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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音樂史論文

中世紀晚期的文人音樂家現象

——論西方音樂中“作品”概念的形成

引言:中西音樂史上的“文人”現象和西方音樂史上獨特的“作品”概念

在中國古代文學史研究中,“文人”是壹個經常被提及的概念,作為中國文學的創作主體,它受到中外文學史家的特別關註。雖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由於社會形態的變遷,這類作家的具體生存狀態有所不同,但在漢魏至清末近兩千年的時間跨度中(從漢、魏、北到清代龐大的作家群體、王士禎、黃遵憲),他們的基本特征卻保持了壹種相對穩定的形態:即他們從事這種不以文學創作為職業但具有明確的文學思想和文體意識的文學活動。這種不專業的作家生活方式,並非我國獨有。20世紀以前各個時期西方文學的許多重要代表(如古典時期的索福克勒斯、西塞羅和凱撒,中世紀後期的但丁,文藝復興後的蒙田、孟德斯鳩和歌德)都不同程度地具有這種社會屬性,但遠不如中國古代文人的生活方式典型和穩定。

這個主要活躍在文學領域的文人群體,也深刻影響了其他藝術門類。在中國古代音樂史上,“文人樂師”是壹個重要的現象,他們往往與前述的“文人”同質。在擁有大量奴隸、工匠或自由職業者的音樂家的同時,作家也是中國古代音樂文化的重要創造者,尤其是在古琴和與詩歌密切相關的音樂體裁中。

就西方音樂的發展而言,由具有“文人”特征、不專業、藝術創作理念清晰的作家或知識分子兼任音樂文化的創造者,要復雜得多。中世紀開始後的很長壹段時間裏,由於野蠻人對古希臘羅馬文明的巨大破壞,5世紀至11世紀的西方音樂文化長期處於自發的原始狀態,民間藝人在沒有審美目的和藝術觀念的基督教會音樂之外,再次成為世俗音樂文化的主要載體。自中世紀後期(14世紀)以來,職業化的深化成為西方音樂家生活方式演變的主流[1]。在中國歷史上,歷史悠久的文人群體,他們既是音樂家又是作家,對音樂史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但在西方文學和音樂史中卻鮮有蹤跡。

但是,如果我們仔細考察中世紀音樂史的發展,尤其是中世紀後期音樂家的生存狀況,可以發現,仍然存在著壹批以法國為中心的“新藝術運動”音樂家,他們與中國的文人音樂家非常相似,也就是所謂的“詩人-音樂家”,尤其是新藝術運動時期最重要的作曲家紀堯姆·德·馬肖。與中國古代長期存在,但並不主導音樂藝術演變的文人音樂家相比,中世紀後期的文人音樂家具有以下特點:雖然他們在西方音樂的漫長發展中只是曇花壹現,但他們在壹定時期占據了主流地位,並對西方音樂史上的壹些重要文化特征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特別是直接導致了西方音樂中“作品”概念的形成。也就是說,原本存在於文學概念中的藝術品概念,被引入到融詩樂為壹體的音樂/文學作品中,再通過文人音樂家的創作,延伸到沒有文學(詩意)形式的完整的音樂作品中。這壹過程伴隨著西方音樂語言的高度復雜性和“新藝術運動”時期作曲技術理論的突然演變,以西歐封建社會的逐漸衰落和現代社會的開始形成為大背景,對中世紀到今天的西方音樂創作觀念和文化特征具有重要意義。

西方音樂史研究側重於研究各個歷史時期有代表性的作曲家和作品,這與文學史和藝術史領域(無論是中國還是西方)的情況並無不同,但與中國古代音樂史側重於音樂規律、記譜法、音樂文化和相關文獻資料的情況有很大不同。在中國研究領域,中西方音樂史學科核心內容的差異也導致了中西方音樂史概念的差異,即中國古代音樂史多側重於音樂本身以外的社會文化因素,而中國學者仍沿用西方學術界的既有框架,以時代-風格-作家-作品為基本線索。

