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城市管理,建立長效機制。城建管理監察的執法歷史並不長,從誕生到現在只有壹點歷史。肩負著查處違反城市規劃、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方面的職能。,並面臨著點多、面廣、線長、工作量大的局面,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與社會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是城市兩個文明建設的窗口,是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它誕生之初就被打上先天不足的烙印,自下而上發展,長期處於分散、多樣、無序的狀態。大部分城建管理監察仍處於委托執法的地位,給很多工作帶來了很多弊端。根據執法局的要求,筆者對德化縣的城管監察工作進行了深入調查,並結合自身崗位的工作實際和工作實踐,得出以下結論:
壹、如何看待“城管”
城市管理具有多角度、多層次的含義。到目前為止,中國對於什麽是城市管理還沒有壹個統壹的概念。通過查閱相關資料,立足於現代城市的客觀實際,借鑒世界各國城市管理的理論和實踐,城市管理應該是政府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在壹定的制度安排下互動協作,整合各種資源,實現各種功能高效協調運行和正常發揮,促進社會經濟全面發展的活動。
因此,城市管理的目的是維持城市的高效協調運行和城市的正常運轉。城市管理的水平最終要體現在管理的效益上,即是否以最低的社會經濟成本最大限度地整合城市資源,實現城市的高效協調運行和城市的正常運轉,促進城市社會經濟的全面發展。
二,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管理對象是敏感的。城管的執法對象多為無業人員、農民工以及孤兒、寡婦、殘疾人等弱勢群體。他們大多從事最簡單的商品交易活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他們的艱難處境很容易贏得市民的同情和理解。此外,壹些違法者自身有不良習慣,導致他們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抵制《城管法》。執法中稍有不慎,執法人員就會成為眾矢之的,引來路人的圍觀和噓聲。這讓執法人員進退兩難。
司法保障薄弱。在具體執法中,大案少,大部分案件處罰金額較小,很難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給了違法者抗法的機會。由於城管執法不具備人身強制力,缺乏有效的司法保障,在遇到現場糾紛時容易被圍觀和擁堵,執法人員往往處於弱勢,無法獨語,也無法據理力爭。如果遇到暴力抗法,求助公安,公安會不理解地把情況當成壹般打架處理,從而降低城管執法的嚴肅性,造成極其惡劣的負面影響;嚴重的會激化矛盾,擴大事態。
法律法規不健全。雖然我國現有許多關於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但仍不完善。壹是城市管理的相關規定散見於其他法律法規中,沒有獨立完整的城市管理法;二是現有法律法規不夠完備,可操作性不強。有些城管法律法規只是對某些行為有禁止性的規定,並沒有詳細的罰則,執法很難落實。如對流動攤販的管理,缺乏具體規定;第三,立法空白或者立法不配套。比如摩托車出租擾亂客運市場,非機動車亂停亂放,既影響市容,又妨礙交通。但是在處罰他們的時候,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使得執法工作無所適從。
市政公共設施的不匹配,城市功能的不完備,催生了城市管理的好壞。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的進入,城市人口不斷增加。而這些人,卻沒有雄厚的開店資金,也沒有專業技能被單位聘用從事固定職業。為了生計,他們只能以自己微薄的經濟從事最小的商品交易業務,從而流落街頭巷尾,占道經營,用獲得的微薄利潤養家糊口,與我們執法隊員進行“遊擊戰”,給管理帶來了諸多困難。我們的執法人員管著呢,他們的第壹個回答就是“別大街小巷賣,哪裏能賣?”這個簡單的答案反映了壹個城市的功能完善與否。如果我們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比較完善,有各種配套的公共設施,有完善的專業市場,有完備的環衛基礎設施,那些為生計所迫的攤販,亂停亂放的各種車輛,就有了進的地方,有了回的城市。那麽,城市管理的矛盾就會少很多,城市的文明程度也會很快提高。,
規範城市管理,建立長效機制
執法不力。目前,我國城管執法隊伍的力量和後勤保障是與工作任務的要求相適應的:壹是執法人員短缺與繁重的執法任務不相適應;二是資金短缺影響正常工作;三是必要的執法裝備不足,辦公設備匱乏。
隊伍素質不高。因為城建監察執法隊是地方建立的,編制有限,城市的發展日新月異。只有部分人員管理發展的城市,人力嚴重不足,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第三,建立城市管理的長效機制
改革目前的執法系統。抓緊檢查統壹所有執法隊伍服裝,落實國務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首先,從體制改革入手,改變自下而上建立執法隊伍的現狀,將全國各地的執法隊伍納入規範化管理軌道,在規定時間內將現有的城管執法隊伍納入公務員序列,統壹實行省或市(自治區)的“垂直管理”,方便異地輪流執法, 打破地方執法長期人情關系的格局,約束執法隊員為所欲為,有利於加大執法力度,樹立執法隊伍新形象。 其次,借鑒部分城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成功經驗,在規定期限內全面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執法制度。第三,統壹著裝應納入規範化管理。建議建設部先統壹標準(樣式、顏色、標誌等。)並報國務院批準,納入執法著裝行列,避免同壹執法隊伍著裝混亂。
建立司法保障體系。在具體執法工作中,暴力抗法事件頻發,城管部門僅依據現有的城管法律法規很難獨立解決此類問題。因此,借鑒壹些試點城市的成功經驗,建立城管執法部門與公安合作執法的執法機制,既能震懾違法者,又能隨時調解城管執法中的各種糾紛,避免惡性事件發生。同時,可與法院共同建立“城管事件執行機制”,對拒不服從城管的行政處罰具體強制執行,快速穩妥解決執法中的執行問題,切實維護執法嚴肅性。
