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吉日网官网 - 傳統節日 - 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福州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弘揚地方優秀歷史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福州歷史文化名城的下列歷史實物遺存、傳統景觀風貌和地方文化藝術受本條例保護:

(壹)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古跡、名人故居、名人陵墓、典型古建築、紀念建築和宗教建築;

(2)由“三山兩塔”(玉山、巫山、屏山、白塔、烏塔)組成的古城景觀特征和空間格局;

(3)“三坊七巷”(義津坊、文儒坊、廣祿坊和洋橋巷、朗關巷、塔巷、黃翔、安民巷、公巷、吉皮巷)和竹子坊等傳統巷弄格局及典型明清民居;

(四)古河湖、溫泉、古榕樹等古樹名木;

(五)歷史文化保護區;

(6)脫胎漆器、壽山石雕、軟木畫、牛角梳等地方傳統手工藝,閩劇、評書、尺牘唱和樊氏音樂等地方傳統戲劇和民間藝術,閩菜等地方傳統飲食文化,健康民俗等地方特色文化。第三條福州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維護與建設發展相結合、專業管理與公眾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福州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當根據福州城市總體規劃和福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進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福州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加強宣傳,增強全民保護意識。第四條福州市文物局和福州市規劃局負責福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級建設、文化、市容、土地、衛生、環保、房產、園林、宗教、廣播電視、公安、工商、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保護福州歷史文化名城。

壹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人進行勸阻和控告。第五條被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實物遺存,應當按照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歷史文物,如歷史遺跡、典型古建築、紀念性建築等。、市、區文物、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作出標誌,建立記錄檔案,並設立保護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第六條第五條第二款所列歷史實物遺存建設在必要保護範圍內的,項目選址應當經市文物局批準;確需遷移或拆除的,應征得市文物管理局和市城市規劃局同意,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七條在可能有地下文物的地方進行工程建設前,應當先行進行文物調查、勘探或者考古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依法列入工程預算。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文物,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並立即向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第八條公民和非文物單位使用明確保護的文物保護單位和典型明清民居、紀念性建築時,使用人應當與市文物局或者當地文物行政部門簽訂保護使用責任書,負責建築的維護、保養和安全,並接受文物行政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第九條在福州古城內的建設,必須符合保護古城風貌的要求,不得新建汙染環境的設施。對嚴重汙染環境的設施,必須限期治理、轉產或者搬遷。第十條“三坊七巷”的保護性建設應當保持其傳統的空間格局和巷弄結構。對文物保護單位和明令保護的典型明清民居、名人故居、古代園林等重要歷史遺跡,應當按照保護性建設規劃進行修繕和恢復,修繕和恢復工作應當與建設同步進行。第十壹條朱子坊和典型明清民居、名人故居、古園林、古橋等明令保護的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重要歷史遺跡應當得到有效保護。

除因消防安全和交通原因進行維修和擴建外,朱子坊的街區道路應保持傳統結構。除保護內河設施外,不得在安泰河河道及鄰近現有河岸岸線新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沿河風景名勝和護岸的整治應當保持傳統景觀風貌。第十二條是劃定山峰、巫山、平山之間的景觀通視走廊。景觀走廊的寬度和景觀走廊及圍合區域內新建建築的高度,應當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福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進行控制。第十三條以八壹路、顧平路為主軸的福州古城歷史發展中軸線節點區域內的文物古跡、名人故居等重要歷史遺跡,應當予以有效保護。第十四條古河湖應當按照綜合整治規劃進行治理,恢復景觀特色。

除實施內河整治規劃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填堵、占用古河道或者改變古河道走向。

古河道的海岸工程建設,包括內河整治工程建設,應當保護具有保存價值的河道橋梁、樹木、古跡和石砌護岸,保持傳統景觀風貌,不得擅自損壞。

  • 上一篇:砌體工程有什麽特點?
  • 下一篇:淺談立冬的寓意和象征
  • copyright 2024吉日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