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古代環境保護立法
中國的第壹個朝代,夏朝,有保護自然資源的法律法規,被稱為“虞禁”。“禹的禁令,春天,山上不要爬斧,這樣才能長成花草樹木。夏季,初三,川澤不結網,以長成魚龜,以長成鳥獸。”這可能是中國最早的環境保護法。早在殷商時期就有“刑棄骨灰於街營”的法律。古代設置了壹些環境管理官員,如“林”、“危”、“牧”,分別管理山林、江河、畜牧。據韓非子說,商朝有法律規定,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殷法,棄灰歸義者必斷其手。”可見處罰之重。秦國商鞅變法,他制定的秦律中有壹條“棄骨灰於道者,以罰之”的規定,是商朝法律的延伸。
到了周朝,周人對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有了初步的認識。傳說周文王曾告誡兒子周武王不要過度開發自然,而要根據自然規律合理利用。他說:“山林不定時舉斧,以成草木之長;川澤不在時不入網,以成魚鱉;不下蛋,就長成鳥獸。周文王時期頒布的《伐祀令》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不可毀壞房屋、水井、六畜。那些低於秩序的人將會死而無赦。“這部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極其嚴格。
秦漢時期(約公元前220年-公元220年),保護生物資源的理論達到了很高的水平。西漢淮南王劉安在《淮南子》中對古代生物資源保護政策作了最完善的闡述。他指出:禁止砍伐生長中的樹木,不準破壞鳥巢,不準捕殺懷孕和育雛的動物,尤其要保護幼麋鹿和小鹿。秦代有壹系列關於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森林、土地、水、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的規定。1975、65438+二月時期,湖北省雲夢縣出土了大量秦代竹簡,其中有壹部分刻有特定的“田法”,法律規定:“二月雍堤不可伐材木、林木、水。.....只有不幸死去而割棺(棺)享之(棺)者,不被使用...人犬入禁園,不追捉動物者,不敢殺之;其追獸捉獸,殺之。”它不僅規定了壹般的保護範圍——森林、水生植被、其他植物和動物(包括野生動物);還照顧到了特殊的例外——人死了被埋了,登錄棺材不受時間限制。這樣的環保法規在秦朝的立法中可以找到,其意義值得後人借鑒。規定:春季2月起,禁止砍伐山中樹木;不要堵塞森林水道;夏天不要進山拾柴燒草木灰;不允許捕捉幼小的動物或鳥類或挖出它們的蛋;不要毒死魚和龜;不允許使用誘捕鳥類和動物的陷阱。上述禁令已於7月解除。這壹“土地法”禁令不僅保護植物、樹木、鳥類、動物、魚類和海龜,還保護水道不被堵塞。這份珍貴的文件可以算是中國乃至世界上最早的環境保護法。
西漢四時月令五十條頒布於漢平帝五年時期,是以聖旨的形式向全國頒布的法律。這條法律規定每年壹月禁止伐木(無論樹木大小)。二月不能摧毀川澤。3月,堤壩和溝渠得到修復。樹木在四月不能被砍伐。五月不能燒草木灰。6月,官員們派人視察了這些山脈。從這個規律可以看出,應該禁止在合適的時候發布東西。在非開發季節,不要進山砍樹取料,不要撈草撈灰,不要帶捕鳥獸的器械外出,不要用網子捕魚。為了保護益鳥,漢武帝宣帝頒布法令說:“令三夫不得在春夏築巢探蛋,彈射飛鳥。”
到了唐代,山川、園林、狩獵、城市綠化、城郊寺廟中的神社、五嶽名山等都納入了政府管理範圍。京兆、河南郊區三百裏也劃為禁伐區或禁獵區。管理範圍超過了先秦時期。中國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中有壹章是關於雜律的。《雜項法》對自然環境和生活環境的保護作了更具體的規定。如“棄毀官器,砍伐樹木莊稼者,任盜。”明清基本延續了唐律的環保規定,但明朝到了仁宗,朝廷開始放棄管制措施。當時社會上規定:“凡屬山場、園林、湖泊、窖池、果樹、蜜蜂所禁者,告知於民。”由於禁湖,許多湖泊被偷變成了田地,破壞了生態平衡,造成了人為的自然災害。明朝萬歷年間,政府在全國各地張貼名單,嚴禁民間隨意抓蛙,違者“枷之罪”。《唐律》規定:“侵犯巷、街、樓者,杖打七十。種莊稼人,就50塊錢。命令被恢復。雖然種植無傷大雅,但是不要坐。穿墻弄臟的是六十棍;不管誰從水裏出來。主人不能不犯同罪。”
