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的壹類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其中以英美法系最具代表性。普通法系又稱為英美法系、英國法系、海商法系和判例法系。普通法系的形成和發展就是判例法傳統的形成和發展。
第壹節英國法的獨特方式
西方諺語中有壹句話叫“條條大路通羅馬”。除了中國,羅馬曾經是古代世界的中心。羅馬法不僅在古代世界盛行了壹千多年,而且成為現代大陸法系(包括中國現代法系)的基礎。但是,中世紀的英國法走上了獨立於歐洲大陸的發展道路。隨著英國的崛起,英國普通法在整個世界法制史上獨樹壹幟,並以頑強的傳統力量發展至今,形成了以判例法為主要法律形式的世界性普通法體系。
壹、英國法的形成和發展
英國的原住民是凱爾特人。公元前1世紀,羅馬帝國征服了此地,統治了四個世紀,但只有少數沿海城市被羅馬控制,其他地區的凱爾特人仍保留著自己的氏族制度。①在5世紀和6世紀,日耳曼民族遷移到羅馬帝國的領土上。居住在北德國易北河附近的盎格魯撒克遜人和居住在萊茵河附近的朱特人先後入侵英國,建立了多個部落國家。盎格魯撒克遜人帶來了屬於自己部落的日耳曼習慣法。即使有壹些成文法,也都是習慣法的記載。壹般來說,法律比較分散,各地不盡相同。到公元9世紀,威塞克斯王國通過武力招募了幾個部落國家,在不列顛島上形成了統壹的英格蘭王國,但法律的分散狀態依然沒有改變。1066年,法國偉大的封建領主諾曼底威廉公爵帶領諾曼人征服英格蘭。諾曼人的入侵完成了英國的封建化進程。當時英國的法律體系非常混亂。國王通過頒布法令建立了壹個皇家法庭,並派遣法官到各地進行審判。巡回法官在辦案時,除了國王的詔書和法令外,主要依靠各地盎格魯撒克遜人的普通法。巡回審判結束後,法官們定期以中央機關所在地威斯敏斯特為中心,對壹些案件和法律觀點進行討論和辯論,並在今後的巡回審判中融合彼此所依據的習慣和法律並加以運用。巡回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根據國王的意誌解釋和適用各地的習慣法,逐漸在全國形成共同的習慣法,稱為普通法。(2)這種習慣法是法官通過判決書宣布的,存在於判決書中,其表現形式是判例。12世紀後期,亨利二世進行司法改革,規定壹些最嚴重的刑事案件由王室法庭受理:允許騎士、公民和自由農民不經過領主法庭直接向王室法庭提起訴訟;原來的巡回審判被確定為司法制度;建立陪審團制度,取消決鬥,神判等。亨利二世的改革確立了普通法的地位。普通法的特點包括:(1)普通法的基本內容是傳統的習慣規則,是在長期實踐中逐漸豐富和發展起來的。(2)普通法的規則得到普通法院的承認,是普通法院判決案件的依據。(3)普通法是普通法院通過司法逐漸發展起來的,普通法院在司法活動中對普通法規則的消除、廢除和發展起著重要的積極作用。(4)普通法的規則是通過判例來體現的,法官在作出判決時對普通法的規則進行整理和選擇,然後準確地表達出來。(1)自14世紀以來,英國經濟發展迅速。此時,普通法的基本原則已經定型化、系統化,從而表現出保守性。許多案件被普通法院駁回或受到不公正的判決。為了給這些當事人提供法律救濟,國王授權首席大法官作為“國王良心的保護者”審理案件。法官根據“公平、正義”或“公正”的原則來裁判案件,並逐漸形成壹套法律制度,稱之為公正。衡平法主要采用羅馬法、教會法和商法的壹些原則來彌補普通法的不足,但其表現形式也是判例。英國在13世紀建立了議會。15-16世紀以後,隨著國會地位的逐步提高,國會的立法活動日益頻繁,制定的法律數量不斷增加。此外,教會法還通過教會法庭的審判活動和教會法原則向普通法的滲透影響了英國法律的發展。自17世紀以來,英國政治日益腐敗,天主教會被用來鎮壓人民,從而激起了資產階級革命。從1640到1688,資產階級以國會為陣地,與國王進行了反復激烈的鬥爭。經過內戰,查理壹世的處決(1625-1649),克倫威爾的獨裁統治(1653-1658),王朝復辟和1688的妥協,英國建立了君主立憲制。資本主義法制逐漸形成。但法律形式仍是封建時期常見的恐懼、衡平法和成文法,而法律內容則通過司法解釋或新的立法逐漸過渡到資本主義性質。
