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是有職位和相應權力的人。
壹個組織或團體的管理者必須有壹定的權力。管理者的職權是管理者從事管理活動的資格。管理者職位越高,權力越大。組織或團體必須賦予管理者壹定的權力。如果壹個管理者處於某個位置,卻沒有相應的權限,那麽他就無法管理。
為了使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管理者必須擁有壹定的權力,管理者依靠權力來指揮、組織、領導、影響和指揮管理對象,從而實現組織目標。管理者的權力應該是合法的,與職位相關。不因人而異。誰在那個位置,誰就擁有那個位置相應的法律權力。職位越高,責任越大,權力也越大。
對於管理者的權力,韋伯已經說得很清楚了,他認為管理者有三種權力:
傳統權力:源於傳統習俗或遺傳,如皇帝的世襲制;
非凡的力量:來自他人的崇拜和追隨,完全依靠對領導者的信仰,管理者必須以不斷的奇跡和英雄般的行動贏得追隨者。超凡的權力過於情緒化和非理性,不是基於規章制度而是基於過去建立的威望;
法定權力:法定權力是指法律規定的權力,通過法定程序而擁有,比如直接選舉總統。
個人認為,人們對傳統權力的服從是習慣義務領域的個人忠誠。領導者的作用似乎只是維護傳統,因此是低效的,不應該作為組織制度的基礎。超常權力的合法性完全取決於人們對領導者的信仰,這是不理性的。因此,非常權力形式不適合作為組織制度的基礎。只有提供審慎公正的法律權力,才能成為組織制度的基礎。
但實際上,在管理活動中,僅僅憑借法律權力是很難做好管理工作的。管理者在工作中要註重“個人影響力”,成為有壹定權威的管理者。
所謂“權威”,是指管理者在組織中的威信和威望,是壹種非強制性的“影響力”。權限不合法,不能授權他人。權威雖然與職位有壹定關系,但主要取決於管理者的個人素質、思想、知識、能力和水平;這取決於與組織員工的思想和情感交流;依靠相互理解、信任和支持。這種“影響力”壹旦形成,各類人才和廣大人民群眾就會被管理者所吸引,全心全意地接受管理者的指導和指揮,從而產生巨大的物質力量。
第二,管理者是有壹定責任的人。
任何組織或團體的管理者都有壹定的職位,都應該使用和行使相應的權力,同時承擔壹定的責任。權力和責任是壹個矛盾的統壹體,某種權力總是與某種責任相聯系的。當組織賦予管理者壹定的職位和地位,從而形成壹定的權力時,相應地,管理者也承擔了對組織的責任。在壹個組織的各個層次的管理者中,責任和權力必須是相稱和明確的。沒有責任的權力必然導致管理者對權力的不當使用,沒有權力的責任是模糊的,難以承擔的。有權力但沒有責任或者有責任但沒有權力的人,很難在工作中發揮應有的作用,無法成為真正的管理者。
責任心是對管理者的基本要求。管理者被賦權後,要對組織或群體的命運承擔相應的責任,對組織或群體的成員承擔相應的義務。權力和責任應該同步上升和下降。權力越大,責任越重。相比較而言,責任比權力更本質,權力只是履行責任的手段,責任才是領導力的真正象征。如果壹個管理者只有職權,沒有相應的責任,那麽他是做不好管理的。經理與眾不同,因為他是壹個負責任的人。如果管理者沒有盡到責任,就意味著失職,就意味著放棄領導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