宋代註重對生物資源的立法保護。從宋代開始,人們就已經意識到湖泊周圍開荒造成的蓄水排水問題和亂砍濫伐造成的水土流失問題,可見當時的有識之士對環境問題的敏感。
明代對山林河流的保護繼承了前代的規定,管制範圍相當廣泛。到仁宗時(公元1425-1426),政府開始放棄管制措施。“山野、園林、湖泊、窖冶、果樹、蜜蜂所禁者,為民所知。”由於禁湖,許多湖泊被偷變成了田地,破壞了生態平衡,造成了人為的自然災害。這是保護上的倒退,對環境危害極大。
到了清代,由於人口急劇增加,東北、西北、江南被開放過度開墾,許多草原、山地被開墾為農田,導致草原退化、沙漠擴張、森林破壞、水土流失。當時的有識之士對這種過度開墾提出了警告,但並沒有引起清朝的重視。清朝的生態環境也在“班”和“赤班”中遭到掠奪
二、古代環保文學
儒家的“制自然”與“可持續”思想儒家認為“仁者以宇宙萬物為壹”,榮則壹切榮,損則壹切損。所以,尊重自然就是尊重人本身,珍惜其他事物的生命,珍惜人自己的生命。先秦時期,管子、荀子、孟子的思想中也閃爍著環保的光芒。比如管仲認為“為王而不觀其山川,不能為天下之王”。他提醒人們要保護好山川湖泊的植被,註意防火,按時開閉,反對過度砍伐。荀子根據生物資源的消長規律,提出了壹套保護生物資源的理論和措施。他說:“草木茂盛時,斧不入山林,長而不死。”
《李周·官純·山雨》:“掌山林之法令強,而禁之。”鄭玄註:“物強,必有奇世為之。使其禁而不絕,為守軍設禁。”“李”字和“臥”字同音,這就是蓋臥的意思。在山裏設立壹個“範(fan)界”,“掩蓋”各種資源(“物”),其實就是建立壹種保護區。當時主要在這些“保護區”實行各種“時間禁令”。所以《李周·官純·山雨》也說:“春秋時期砍柴不禁。”鄭註:“除非是冬天,否則不準在禁地境內砍柴。把四野的樹都砍了。”所謂“班”,就是上面說的“裏”,也就是把山遮起來的“保護區”。非限制區域春秋季可以砍柴,但不是無限制。頒布了消防法。“李周”中還有壹個特殊的“部門”。《李周下管司歲》:“司歲掌管火旨。為了拯救疾病,季春發生了大火,人們跟著它。季秋有火,人也有火。開火命令不時下達。哪裏有犧牲,哪裏就有犧牲。國之有火,野之有火,必有刑罰。”《李周·秋官·司宣世家》:“司宣世家,掌中取明火向太陽取經月中明水,祭明符、明燭於* * *明水。每逢國事,* * *墳燭,庭流星。仲春,中禁以木鐸修火。軍事,禁火修。國家毀了,就清楚了。”
《禮記·曲禮》曰:“君不圍春田,醫不掩群,士不取卵。”
易經說:“節,恒,剛柔之分剛勝,苦節不可,天地之節四時畢,節以制之,不害財不害人。”不加控制,自然環境將日益惡化,人類終將走向毀滅。《易經》中寫道“井無可指摘,...井苦,冷泉吃”,也就是說,井被汙染了,不能被動廢棄,而要進行修復整治,使之成為“井苦,冷泉吃”。
《論語》記載孔子“釣而不網,遊而不宿”。孔子曾說:“適可而止,砍樹殺獸,不孝也。”從這幾句話中,不難看出他們是非常反對過度開山伐木和濫殺魚蝦的,這反映了古人偉大而樸素的環保意識和“可持續”的發展觀,也反映了我國人民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樸素美好願望。《論語·陽貨》:“天說什麽?當妳在四點的時候,壹切都誕生了。天空說什麽?”子曰:“仁者愛人。”(《論語·顏淵》)他認為人與自然應該建立壹種愛的關系。人不能只說奪取和征服自然。他們必須把自然視為人類的朋友,並像朋友壹樣照顧自然。子曰:“砍樹殺獸,不合時宜,不合孝道。”我們知道,孝是人之本,也就是說他把人們對生態環境的珍惜上升到了道德要求的高度。
孔子還提倡“釣而不鋼,巡而不倒伏”,也就是說用鉤而不是網捕魚,限制漁獲量,以達到保護生物的目的。總結起來,這些思想就是告誡我們要有節制,人口要有節制,對自然資源的需求要有節制,壹切可能造成環境破壞的事情都要有節制,從而達到壹種“天人合壹”的狀態,即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孟子強調保護生物資源的重要性。《孟子·惠亮·王上》講的就是這個問題。“不逆農時,谷不能奪糧。”不算的話,魚和甲魚都不能吃。斧能及時入山,樹不能用。"
