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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三性原則

1,證據合法性,重在形式,主要解決證據資格問題,即證明能力。

2.證據的真實性,即證據所表達的事實或內容是真實的,而不是想象的或虛構的。

3.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明的事實必須緊密相關,具有證明待證明事實的屬性。

第壹,證據的合法性要求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證據合法性的法律要求包括:

1.證據必須由法律人員收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收集證據的法律人員包括檢察官、法官、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非由上述法定人員收集的證據,法律不認為具有證據能力。

2.證據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法律人員收集證據的程序做了詳細規定。這些程序性規定涉及收集證據的方法、手段、步驟和途徑。其中有些是以肯定的方式規定的。比如《刑事訴訟法》第91至95條規定了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具體方法和步驟。還有的以否定的方式規定。比如《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3.證據必須具有合法類型。為了保證證據內容在形式上的客觀性,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證據的種類。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刑事證據包括以下七種,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詞;受害者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視聽資料。

4.證據必須有合法的來源。合法來源是指獲取證據的方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證據來源由法律規定,包括提供證據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證人、鑒定人,而不是其他人;法律還對提供證據的主體規定了某些條件。例如,證人證詞必須由合格的證人提供。《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身心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這是對證人資格的法律要求。再比如,鑒定結論必須是司法機關指定或聘請的鑒定人。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或者精神病的醫學鑒定必須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在法定回避的情況下也應當回避。這是法律對評估師的要求。

5.證據必須是合法的。《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九條分別規定,偵查訊問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由訊問人、被訊問人簽名或者蓋章,勘驗筆錄應當由參加勘驗的人、證人簽名或者蓋章。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視聽資料應當附有制作人、制作時間、地點、對象、制作工藝和設備等的書面說明。,目的是證明他們的來源是合法渠道。

另外,收集、調取的書證、物證應當是原件或者原物。使用復制品、復制品或者能夠反映原作形態或者內容的錄像、照片,應當符合壹定條件:制作人不得少於兩人;應當附有生產過程的書面說明和原件及原件存放地點的說明;由生產者簽字或蓋章。

6.證據必須通過法律程序核實。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證人證言必須由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訊問、質證;物證必須當庭出示,供當事人辨認;未到庭作證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文件,應當當庭宣讀,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證據要求的相關性

證據的關聯性要求訴訟過程中所包含的證據材料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關聯,並證明案件事實。關聯性是證據的三大特征之壹。這說明證據必須與本案事實相關,否則對本案沒有實際意義,應當放棄。換句話說,原則上應該排除壹切不相關的證據,這就是關聯性規則。

證據的關聯性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證據與案件事實直接或者間接相關;二是證明該事實對案件事實具有肯定或否定的證明作用。”

證據的相關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第壹,關聯性是證據的客觀屬性,即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是客觀存在的,而不是辦案人員的主觀想象和外部強加的聯系。

第二,證據的相關性應當具有實質性意義。即證據與案件的基本事實相關。在刑事案件中,它指的是當事人是否犯罪,犯罪的性質和罪行的嚴重程度。

再次,關聯有多種形式或渠道,包括直接關聯和間接關聯、正關聯和負關聯、必然關聯和偶然關聯、正關聯和負關聯、單因素關聯和巧合關聯。相關度要達到壹定程度。如果相關性太間接且非常弱,則該證據被視為不相關。

第四,關聯性的本質在於證明力,即有助於證明案件事實。與案件事實的相關程度直接影響證據的證明力。比如,證人A只證明嫌疑人在某壹段時間內到過現場,但證人B可以具體證明他在某壹時刻目擊了犯罪嫌疑人作案的過程。毫無疑問,後者與本案關系更密切,證明力也比前者更強。

三。證據的客觀性要求

證據的客觀性有以下含義:

1,證據的客觀性首先是指證據形式的客觀性,也就是說證據必須具有客觀存在的形式,並能以某種方式被人感知。

2.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必須是真實發生的事實,必須是客觀事實的反映,而不是假設或虛構,更不是捏造或捏造事實。證據的這種特性是獨立於人的意誌,獨立於人的意誌。

3.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本身的內容必須是客觀的。證據的客觀性不僅要求證據是客觀事實的反映,還要求證據本身的內容必須符合客觀發生的實際情況,如書證反映的內容必須符合客觀真實,必須真實。比如張三借給李四五萬。這個內容必須符合客觀上已經發生的實際情況。如果張三客觀上沒有借給李四5萬元,那麽可以說這個證據不客觀,是偽造的,違背了事情的本來面目。

4.證據的客觀性使案件事實的認定可靠,令人信服。在證據發展史上,曾出現過神證和法定證據制度。這些方法雖然能在壹定程度上了解案件事實,但與通過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相比,是脫離案件事實的外在方法,具有主觀性、隨意性和片面性。證據是用事實證明事實的方法。與其他方法相比,它是認定案件事實最可靠、最有說服力的方法。

任何證據都有壹定的來源,無論是控告、檢舉、自首、供述提供的證據,還是通過勘驗、檢查、搜查、扣押或者詢問、訊問收集的證據,都各有壹定的來源。證據來源除了合法,還必須客觀,獨立於人的意誌。證據的客觀性要求我們:

1.訊問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記錄原話,準確表達說話人的本意。要體現說話人的方式和語氣,客觀、全面、準確地反映案件的真實面貌,不能斷章取義,甚至違背說話人的本意。

2.詢問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禁止誘導性詢問。誘導性提問對被采訪者(詢問者)起著暗示作用,直接影響其供述、陳述、證言的真實性。

3.在收集書證、物證時,不得塗改書證,不得用類似的實物代替特定實物的物證,以反映事物的本來面貌。

4.請證人說出自己的所見所聞,而不是別人說的,更不要道聽途說或主觀臆測。

需要明確的是,證據的客觀性不等於證據的真實性。有些證據有客觀形式,並不代表它真實可靠。有些證據的內容是對客觀事物的反映,並不代表這個證據的反映就是準確無誤的。客觀性不僅是證據的采信標準之壹,也是判斷證據真實性和可靠性的依據之壹。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第五十條規定。

質證時,當事人應當針對證據證明力的存在和大小,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質疑、說明和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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