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國內學者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性質的理解不同,經濟法體系的內容也不同。有人認為經濟法體系應該包括兩個子部門,即市場調節法和宏觀調控法(“二分法”)。市場監管法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產業結構調控法、財政法、稅法、金融法和對外貿易管理法。
有人認為,我國應建立市場經濟法律部門,全面調整市場經濟關系,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應由以下三個模塊構成:市場立體法、市場行為法、市場宏觀調控法(“三分法”)。
有人認為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發展變化的,因此經濟法體系的內容也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我們應該建立多層次、完整的經濟法體系,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經濟法體系應由以下四部分組成:企業組織管理法(企業設立、變更、終止及企業內部管理過程中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市場管理法(市場管理過程中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宏觀調控法(宏觀調控中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社會保障法(社會經濟保障過程中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也有人認為,新經濟法體系應該是多樣性和統壹性的統壹,穩定性和靈活性的統壹,既有性和先進性的統壹,國內性和國際性的統壹,經濟法體系的內容應該由計劃法和反壟斷法構成。
從以上觀點可以看出,學界對經濟法體系的內容主要從兩點入手:壹是將不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範排除在經濟法體系之外,二是解決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如民法、行政法)的關系。
(二)經濟法體系內容的劃分
經濟法體系不能像以前那麽復雜,越大越好,包羅萬象;它應該是壹個緊湊、嚴謹、有邏輯的體系。經濟法體系具有層級結構。從上面提到的學術觀點可以看出,無論是“二分法”(市場調節法和宏觀調控法)、“三分法”(市場調節法、宏觀調控法和市場主體法),還是“四翻法”(市場調節法、宏觀調控法、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市場調節法和宏觀調控法都是作為經濟法體系的內容。下面筆者分析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是否應納入經濟法體系,存在爭議。
首先,分析經濟法體系是否包含市場主體法。先說經濟法這個學科。經濟法主體是指在協調國家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社會主體。通常,經濟法主體分為兩類:壹類是指在經濟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組織管理流通合作等法律關系中享有壹定權利並承擔壹定義務的人;壹類是指參與經濟活動的相應組織,如企業等。前壹類屬於行政法管理,後壹類是壹般意義上的市場主體,特指在市場上從事生產和交換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所有參與經濟活動的主體中,企業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
市場主體的資格實際上是由民商法來確定的。《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至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確立了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等市場主體的資格,就是有力的證明。因此,市場調節法和宏觀調控法中的主體不需要由市場主體法重新確立。至於如何規範市場主體的行為,在市場調節法和宏觀調控法中有充分體現。所以,如果把市場主體合法定位在規範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中,是多余的。如上所述,筆者認為除了市場調節法和宏觀調控法之外,沒有必要單獨設立壹部市場主體法。
其次,分析經濟法體系是否包括社會保障法。如前所述,經濟法體系是指壹個國家現行的經濟法律規範按照不同的分類構成的系統的、有機聯系的統壹整體,也就是說經濟法側重於解決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問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建立和發展的必然要求,它確實與經濟法密切相關。但是,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在目的和調整對象上不同於經濟法,是社會公平的調節器。
社會公平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社會公平體現在經濟利益上,主要是社會成員之間沒有過度的貧富懸殊,也就是所謂的“不患貧不患不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機制與競爭機制掛鉤,必然導致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甚至收入差距很大。強者變富,弱者被困。為了解決這壹社會問題,有必要運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來幹預社會經濟生活。通過提供社會保障措施,調節社會成員的收入,將高收入者的壹部分收入適當轉移給其他缺乏收入的社會成員,從而在壹定程度上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緩解社會矛盾,以促進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2001年,我國在官方文件中提出設立社會法,社會法是為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生存和福利而組建的新部門。通過以上對社會保障法的分析,社會保障法應該屬於社會法體系,而不是經濟法體系的內容。
通過以上分析,經濟法體系的劃分應采用二分法,即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不屬於經濟法體系的內容,經濟法體系由市場調節法和宏觀調控法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