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網上拍賣並不是真正的拍賣,它只是壹種適應網絡環境而采用競價的新型交易模式。在網絡上使用競價的電子商務有兩種:壹種是具有拍賣資格的主體將傳統拍賣業務搬到網絡上,即拍賣公司單獨或與其他公司合作在網絡上進行傳統拍賣。另壹種是本文提到的網上拍賣,即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傳輸技術,為商品、服務或權利的所有者提供有償或無償的交易平臺,使其自主進行基於競價、議價的網上交易模式。拍賣公司獨立或與其他公司合作建立的交易網站完全符合拍賣法。即受委托人委托,對拍賣標的進行審查,確定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最後在網站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拍賣,並收取傭金。其行為產生的爭議和解決辦法由拍賣法規範;互聯網公司在網上拍賣中提供交易平臺和程序,為買賣雙方搭建網上市場,不參與買賣雙方的交易。賣家把拍品的信息上傳到網上平臺,所有的交易都由網站的程序自動完成。網站對拍賣的質量、真實性、合法性沒有實質性的審查義務,也不對賣家出售物品的能力和買家購買物品的能力進行審查。由於網絡拍賣采用與傳統拍賣相同的價格競爭機制,這種價格競爭機制的特點是:公開競價,財產(權利)歸出價最高者所有。這與《拍賣法》對拍賣的定義是壹致的: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向最高出價人買賣特定商品或者財產權利的方式。但不能認為網絡拍賣就是傳統拍賣,因為兩者有本質區別:傳統拍賣中,委托人與拍賣人之間是合同關系,拍賣人作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受托人的名義從事拍賣活動,委托人與競買人之間沒有直接關系;在拍賣活動中,拍賣師與競買人處於締約狀態,拍賣師與競買人在締約過程中形成拍賣服務合同關系;拍賣完成後,拍賣人將拍賣標的的價款交付給委托人,並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拍賣師交付價款的行為標誌著委托合同的完成,拍賣師與買受人之間建立了買賣合同關系。也就是說,壹份完整的拍賣合同應當由委托拍賣合同、拍賣服務合同和買賣合同三部分構成。在網上拍賣中,網上交易平臺提供商和賣家之間的關系值得考慮。常見的觀點是,平臺提供者與賣家之間的關系是委托合同、中介合同或反租賃合同。在網絡拍賣中,平臺提供者為賣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賣家在交易平臺上展示自己想要出售的商品,買家出價或不出價購買。平臺提供者與銷售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基於交易平臺的有償或無償使用。本質上,交易平臺就是壹個網上商城。平臺提供者只是網絡商城的網絡空間、發布服務和交易程序的提供者,不發布商品信息,不參與交易。平臺商只是為買賣雙方達成買賣合同提供壹種服務。它基於這種服務與賣家形成服務關系。這種民事法律關系顯然不是委托合同關系,也不能等同於傳統的中介合同關系。雖然類似於櫃臺租賃合同關系,但平臺提供者除了提供交易平臺之外,還為用戶提供促進交易的其他服務,並基於交易的達成收取相關費用。交易平臺的服務形成了事實上的中介,只起到信息傳遞的作用,效果類似於中介。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與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壹種服務關系,即依托網絡技術提供交易信息而產生的服務合同關系,應當受到合同法的調整和規範。在網上拍賣中,買賣雙方簽訂銷售合同。合同的訂立流程大致如下:1。在采用競價交易的網絡拍賣類型中,賣家在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交易平臺上登陸商品、發布信息、展示商品、宣布競價底價等行為構成要約邀請,網站用戶進入頁面瀏覽商品、點擊商品並出價,構成要約。在投標截止日期結束之前,雖然可以將投標人輸入的投標價格傳送給商品提供者,但是只要投標截止日期尚未到期,商品提供者就有權繼續展示和銷售該物品,並且商品提供者處於選擇是否接受對方報價的地位。當投標截止時間結束時,如果投標人的出價等於或高於賣方的保留價,則出價最高者擁有購買該商品的專有權。投標截止時間的結束可視為商品提供者對出價最高者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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