65438年至60年代,英國開始工業革命,資本主義經濟迅速發展。邊沁是積極響應歐洲法典化運動的英國著名法學家,於1776年出版了《政府論》,1789年出版了《道德與立法通論》。他用功利主義的標準來衡量當時英國的法律,指責英國法律的古老和不完善以及保守主義,主張通過立法來改革英國法律,並竭力創造法典化。1832年,英國議會頒布改革法,開始大規模清除各個法律領域的中世紀殘余,促進了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進壹步發展。邊沁的影響從19世紀持續到今天,導致了英國判例法的部分制定。然而,英國判例法的強大生命力阻礙了判例法整體法典化的實現。19年底以來,隨著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幹預的加強,成文法數量急劇增加,降低了判例法的地位,但判例法仍是英國法的基礎。
二、英國法獨立於羅馬法發展的原因
1世紀至5世紀,羅馬軍隊征服並占領不列顛,但當地凱爾特人的沖突和民族沖突限制了羅馬法的滲透。歐洲大陸羅馬法復興時期,羅馬法的影響進入英國,16世紀在英國興起的衡平法和商法都不同程度地吸收了羅馬法。然而,羅馬法對英國的影響是在普通法的基礎上發生的,不足以改變英國法獨立發展的方向。當時英國並沒有像西歐國家那樣“接受”羅馬法,主要是因為英國與西歐國家在歷史背景上存在重要差異。
首先,與西歐大陸長期處於封建割據狀態的國家不同,英國從諾曼征服開始就建立了中央集權的君主政體,全國統壹適用的法律——普通法——幾乎與國家王室法庭——金通法庭同時出現。壹部自成壹體的普通法的存在,使得英國不像西歐大陸國家那樣迫切“接受”羅馬法。普通法院的法官是在英國特有的普通法的影響下成長起來的。到了16世紀,雖然普通法本身趨於保守,但是這些普通法院的法官自然形成了壹股社會力量。由於他們的既得利益和傳統信仰,他們頑固地堅持普通法傳統。普通法的現有地位和普通法院法官的保守思維,使得當羅馬法復興的浪潮試圖跨越英吉利海峽這壹英國與歐洲之間的天然屏障時,為時已晚,勢單力薄。16世紀法國羅馬法學家赫特曼被聘為英國國王的法律顧問,在英國講學。他與英國法學家科克爭論了30多年。結果,普通法獲得了巨大的威望,但羅馬法在英格蘭卻屢屢受挫。(1)因此,當西歐大陸割據政權相繼“接受”羅馬法時,英國仍能保持自己的法律傳統。
其次,17世紀,普通法成為議會政黨手中的有力武器。因為普通的懦弱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形成了某種韌性,其繁瑣、形式主義的技術使其能夠頑強地抵抗來自王權的壓迫。從此,英國人將普通法視為基本自由的保障,並用它來保護公民權利,與專制權力的暴政作鬥爭。普通法的壹些原則已經成為英國不成文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當普通法院的法官逐漸傾向於反對英國國王的國會邊界時,英國法律傳統力量的排他性變得更加強大。第三,西歐國家的法院,壹般來說,壹開始就對所有訴訟有管轄權,不受令狀和訴訟形式的限制,所以更容易接受羅馬法。然而,長期以來,英國的普通法法院是處理除地方法院案件以外的特殊案件的法院,同時,每種類型的案件都有自己的特殊訴訟程序,這阻礙了英國對羅馬法的“接受”。將來,在普通法法院實際上發展成為具有壹般管轄權的法院之後,其機械而復雜的程序在今天仍然是壹個嚴重的障礙。
第二節英國普通法傳統
壹、英國普通法的傳統特征
英國普通法是中世紀英國普通法院的法官通過司法判例創造和發展起來的法律。普通法傳統表現為遵循先例原則、判例法的主導地位、判例法方法和訴訟救濟中心主義。