但就西方音樂的發展而言,這種在西方音樂史上看似獨壹無二的基本內核,以及將音樂文本視為具有特定藝術風格、符合壹定形式發展規律、由特定藝術家(即“作曲家”)創作的“作品”的觀念,並非自古就有,而是在包含特定經濟、社會、文化因素的歷史條件下,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產生的;這種“音樂作品”概念的形成過程,在很大程度上與“音樂家”或“作曲家”作為具有審美功效的藝術作品的創造者和特定藝術風格的載體的自我認同過程相契合。從音樂史的角度來看,中世紀時期是西方音樂中這種獨特的作品和作家概念從無到有逐漸形成的主要歷史階段,中世紀晚期(主要在公元14世紀)是其最終確立的關鍵樞紐,而中世紀晚期的文人音樂家則是直接將這壹概念賦予自己作品的作曲家。因此,通過梳理相關史實和理論思考,辯證分析中世紀後期文人音樂家的生活方式和自我認同以及由此產生的西方文化意義上的“音樂作品”概念,並試圖進壹步探究其歷史成因,對於中國文化界的音樂史家和西方音樂研究者具有重要意義。

1.中世紀的三種音樂家

“音樂家”壹詞(如果心靈的字母是指音樂的作曲者和演奏者)在西方音樂史上的不同時期有著不同的文化內涵,意指不同生活方式和社會地位的人。由於經濟基礎和社會制度的差異,中世紀音樂家的社會身份與現代有著本質的不同,這也深深制約著音樂作品的存在和接受機制。雖然音樂形式的發展有其自身不受外界因素制約的規律和邏輯,但音樂形式所承載的歷史內涵和表現接受方式,幾乎都是由音樂產生和存在的社會環境所決定的。歷史上很多時候,音樂家不得不接受壹些在政治和經濟上有優勢的階層的支持。這些階層對音樂的需求和反應,往往成為音樂人努力的方向。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音樂家的社會地位和生活方式有很大的不同,這種社會地位和生活方式往往會反作用於音樂作品的內容和形式。這壹特點在古代法語地區音樂家生活方式的變化中尤其能體現出來,那裏的封建主義經濟、政治和社會結構在中世紀最為典型。

在中世紀的鼎盛時期,音樂的作曲家和演奏家主要由三類傳統完全不同的人組成:壹類是基督教教會音樂的創作者和演唱者,他們先是牧師,後是音樂家,從小在教會學校接受嚴格的宗教文化教育。他們中的大多數人作為低級僧侶和牧師,在修道院和當地教堂履行自己的職責,並在日班和禮拜儀式中成為音樂承擔者;少數修養很高的大師級學者繼承了古希臘以來的學術傳統,將音樂作為具有本體論意義的哲學對象進行討論,從而獲得了很高的聲譽。[2]在中世紀的概念結構中,即使在這壹類人中,也只有從事思辨活動的學者才是真正的音樂家。波愛修斯(約580-624),中世紀音樂理論的先驅,6世紀初的哲學家,在他影響深遠的《音樂原理》(De Institutione妙瑞卡)中寫道:

“和音樂有關的人可以分為三類。演奏第壹類樂器;第二類是作曲;第三類評委表演和歌曲。完全沈迷於樂器的人,脫離了對音樂的理解。他們用盡全力在樂器上展示自己的技能。他們沒有理性,沒有思想,就像奴隸壹樣。第二類是作曲家。他們寫歌不是靠思想和理智,而是靠某種天性。他們也和音樂分開了。第三種人有判斷能力。他們通常能仔細思考節奏、旋律和歌曲。正是這些人完全致力於理性和思想,所以他們自然被認為是音樂家。”[3]

按照普瓦提烏斯的觀點和經院哲學的思維習慣,只有從事哲學和數學,宣揚畢達哥拉斯學說的人才是“音樂家”(musicus),而作曲和演奏只是次要的技能,教作曲家和演奏家與工匠無異,萊奧蘭和佩羅廷只是被稱為“organista”(奧爾加農民)和“discantor”(Discants)。[4]

第二、三類人是分別活躍在民間和宮廷的世俗歌手,大部分是文盲。[5]與教會樂師相比,世俗樂師的構成相當復雜,包括出身於貴族階層的吟遊詩人(“Trow Baddour”和“Trowell”),包括國王、伯爵和騎士。[6]此外,還有帶有流浪藝術家性質的“榮格勒”(jonglor或jongleur),壹般出身於自由平民。這兩種世俗音樂家代表了中世紀穩定的社會結構中的兩個階層,他們之間的界限非常清晰。特羅·巴杜爾和特羅韋爾的職業是戰鬥和殺戮,他們在經歷了數百場戰鬥後,將音樂視為壹種安慰:

“唱歌的詩人(領導按:就是吟遊詩人)主要唱的是溫柔的宮廷愛情,壹種常人幾乎無法理解的抽象感覺。這些宮廷樂師詩人的藝術極其迂腐晦澀...但專門家族式處理所用的材料,依然保持了通俗來源的新鮮生動。這種高度發達的藝術品質表明,這些情歌的主題其實是壹個想象中的人物,她美麗的身體跳動著壹顆高貴而高傲的靈魂。她能屈尊接受詩人的求愛,實屬不易。”[7]

另壹方面,流浪藝術家靠走街串巷,為人們提供娛樂來謀生。他們的音樂沒有固定的形式,但卻是中世紀沒有記錄的器樂的傳承者:

“他們出現在宮廷節日和最負盛名的城堡;但有證據表明,它們也出現在市民階層喧鬧的節日裏,出現在比賽和武術集會上;此外,他們也願意為鄉村婚禮提供音樂。他們積極參與宗教戲劇的演出。除了唱歌和彈鋼琴,他們還背誦傳說,表演雜技絕技和魔術。”[8]

就生活方式而言,教會樂師和普通神職人員壹樣,由信徒供養,音樂是他們的日常功課;出身貴族的世俗歌手都是擁有領地和農奴的封建領主。對他們來說,音樂代表了內心深處隱藏的感情,但它只是壹種愛好或時尚。只有榮格勒從這個小鎮前往另壹個要塞,在盛宴期間為領主們提供娛樂,可以算是最早的以表演藝術為生的職業藝術家。他們存在的繁榮時期也是在12到13世紀之間。[9]由於生活環境和方式的不同,他們所創造的音樂傳統具有不同的文化屬性:教堂音樂代表了中世紀音樂的宗教性,宮廷歌曲代表了中世紀音樂的抒情性,而流浪者的音樂不受任何固定形式和情感內涵的束縛,卻追求高超迷人的技巧,代表了中世紀音樂的娛樂性。就這三種不同的生活方式對中世紀晚期音樂文化的影響而言,教會樂師提供了嚴謹的理論體系和實踐基礎,貴族音樂創造了具有時代特征的貴族形式(尤其是各種音樂和詩歌體裁),活躍於下層社會的叢林者延續了他們的職業生存機制。整個“新藝術”時期的音樂文化和音樂家的生活狀態,就是在這三種中世紀形式的交融中產生的。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中世紀占統治地位的、以神學思想為基礎的音樂和音樂家的觀念,與中國古代以儒家思想為基礎、以高雅音樂為載體的實踐平臺並無本質區別,藝術作品意義上的“音樂作品”並未出現。雖然依附於詩歌的中世紀世俗音樂在形式上實現了音樂與文學的緊密結合,但整個西方文學史在13世紀之前基本處於壹種自發的狀態(這突出表現在史詩文學和愛情詩中,如《羅蘭與特裏斯坦之歌》和《伊索爾德》,源於民間,為宮廷文人所收藏)。然而,作為知識分子的主體,教會人士很少參與文學創作。[10]我們不能把它視為文藝復興之後藝術意義上的音樂作品的直接前身。

值得壹提的是,中世紀全盛時期的壹小部分教會成員不僅寫神學著作,還創作了壹些優美的自娛自樂的拉丁歌曲,如彼得·亞伯拉德(1080?-1142?)、希爾德嘉德·馮·賓艮(1098-1179)、瓦爾特·德·夏蒂隆(1190)等。[11]這些脫離宗教實踐,卻又與神學思想和詩歌創作密切相關的音樂實踐,是極其特殊的例外。除了少數因特殊經歷而出名的作者(如亞伯拉德和埃洛伊絲的傳奇愛情),這些作品大部分都是匿名的。但在中世紀後期(13世紀後期以後),這種類型的音樂活動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被賦予了全新的意義和價值,成為繁榮文人音樂家的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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