荀子曰:“星宿旋轉,日月照耀,四時帝王,陰陽繁盛,風雨寬厚。萬事萬物都有自己的和諧與成功。沒看出來,就能看出它的可取之處。丈夫被稱為上帝。其成,人皆知,而無形,夫謂之天也。”(《荀子·天論》,以下均引此書,只註書名。)也就是說,如日月星辰、四時陰陽、風雨霜露、山川河流、植被等自然物及其生化運動的規律或順序,都是構成“天”的物質要素;所謂“天”,不過是客觀存在的自然本身。正是基於對“天”的自然、客觀的定義,荀子作出了“知天人之別,可以說是最有人性”(天論)的哲學判斷。荀子主張“制天命而用之”(荀子揭秘),強調改造自然,戰勝自然,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同時,荀子的思想還體現了樸素的“可持續”思想,這表現在他對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具體措施的思考上。他指出:“草木茂盛的時候,就進不了山,永遠長不完。”(《荀子·王智》)《荀子·王智》載:“五谷不時未熟,粥不在市;木不中砍,粥不市;禽獸魚不殺,粥不市。”從這兩部中國古代早期的環境法不難看出,當時的立法保護的是自然資源,主要是生物資源。荀子也說:“聖王之制也;草木茂盛的時候,斧子進不了山,不會死,永遠不會停止生長;鯢魚、甲魚、泥鰍懷了孕,網之毒不入澤,不死,生生不息...此時禁之,故魚鱉優越,民多有用;是時候伐長養長了,山不在子,民有更多材。”這與今天所謂的“可持續發展”不相上下。《荀子·知望》把保護自然視為聖王制度。書中說:“聖王也:草木茂盛時,斧不入山,生生不息。鯢魚龜懷時,網之毒不入澤,不死。”荀子講過生物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系。“樹成蔭鳥歇息,硫酸濃縮蟎蟲聚集。”河水深了,魚龜歸之,山青翠了,動物歸之。河水幹了,龍魚就去,山林險了,鳥獸就去。"
《論韓非子內藏》載:“殷法罰棄灰於街,子貢以為重問。仲尼(孔子)說:“知治之道也。丈夫把骨灰留在街上,就把別人藏起來,藏起來別人就生氣,生氣就打,三家就毀了。此乃使三族失能之道,雖刑可也。而丈夫嚴懲他人之惡;什麽都不做,人很容易變。它是讓人們做他們想做的事情,而不是他們想做的事情的方法。"先秦時規定:"春三月,山不攀斧,以長成草木;夏三月,川澤不入網,要長成魚鱉”。
魯的《春秋》。這其中,頗有“適時立法”的意味。書上說:
孟春的月亮:沒有伐木,沒有築巢,沒有殺害兒童,昆蟲,胎兒,鳥類,沒有蟑螂和雞蛋。
仲春月:江河無竭,池塘無滲,森林無焚。
季春的月亮:在田野裏打獵,在網裏誘捕,給動物餵藥,沒有九條出路。
孟夏的月亮:不伐大樹,...不傷害驅趕動物,不打獵。
仲夏的月亮:使人無藍可染,無炭可燒。
夏季月:令漁翁切餃子取甲魚,促甲魚取巨人。.....樹木繁茂,.....沒什麽或切割。
秋夢之月:鷹是壹種祭祀用的鳥,它只用來殺戮。
秋天和季節的月亮:草和樹是黃色的,但工資被切成炭。
仲冬月:山川中有人能吃野禽,是俞曄教的。.....天要短了,便砍樹,拿竹箭。
《管子》體現了《易》中的天地和諧思想。書中說“人生而為人,天地之精,地之形,以為人也。”和諧就是生活,不和諧就不是生活。《呂氏春秋》中也有關於生態保護的思想。
以老莊為代表的道家“天人合壹”、“天人合壹”思想,是中國古代哲學流派之壹。道家思想系統論述了天人關系,提出“天”與“人”是壹體的,肯定人是自然的壹部分,但不是自然的主宰。這對中國古代環保思想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莊子曾提出“不以心捐道,不以人助天”(莊子大師)和“不以人毀天,不以理毀命”(莊子秋水)的思想。順其自然是不可取的,但他揭示了自然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規律。易經進壹步發展了莊子的學說,提出了“天人合壹”的觀點,提出了“天人相逆,後天為天”的思想。這裏的“先天”指的是在自然變化發生之前加以引導,“後天”指的是順應天象的變化,尊重自然規律,用哲學原理加以解釋,告訴人們既要順應自然,尊重客觀規律,又要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改造自然,從而建立起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
《淮南子》主張,為了獲得更多更好的自然資源,人類應該優化環境。“欲引魚者先過水,欲引鳥者先種。積水則魚聚,木聚則鳥聚。”古人還強調了壹個環境修復的概念,就是被汙染的環境也可以通過修復變成良好的環境。漢武帝劉安發展了先秦時期的環境保護思想,提出了農林牧漁協調發展的寶貴思想。他總結前人的經驗說,獵人不要殺光所有的野生動物,不要獵捕幼小的動物,不要把水和魚抽幹,更不要燒林狩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