普通法是法官通過司法判例創造和發展的法律,這意味著普通法作為先例與司法判例相關。——壹般意義上的先例,是指可以作為後壹事件或案件的例證或規則的前壹個例子,或者可以用來支持或證明某種類似情況或行為的前壹個例子。人類行為學的研究成果表明,所有民族都有尊重甚至迷戀自己傳統的傾向。所以,特定社會的人在處理問題時,往往會參考以前的解決方法,這是很自然的。同時,各民族都有尊重和崇拜權威的天然傾向。所以,在處理類似情況時,普通人往往會遵循權威較高的做法,這是很自然的。這兩種行為傾向在司法上是相似的。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會參考以前的司法判決,下級法院往往會遵循上級法院的司法判決。可以說,各國各民族的司法審判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司法判例的影響。
而英國的司法判例是壹種具有直接約束力的法律,也就是說,對於司法判例,法官不僅要參照和遵循,而且必須遵循;先例不僅是示範的典範,也是對後來案例有約束力的先例。這就是英國所謂的“遵循先例”規則。②
在英國,(1)上議院的判決是有約束力的先例,其他所有法院都必須遵守,對上議院本身也有約束力。(2)上訴法院的判決對除上議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其本身,都是有約束力的先例;(3)高等法院作出的判決對縣法院具有約束力,通常被高等法院的不同分支機構認可其智慧和誠信,這也是他們應該高度重視其判決的原因。“②英國的法律人——壹般都反對任何編纂的嘗試,他們要麽認為時機尚未成熟,要麽認為編纂過程過於僵化,這將不可避免地阻礙英國普通法的精神與經驗壹起成長。今天,成文法在英國的比重大大增加,其實際作用也大大提高。但是,這些變化並不能動搖判例法的基礎地位,對判例法與生俱來的熱愛仍然在於人們深厚的法律觀念,在於英國深厚的法律文化。判例法方法是“遵循先例”規則的自然演變。判例法方法是法官從涉及相同事實的案件中總結出法律原則,並盡可能熟練地運用到後來的案件中。”英國法是成文的判例法,它和法典法的唯壹區別就是寫法不同。"③“遵循先例”的規則導致了壹系列適用判例法的技巧."英國法學家應該區分判斷的必要依據,即判斷的‘決定理由’和‘附帶意見’,即法官所說的對判斷不是絕對必要的。“作出決定的理由”構成先例的規範,今後應予以遵守。另壹方面,“附帶意見”的內容沒有這種權威性,其價值只是具有說服力...“(4)這種“決定性的理由”和“附帶性的意見”與案件的具體事實交織在壹起,形成了英國法官和法學家特有的法律思維模式。他們習慣於通過對具體事實的分析比較來辦案,習慣於通過歸納推理從具體事實和具體規律中進行總結和抽象。英國著名法學家梅因曾說,英國法是“從程序的縫隙中滲透出來的”。可以說,英國普通法是作為壹套有效解決各種糾紛的方法而產生的,奉行訴訟救濟中心主義。在英國,實體法的權利總是從司法救濟的存在來看,程序的優先性受到尊重。任何按照清晰公正的程序獲得的審判結果,都必須被視為公正的結論。中世紀英國的普通法院根據國王的令狀審理案件,決定訴訟的方式和司法救濟的方法。沒有司法救濟,就沒有權利。為了補充普通法院的不足,衡平法院應運而生,並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給予司法救濟。但是,如果衡平法院沒有司法補救措施,那些在普通法院沒有司法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向衡平法院尋求幫助的人仍然沒有權利。雖然這種訴訟方式在19世紀被廢除,但由於這種歷史傳統,直到現在,英美法系的法學家們仍然從司法救濟的角度來看待實體法的權利。”程序優先於權利的原則壹直是英國普通法的基礎之壹。
二、英國普通法的生命力
