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道路運輸業務包括道路旅客運輸業務(以下簡稱客運業務)、道路貨物運輸業務(以下簡稱貨運業務)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客運經營包括省際班線客運經營、包車客運經營和旅遊客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客運站(場)(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公共停車場(庫)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代理經營。
本市公共汽車、電車和出租汽車客運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下屬的上海市城市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管處)和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交通執法總隊)是本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市運管處負責本市道路運輸日常管理的具體實施,直接對黃浦、徐匯、長寧、靜安、普陀、虹口、楊浦區道路運輸實施日常管理和監督。市交通執法總隊具體負責本市道路運輸的監督檢查,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條例實施行政處罰。
浦東新區、閔行、寶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賢、青浦、崇明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下設的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條例實施行政處罰。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四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和專業體系規劃,並分別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第二章基礎管理第五條從事客運、貨運、客運站經營、貨運站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條件。特定條件下的專業標準和技術規範可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需要從事客運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需要從事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向市運輸管理處提出申請;需要從事除危險品經營以外的貨物運輸、客運站經營、貨運站經營和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所在地的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市運輸管理處、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第六條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和公共停車場(庫)經營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市運管處或者所在地的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第七條依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經營者,需要合並、分立或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客運經營者或者客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30日前告知原審批機關,並同時向社會公告。第八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員,應當經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從事除危險貨物運輸以外的貨運、客運經營的駕駛員和培訓機動車駕駛員的教練員,應當經市運輸管理處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後,方可上崗。
考試發證機構不得組織強制性考前培訓或指定培訓點。第九條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道路運輸服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價格法規,並按規定明碼標價。第十條道路運輸經營依法應當具備的營業執照、車輛營運證、崗位資格證、營運標誌、機動車維修範圍標誌、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等證件和標誌,由市運管處統壹監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或者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