完善法律支持體系。首先要明確法律意義上的“城管”這壹新生事物;二是城管機構的設立要有法律依據和相應的執法主體地位;第三,城市管理應該有確切的法律支持。解決上述問題,要看到現行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規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與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城市發展管理存在壹定差距,各地出臺的壹些規章制度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城市管理的需要,不具備強大的民意基礎和足夠的說服力。因此,應根據新的形勢和條件,加快城市管理立法,修訂原有法律法規。根據綜合執法試點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成功經驗,考慮到城管執法的各種因素,應盡快出臺專門的城管法,逐步形成相對完整統壹的城管執法法律體系。同時,要重視城市管理中的執法監督,加強各項制度建設,避免執法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確保依法行政,防止徇私枉法。
並明確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的職權。“三分建七分管”眾所周知,但全國大部分市縣仍沿用原有建制,城管執法機構隸屬於建設局,重建設輕管理的現象依然存在。建設局既是城市建設的實施主體,也是城市管理的執法主體。壹方面,它履行監督建築活動中各種違法行為的職能;另壹方面,它承擔著加快城市建設的任務。這樣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很難適應新形勢下城市管理發展的需要。因此,理順關系,明確職權,將有利於城市管理的法制化。,
規範城市管理,建立長效機制
樹立“以人為本”的城市管理理念。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為人民服務。從這個意義上說,所謂的“執法”只能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說到底,很多讓城市管理者為難的破壞城市環境的現象和行為,主要是經濟文化條件和城市基礎設施落後造成的。故意違法的人和事,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都是少數。所以我們的主要任務就是如何采取壹些更加人性化、人性化的管理方式,更好的服務廣大市民,這也正是我們城管工作者應該探索和追求的目標。
首先,加強城市公益性基礎設施的合理規劃,努力多、快、好地建設,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更多的便利,充分滿足人民群眾的合理需求,消除影響城市環境的壹些現象和行為的根源。
其次,根據城市的區域功能、交通流量等因素,在城市功能不完善的情況下,為了緩解社會的就業壓力,要考慮弱勢群體的居住問題,提供壹些場地和次要街道,通過審批、核準、許可、扶持等行政手段,讓部分弱勢群體有謀生的希望,真正體現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務的宗旨;同時,教育和監督他們在城市生活中的經營行為,使他們樹立自覺愛護城市環境衛生的意識,以引導的方式逐步規範和提升城市的品位。
全面提升城市依法管理水平。要以開展“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為契機,加強全體黨員幹部的思想政治建設,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堅持依法行政,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立足本職,努力工作,積極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努力。特別是在行政執法實踐中,行政主體要堅持以人為本、依法行政、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執法範圍,規範執法行為,嚴格執法程序,完善監督制度,理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與專業管理的關系,增強執法為民意識,讓人民群眾不僅在理性層面上認可和接受執法權威,要高度重視行政執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經常開展換位思考,加強行政執法機關的窗口建設,出臺便民利民措施,努力提高服務質量。要正確認識加快發展新形勢下城市管理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切實增強責任感緊迫感,振奮精神,與時俱進,充分發揮城市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能,實現發展思路、體制機制、工作方法的創新,全面提高依法加強城市管理的水平。
營造良好的城市管理氛圍。城管僅靠城建監察執法隊是遠遠不夠的。關鍵是要形成齊抓共管的氛圍。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讓各單位和市民積極參與城市管理,協助城市管理。所以要在深化服務上下大功夫,做大文章。壹是加大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通過多種形式向單位和市民廣泛宣傳,讓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家喻戶曉,促進事故管理工作的開展。二是要主動貼近群眾,做好自身服務,充分認識到城管部門既是城市文明的窗口管理者,也是人民的服務員。要經常到各單位、商店、居民中去征求意見,及時了解群眾的想法,及時為群眾排憂解難。三是要加強與橫向和縱向職能部門的聯系和協調,著力解決城市管理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和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真正為人民群眾辦好事、辦實事,為人民群眾創造舒適宜人的工作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