普通法是有歷史的。普通法是自11世紀以來,數百年來英國法庭判例所累積的法律規範。歷史上判例的反復適用,不斷的推理和自證,使普通法具有了強大的生命力。普通法具有某種超然性,被西方學者譽為“人類完美理性的自然表現”。“在英國人看來,法律即理性的概念導致了某種超國家或者更準確地說非國家的符合傳統法律的意識。”(1)普通法中區分法與法的概念,使得普通法本身具有壹種類似於“自然法”的自然魅力。普通法是開放的。壹方面,普通法的壹個固有原則是在所謂的“殖民地地區”實施。隨著英國皇權在世界範圍內的擴張,普通法被引入美洲、亞洲、非洲和澳大利亞的許多地方,從而形成了世界性的普通法體系。另壹方面,盡管英國普通法被虛構為固定的並植根於中世紀的英國慣例,但它不是靜態的。事實上,它是根據英國社會的政策需要和價值觀不斷演變的。“普通法也是統壹的。”普通法壹詞通常不加標簽使用。人們不想把普通法當作國家法律制度;這是“英語國家的共同遺產”。作為共同遺產,要求其在歐洲大陸起到羅馬法的作用,直至法典化時代。“普通法原本是中世紀英國為了統壹英國司法權而試圖在全英國推廣的統壹普通法,而普通法的發展和普通法體系的形成使普通法在所有英語國家發展成為統壹法。在普通法體系中,英國法院的判例被認為是最真實的普通法,它們往往被首先適用。此外,“英美法系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院經常相互參照,引用英美法系其他國家的判例法,而英國普通法就是連接這些不同國家法律體系的因素。”“普通法的統壹性體現在普通法的傳統特征上,即普通法適用領域所具備的特征,包括遵循先例規則、判例法方法和訴訟中心主義。
普通法的統壹性還表現在,普通法的基本原則* * *歸普通法適用領域所有,包括:(1)法律中沒有明文規定的都是允許的;(2)任何利益受到判決損害的人都應得到公正的審理;(3)在民法上,受傷害的人應該得到賠償。普通法調整的法律關系涉及公法和私法的諸多方面。普通法的上述基本原則保證了普通法的具體制度在各種普通法適用領域趨於壹致。
英聯邦的存在對於加強普通法國家之間的聯系,維護普通法的統壹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英聯邦30多個成員國中,絕大多數屬於普通法系,在整個普通法系中占絕大多數。自1931英聯邦成立以來,在審判程序中取消了向英國樞密院上訴,但仍有壹些國家保留這壹做法。雖然英國上議院和高等法院的判決在英聯邦成員國的法院中不再像以前那樣具有約束力,但仍然具有說服力。
英文案例匯編,即案例匯編,是由第三方撰寫的關於法庭審理案件的報告,它與案例的約束力之間存在壹種關系。英國法學的發展經歷了中世紀的年鑒時代、16~19世紀的私人記者時代和19世紀後期以來的真正法學時代。1863年,英國成立了壹個由22人組成的專門委員會對案例匯編進行改革,並成立了壹個由律師協會、律師理事會和法學院代表組成的具有法律人格的“案例匯編編纂委員會”。從1865開始,以“未經英國案例匯編委員會批準,任何法院的案例匯編不得出版”為名,改變了案例匯編出版發行混亂的局面。到20世紀初,收集的案件已達65,438+0,800卷,並以每年65,438+00卷的速度遞增。判例集是作為新判例的那些判決。原則上,上議院75%的判決、上訴法院25%的判決和高等法院65,438+00%的判決都要公布。事實上,未公布的法院判決不再受先例的約束。第三節美國對英國法律的繼承
17世紀初,美國開始了殖民時期。當時各殖民地之間聯系很少,英國對它們的控制也比較松散。當時,殖民地居民在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法律,而鑒於英國普通法的復雜性和保守性,普通法的繼承存在諸多困難。因此,大多數殖民地制定的法律都帶有最低限度的必要規則,而英國法律只是填補其缺陷的次要法律來源。18世紀以後,隨著英國殖民統治的加強和殖民地熟悉英國法的人的增多,英國法在北美殖民地的影響顯著增加。18世紀中葉,美國爆發獨立運動,美國人以英國普通法為武器進行鬥爭。權利宣言和1774的投訴信是壹份公開主張美國人在普通法中的權利的文件。隨著美國的獨立,美國法律變成了獨立國家的法律。幾經波折,普通法傳統終於在19世紀確立。
