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壹種復雜的動物,內心充滿欲望。有些欲望驅使我們去做利人利己的事,有些欲望驅使我們去做損人利己的事,甚至損人利己。就我而言,記憶中有過偷竊、欺騙甚至殺人放火的沖動。很明顯,如果我按照自己的欲望把這些沖動付諸實踐,我就不能在這裏發帖了。所以,人要過平靜的生活,就要克制壹些有害的欲望。
盡量在餐廳吃飯。人太多,服務員太忙的時候,妳可以不買單溜走,但妳不會那麽做。為什麽?
買單的時候,面對的是服務員手裏的壹把錢。妳說妳先付了再付。妳只付了壹百,但妳說妳付了兩百。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服務員怎麽說清楚?幸運的是,這樣的例子在現實生活中幾乎不存在。
我不是第壹個想到上述現象的人。美國經濟學家考什克·巴蘇(kaushik basu)早就註意到,如果壹個人看到別人的錢包掉在地上,從“理性”的角度來看,他應該把它拿走,但大多數人認為這樣做不好。如果他這樣做了,他會認為這是壹件非常可恥的事情,即使他能全身而退,他仍然會有良心上的焦慮和自責。基於此,他提出了“理性限制規範”理論,認為人類社會存在壹種規範,阻止人們選擇某種行動,無論這種行動能給當事人帶來多大的效果。
為什麽這個規範會流行?博弈論從“進化穩定與均衡”的角度提供了解釋:從社會進化的角度來看,如果每個人都偷別人的東西,那麽這個社會是不會長久存在的。所以大家壹致認為,即使沒有法律的規定和處罰,偷別人的東西也是不可能的。
“理性約束規範”其實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自律”,它依靠的是壹種約定俗成的道德力量。與法律的“他律”相比,這種規範可以更自覺地被遵守,基礎更強,影響更廣,更自然,成本更低。因此,它對我國的“依法治國”事業應該是有所啟發的。
首先,有助於我們正確認識“自律”和“他律”的作用,克服“法律萬能”的思想。比如為什麽在壹些農村可以“晚上開門”,而在城市不行?從法律的普及程度和執法力量的分布來看,城市明顯優於農村。可見,“夜不閉戶”現象的形成,主要不是基於法律的“他律”力量,而是基於人類在自然狀態下的自然道德情感。
其次,“他律”應盡可能建立在“自律”的基礎上,有利於“他律”的實施。如果“他律”忽視了“自律”,甚至與之背道而馳,那將是壹件非常糟糕的事情。正因如此,立法時應尊重民間習俗,重視民間法。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壹種“地方性知識”。不重視國家(地方)的水土,片面強調“壹體化”,結果只能是“過淮河的橘子都是苦橘子”。
第三,“自律”力量的形成是壹個相對穩定的共同體(社會)長期推演的結果。壹旦這種穩定被打亂或打破,這種“自律”的力量就會減弱甚至消失。為什麽以前“夜不閉戶”的農村,小偷多了,甚至出現偷祖墳的現象?正是因為傳統道德約束力的弱化,很多年輕人出去見“世面”,不管祖墳,只要能拿到錢就行。同樣的道理也可以解釋為什麽近二十年來中國的城市犯罪急劇增加,因為傳統的相對穩定甚至封閉的熟人社區正在被人口流動頻繁的陌生人社區所取代。顯然,前者不利於壹個群體道德約束力的形成。作為壹個硬幣的兩面,為什麽農民工,尤其是從農村進入城市的農民工會犯罪?有些人在家裏,在村裏,但始終是好人,是老實人。他們怎麽可能壹次作案?這和他突然擺脫了原來的“自律”場,但是新的環境沒有給他相應的“自律”場或者說他沒有機會融入這樣的“自律”場有關系。認識到這壹點,我們不僅要從宏觀上確立漸進式的改革思路,更要從微觀上關註社區建設,防止社區規範的無序或空白。同時也能更深刻地理解改革的深刻含義,即改革的最終目的不是改變,改變的最終目的是不變。
希望對妳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