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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養老服務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養老服務工作,完善養老服務體系,滿足老年人需求,促進養老服務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及其相關的支持、保障、監督和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政府和社會基於家庭成員的贍養和扶養義務,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緊急救助等服務,主要包括居家養老服務、社區養老服務和機構養老服務。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機構,包括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服務的養老機構,以及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的居家型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第三條本市養老服務堅持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遵循“人城建設”的要求,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基本保障、多元受益的原則,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實現高質量發展。第四條本市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完善符合特大城市特點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支撐、機構充分發展、居家社區機構協調配合、醫養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完善基本養老服務,發展公益性養老服務,推進養老服務市場化,培育新型養老形式,促進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協調發展,滿足多層次、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養老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和績效考核範圍。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的領導,統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保障基本養老服務,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運營和相關補貼政策的市級統籌機制。

區人民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養老服務的主體責任,根據本行政區域老年人口數量、結構、分布等因素,推進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完善支持保障措施,加強養老服務工作力量和綜合監管,增加養老服務供給,提高養老服務質量。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整合各類養老服務資源,研究解決養老服務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養老服務,通過配備相應的社區工作人員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加強養老服務工作。第六條市、區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的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相應政策措施,制定基本養老服務標準,負責養老服務的監督管理。

衛生部門負責制定醫養結合的政策措施,監督管理老年人的疾病預防、醫療保健、健康促進等衛生工作。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完善醫養結合的相關醫療保險政策。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管、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經濟信息化、商務、教育、科技、公安、交通、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化旅遊、金融管理、體育、統計、審計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工作。第七條本市完善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公布本市基本養老服務目錄,明確基本養老服務的項目和具體內容,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和養老服務需求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基本養老服務要優先保障符合條件的孤寡、失能、重度失能老年人,以及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人員和重點優撫對象的基本養老服務需求。第八條本市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提供養老服務,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完善開放、競爭、公平、有序的養老服務市場,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養老服務中的主體作用。第九條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有贍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

城市支持家庭承擔養老功能。第十條工會、* * *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以及養老服務業組織、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誌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應當根據職責或者章程,發揮各自優勢,協同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自治功能和優勢,協助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多種形式參與或支持養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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