直到19世紀中葉,美國出現了明顯的英國普通法和法典化兩種傾向。19世紀中期,紐約州關於法典編纂的激烈爭論集中在英國法與大陸法傳統的沖突上。當時的紐約州憲法規定,要起草“書面的、系統的法典”。律師場作為法典化學派的代表,堅決主張法典化,認為法典可以使法律固定、確定、可預見,反對法官像英國壹樣成為立法者。美國律師協會主席卡特帶頭反對法典化。他認為規範人們行為的規則來源於習慣,判例只是表明了公眾對社會習慣的認可,所以法官只是發現了法律而不是立法。相反,編纂會阻礙法律的發展。這兩種傾向的鬥爭以普遍恐懼傳統——政黨獲得而告終,美國整體確立了普遍恐懼傳統(路易斯安那州除外)。
雖然英美兩國都以判例法為主要法源,但美國在判例法方面並不像英國那樣占主導地位。英國是普通法系判例法的發源地。它長期堅持判例法的傳統,判例法的主導地位從未受到成文法的強烈沖擊。美國雖然以判例法為基礎,但在建國初期表現出比英國更重視成文法的傾向,在後來的發展中有歐洲法典或法規取代判例法的傾向。自19年底以來,美國的成文法遠多於英國,其作用越來越重要。美國雖然完全繼承了英國的普通法傳統,但對判例法的態度與英國並不完全相同。在美國,雖然某個轄區的下級法院認為應該受上級法院或最高法院判例的約束,但各州最高法院和聯邦最高法院對早期錯誤的判例或過時的判例采取了比英國法院更靈活的態度,認為法官可以偏離或推翻判例。即使是美國的中級上訴法院也大多行使這樣的權力。他們大膽地推翻不適當的先例,主要理由是理由不充分,對法院以前的判決有誤解,與新建立的社會倫理不壹致。同時,各級法院的法官普遍擁有廣泛的權力,可以無視具有約束力的先例。
對於遵循先例原則的適用,英國壹般認為判決理由可以通過在正式法律程序下說清楚的原則來形成,或者在判決意見中區分法官的附帶意見,判決理由應當以相對狹義的形式存在,即不得超出確切的論題和案件實體事實的範圍;而美國則認為判決理由必須是之前判決的實體理由,不贊同判決理由只能以相對狹義的形式存在的主張。英國法官在考慮判決或解釋成文法條文時,習慣於綜合與本案相關的諸多判例,從而形成全面的判決理由;美國法官有時會直接從列舉幾個權威案例後才能成立的實體理由來考慮自己的判決。英國法院的判決中很少有反對意見,美國法院的判決中表達反對意見或少數意見的情況較多。
在英國,有統壹-嚴格的法院制度,下級法院有尊重上級法院的義務,這為“遵循先例”提供了良好的條件,“遵循先例”是英國判例法保持安定團結、得以存續的最重要因素。因此,英國自然賦予享有最高司法權威的上議院和上訴法院“遵循先例”的例外,以保證英國判例法的穩定運行。
然而,在美國,聯邦和州法院有自己的系統。聯邦法院系統包括聯邦最高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和聯邦地區法院。各州的法院系統相當復雜,大致可分為三類:州最高法院、州上訴法院和州地區法院。法院系統的雙軌制使得美國的判例法極其復雜。由於不同體系的法院之間沒有嚴格統壹的等級制度,嚴格的“遵循先例”規則無法執行,各級法院都有可能推翻或擱置先例。
根據這種情況,如果沒有嚴格的規定,美國判例法將失去生存條件。但實際上,美國法官基本遵循先例。美國非常明智地借鑒了法典化的優點,用成文憲法來限制“遵循先例”的例外。也就是說,無論是聯邦法院的法官還是州法院的法官,背離“先例”的判決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如果違反憲法,將被聯邦最高法院撤銷。此外,聯邦最高法院還擁有憲法解釋權,憲法確立了聯邦最高法院監督下級法院“遵循先例”的權威,使判例法在美國發揮了與英國不同的特點。相比較而言,英國判例法穩定,但容易僵化;美國的判例法不如英國穩定,但相當靈活,適應犯罪社會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