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文化的另壹個區別是法律的本位,即法律的權利義務基本單位是什麽。最早期的中西法律是以氏族或擴大的氏族(部落、部落聯盟等)為基礎的。),但在古代世界的改造過程中,他們走了兩條日益分離的道路。中國法律走上了壹條從氏族/部落到氏族/家庭再到國家/社會的集團化道路,可以圖解為氏族/部落→氏族/家庭→國家/社會,特點是日益集體化。西方的法律本位經歷了壹條從氏族到個人,再從神/神到個人的道路,表現為氏族→個人→神/神→個人,其特征日益非群體化(個人)。但是,本世紀以來,中西法律的標準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中國,個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日益提高,而聯合主義和民族主義曾經對西方法律標準產生了非個人化的影響。
按照法律文化的性質,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壹種公法文化,而西方法律文化傳統上是壹種私法文化。所謂公法文化,本質上是刑事(刑法或國有化)法律制度;私法文化是壹種民事(民事或私法)法律制度。我國傳統法律確實有關於民事、婚姻、家庭、訴訟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在性質上已經犯罪化,即以刑法的規定和方法來認識和處理非犯罪問題。作為傳統的私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以民法和商法的發展為標誌。此外,還應該看到近代以前西方法律的刑事民法和近代以來公法的發展及其私有化現象。
倫理化和宗教化可以說是中西法律文化最對立的差異。西漢以後傳統中國的法律逐漸被儒家倫理所控制,儒家倫理的精神和原則日益規範著法律的變化和發展。直到隋唐時期,中國的法律才完全倫理化,這種狀況壹直到清末都沒有改變。儒家倫理使中國傳統法律成為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為法律的靈魂。這不僅使中國傳統法律失去了獨立性,而且從根本上阻礙了中國傳統法律向近代的轉型。西方法律文化受到來自羅馬的基督教的影響,到了中世紀,基督教逐漸控制了世俗法律。雖然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使政教分離,法律整體上擺脫了基督教的束縛和控制,但基督教對西方法律的影響今天依然存在,並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之中。
中西法律文化在制度和學術方面也有很大差異。從某種意義上說,作為中華法系母法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壹個封閉的體系,而代表西方法律文化的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是開放的。這些不同的結構形式是由其所屬的社會機制決定的,並隨著社會本身而變化。傳統中國的法學主要表現在詮釋法律的法理學上,缺乏以正義為中心的具有批判功能的西方法理學。雖然“法”與“法”只有壹字之差,但卻是兩種法律文化形態的反映。
應該承認,作為人類文化的組成部分,中西方法律文化之間存在著差異和沖突,但也存在著相同、相似和相同之處。從根本上說,每個文明都有壹個關於理想社會的設計,不同文明的理想各有不同,但都是人性的表現,都是人類生活對秩序和正義的追求。這提醒我們,不要忽視不同法律文化之間的差異,更要基於人性關註它們的相似之處,努力在人類文化的差異中尋求各種可能的互補,最終通過理解和化解實現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