任何他們應得的東西。這使得上海人常常為了壹點點利益斤斤計較。在生意場上,上海商人都是行家裏手,既有見識又講道理,既敢爭論又善於爭論。上海人掙錢不容易。為此,壹家韓國報紙說:“上海人都是經濟能手,...外地人很難從上海人口袋裏拿錢。”
上海人的精明源於商業傳統的影響。事實上,南方商人(如廣東商人、江浙商人等)的精明。)眾所周知。但上海人作為區域內整體人口的文化心理素質,普遍被認為是精明的,精明已經成為上海商人人格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可以說,上海商人的精明是骨子裏的。
因為太聰明了,上海商人很有商業眼光。但是,因為太聰明,大多數上海商人都很謹慎,他們會註意到太多的細節。在進行商務談判之前,他們大多已經提前調查和了解了市場情況和談判對手。他們的大部分談判都是在充分準備之後進行的。所以和上海人做生意,經常會因為個別小問題發生爭執,久拖不決,以至於和上海人做生意經常會覺得很累。所以,和他們做生意壹定要有耐心。
自信而自負:
上海人的自負是眾所周知的。
上海人的自負源於上海在中國的領先地位。在上海,能說壹口流利的上海話就像今天拿到了壹張銀行金卡,妳會得到很多好處。這讓上海人以自己的身份為榮,不願離開上海。所謂的“上海情結”已經成為上海人的壹種文化心理特征。
上海人的自負,源於自信,表現在對自己的做法堅信不疑,堅信自己的想法和觀點是自然的、合乎邏輯的,所有人都應該認同,都不願意讓步。
勇於競爭,善於商戰;
上海有商業競爭的傳統。
早在上世紀二三十年代,上海市場雖然還不成熟,但此時的商業競爭非常殘酷。外商之間,滬商與外商之間,滬商之間競爭激烈。其競爭手段和激烈程度令人震驚。上海是商業的戰場。誰能在上海站住腳,誰就有財富。上海是鑄造商業精英的大熔爐。在這個大熔爐裏,培養了壹大批商業精英。作為中國近代商業的精英,上海商人給人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們復雜的經營方式和廣闊的經營思路令各地商人驚嘆不已。
中國近代商業精英雲集上海,使他們在上海大顯身手,占據了自己的“地盤”,從而使上海的商戰變得十分殘酷。上海商人都擅長商戰。
21世紀,上海市場經濟已經成熟,南京路日客流量300萬,600多家店鋪比肩而立,盡顯魅力。徐家匯、淮海路的大型商業建築不斷湧現,首尾相連,形成獨特的“圈層格局”。許多商家采用更加復雜多樣的競爭手段,如廣告戰、價格戰和品牌戰...彌漫著硝煙,充滿了奇奇怪怪的把戲;甚至不合理的競爭也是不可避免的,比如過度討價還價,相互攻擊,謾罵。但作為壹個商人,要想在上海做生意,就要大膽參與,大膽競爭。
目的很明確:
經濟利益是唯壹的原則。
受長期商業傳統的影響,上海商人形成了以個人本位為中心的價值觀念,表現為日常生活中註重物質利益,關心個人和家庭生活,而在商界則表現為只講經濟利益,強調利潤的商人風範。
在上海悠久的工商業歷史的影響下,物質利益的哲學已經成為上海人根深蒂固的觀念。追求物質利益的上海人,總會在各種復雜的情況下迅速找到自己的最大利益。在商業活動中,上海人不像北方人那樣註重面子、名聲等非經濟因素,而是明確地把經濟利益放在第壹位。
北方人做生意可能也會考慮人情關系和地位差異,但在上海,商人很少考慮這些因素。上海人做生意只把經濟利益作為唯壹的原則和目的,只考慮賺錢不考慮賺錢。只要有錢,幾個陌生人就能迅速形成壹個群體,壹旦經濟利益達成或者群體未能達成經濟目標,壹群人就會迅速瓦解。
遵紀守法,契約意識強;
長此以往,上海人形成了追求理性、平等、規範的觀念。上海人的這種觀念,讓今天的上海成為壹個非常理性的城市。上海城市管理的壹個特點是熱衷於建立各種規章制度和措施。如遇任何新情況,上海人傾向於立即制定管理措施,市民基本服從管理。
遵紀守法是上海人的基本觀念。上海人不做非法生意,這不是絕對的,至少是大部分上海商人的認知。他們做生意是“君子”,不做“偷雞摸狗”,甚至不打“擦邊球”。和上海人做生意,要遵紀守法,按章辦事,否則會失去他們的信任和合作。
因為遵紀守法,上海人很理性,做事要求有理有據。他們有很強的契約意識,重視契約。這源於商業傳統的影響。上海近代商業歷史悠久,尤其是百年西方商業傳統對上海影響深遠,使上海人形成了凡事公平合理的心理品質,因此更重視契約。
做生意時,上海商人認真履行合同。壹旦簽訂合同,如果沒有不可抗拒的外界影響,大多數上海商人都會嚴格按照合同辦事,絕不含糊。簽訂合同有以下特點:
(1)合同壹般是業務不可或缺的,簽訂合同是雙方合作的法律基礎。
(2)合同內容全面,表述準確。特別是明確規定了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3)簽訂合同時,盡可能考慮可能出現的意外,並有相應的應對措施。
(4)關註合同的合法性,認為合同的簽訂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雙方所在地)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不能出現因可預見的主客觀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