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協會全稱是:Xi省書法家協會,簡稱Xi書法家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Xi書法篆刻工作者和愛好者自願結合的非營利性獨立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Xi書法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尊重藝術規律,廣泛團結和組織全市書法家和書法家,為繁榮和發展我市書法藝術,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努力奮鬥。我們將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照我們的章程和專業特點開展業務活動。
第四條Xi書法家協會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文聯和民政局的業務主管單位的領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Xi書法家協會的工作場所在Xi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第二章任命
第六條本會繼承和發揚中國書法藝術的優良傳統,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倡導藝術形式、風格和流派的多樣化。開展理論研究;學術交流,舉辦展覽、比賽、評獎,加強編輯出版,推動書法教育,培養書法人才,壯大書法隊伍,繁榮書法創作。獎勵和表彰優秀的團體成員和個人成員。
第七條協會將盡可能廣泛地團結書法家和書法家,為繁榮書法事業而共同努力。鼓勵和組織成員學習政治理論、方針政策、專業知識和科學文化,努力提高書法隊伍的思想文化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八條本會對會員負有聯絡、協調和服務的責任,並對會員的會務活動進行業務指導。
第三章成員
第九條Xi書法家協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市屬企事業單位圖書協會可申請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支持章程的Xi市書法家和書法愛好者具備以下條件:1,有較好的創作水平;2.理論研究取得壹定成果;3.凡在書法教育、編輯、組織方面取得顯著成績或做出突出貢獻的,均可報名。
第十條入會程序是:
(1)經本人申請和兩名協會會員介紹,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本人可成為協會個人會員。
(2)中國Xi書法家協會會員、陜西省書法家協會會員,可自行申請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學術交流活動;
(三)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4)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權益;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未經協會主席團授權,不得使用協會名稱;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視情節輕重,本會有權對其進行通報批評直至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不過,在作出決定前,議員有權向本局投訴,而本局應聆聽議員的審訊。
第十四條會員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按自動退會處理,會員卡收回。
第十五條協會依照有關法律和章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六條Xi書法家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必須經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或財務情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營業分支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壹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三條Xi書法家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選舉主席壹人,副主席若幹人。主席和副主席組成主席團。理事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職權。Xi省書法家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得超過70歲。超過最高年齡的,必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方可上崗。
第二十六條協會主席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主席團設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處理協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Xi書法家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協會設名譽主席和顧問若幹人,由主席團聘請。
第三十壹條領導班子成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或者不稱職的,應當通過民主程序調整、罷免或者更換。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興趣。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辭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信息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協會在變更會員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會的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後,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4年3月6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