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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文化依賴的社會政治結構特征

宗法制度起源於宗法公社成員之間的血緣關系。宗法制度作為壹個龐大、復雜、有序的血緣政治社會結構體系,孕育於商代,定型於西周。按照宗法制度,社會的最高統治者“天子”是天帝的長子,在天庭中搬運貨物,在人間統轄土地臣民。在政治關系上,天子是天下之主;就宗法制度而言,天子是世界上最大的。皇位由長子繼承,長子將世世代代維持大家的地位。其余諸侯(非長子和私生子)都是諸侯。對天子來說,他們是小宗族,但在他們各自的國家裏,他們是大宗族。他們的職位由長子繼承,比卿大夫更重要。在青博士下面,大宗族和小宗族的關系也遵循上面的例子。優於繼承制、分封制和嚴格的祠堂供奉制,* * *共同構成了宗法制度的基本內容。

2.3.1西周的宗法制度

周朝的“家”是壹個政治單位,和我們現在的“家”概念不太壹樣。所以我們看孟子?惠亮·王霞說:“乘千騎之國,必殺其君,乘千騎也;從這段話的敘述中可以理解,當時的“國”是壹個有壹千節車廂的作戰單位,而“家”是壹個有壹百節車廂的作戰單位,所以可以看出此時的“國”和“家”是並駕齊驅的。但從古代文獻來看,雖然“家”是壹個政治單位,但它仍然與有血緣關系的人交織在壹起。壹般來說,“家”的範圍是由三代同堂的爺爺組成的。至於“宗族”,則是同壹個曾祖父的血緣,以及他們的配偶,九世同堂的結合。簡而言之,“家”包含在“家”裏。所以相比之下,“家”裏的人比“家”裏的人血緣關系更近。

“宗”的本義是祭祀祖先的廟宇。只有屬於同壹家族的人才能去“宗”祭祖。但祭祖時,要根據血緣的遠近來決定“大”與“小”。壹般最簡單的區別就是祖先的長子是“大的”,其余私生子是“小的”。按照當時的制度,周的繼承權是“大”的,其他諸侯(包括公、侯、伯、子、公等爵位)的繼承權是小的;但在這些王子的世襲領地中,繼承王位的長子是領地中的“大者”,其他私生子是“小者”。以此類推,延伸到每壹個班級。在這種精神下,“家”的成員更接近“大”,而“族”的成員更接近“小族”。

這種制度設計的主要目的是讓後人不忘自己的出身,以血緣關系把人們緊密地團結在壹起。這壹措施對當時發展中的周人來說是非常有利的制度。我們現在看到很多先秦時期遺留下來的文獻,都會先講如何維護“家”,再講如何治國,最後講如何平天下。探究發展過程,也可以說,在當時的觀念中,先團結“小宗派”的力量,再鞏固和發揮“大宗派”的力量,這樣才能得“天下”。基於這種認知,自然出現了特別重視家庭倫理的觀念。

以長子繼承為核心的宗法組織

長子繼承制的出現是社會階級統治的壹種完善。

關於大小宗派的組織,《禮記》中記載,另壹個兒子是祖宗,下壹個是宗派。妳的繼任者是壹個小教派。有永遠不動的,有第五動的。那些永遠不會動的人,在又壹個兒子之後。住在裏面的人跟著大祖宗走,住在裏面的人在第五世搬家。

其他兒子:或私生子,或異姓(他國)與三種普通人的兒子,或除長子以外的兒子。後者更合理。

繼承:指繼承對方兒子職位的後代,即對方兒子的長子長孫。

追隨妳:妳指的是在宗法制度下死去,在祠堂裏中立上帝寶座的父親。這裏妳指的應該是妳的兄弟,繼任妳指的是繼承其他兒子兄弟的後代。

別子是壹個家族的正支,雖然已經不死,但還是要祭祀祖先,這是壹個很大的數量。別子的兄弟是壹個家族的分支。五代以後,他們與別子的關系已經超出了同宗的範圍,所以不再祭拜別子的祖先,而是為了孝宗而祭拜本支系的祖先。雖然大小門派是相對的,但對天子來說是絕對的。大量的小宗族,小宗族領導小弟,皇帝、王公、博士(清)、士人形成嚴密的家族式統治體系。

分封制

宗法制度直接導致了分封制(或封建制)。

長子分封小弟,政治上是“授田於民”,宗法制度是“賜子為祖”,對鞏固長子的至高統治和天下宗主的地位大有裨益。

後人回憶說:遍天下,是不是王者之地,天帝六國,四方如星。所以要選賢任能的人來保護皇族,成為世界中心的屏障。

嚴格的祠堂祭祀制度

宗法制的“宗”、“密”是屋頂,“石”是上帝之主,統稱供奉上帝之主職位的殿宇。其本義為“尊祖殿”(說文解字)。“尊師重道,是祖師爺,受祖師爺尊敬(《白虎依桐》)。”

宗法制度既以血緣關系來區分同壹個氏族的後代之間的等級關系,又維護了氏族的團結,所以非常重視“尊祖敬祖”。商人也有復雜的祭祀儀式,但不像西周人那樣有嚴格的宗法意義。在西周,祭祖是壹種特權。俗話說,“支子不祭,祭必反粽子”(《禮記·曲禮俠》)。還說“不拜祖宗的王八蛋才知道祖宗。”大部分人的責任在於尊重和統壹家庭,不要相互親近,要尊重對方。

周朝以前,皇帝的廟是五廟:

到了周代中期,盡管文武輝煌,但按照周朝世系的安排,已經不屬於考、、黃考、仙考,按制度也不是專門的寺院。但“若有德王,宜為宗派,其廟不可毀。”因此,增加了武文的第二座寺廟,供奉武文以下和仙考以上的神靈,因此它成為七座寺廟。即《禮記》載:“天子七廟,三昭三木,太祖七廟。”

嚴格的道德維護和儀式文化

宗法制度嚴格區分親戚朋友的區別,所以建立了孝、德、親民等道德倫理。不能同姓結婚等道德內容都能體現出來。建立了禮樂文化。

2.3.2宗法制度影響下的中國傳統社會結構

首先是父系血統原則的廣泛實施。

所謂父系血統,是指在血型的血統安排上,完全排斥女性成員。雖然這在世界文明的早期歷史中很普遍,但只有中國是最堅定的。

第二,家族制度經久不衰。

家庭是由男性祖先和後代的團聚而形成的。由於他們壹致的經濟利益和文化心態,形成了超越歷史的穩定的社會實體,成為社會的基本細胞。

“族權”已經成為與政治權力、神權、夫權相抗衡的強大的社會支撐力量。

宗族權利在社會生活中具有強大的影響力,是中國家族制度經久不衰的主要標誌。宗族權利具有嚴格固定的組織形式,同時與地方士紳權利和政權相結合。宗族權利在很大程度上承擔了地方政權的職能。

三個字,家和世界同構。

這也叫“家和世界的延續。”

“家國同構”的實質是家庭、家族和國家的結構性認同,即國家的擴大化和“民族權利”與“政權”的統壹換言之,中國的社會倫理和民族倫理都是由家庭倫理衍生出來的。還是像梁漱溟說的,中國有家無國。

在古代西歐,血緣政治基本上被地緣政治和等級政治所取代。在中國,就不壹樣了。地理,事業,物質命運,都是建立在血緣基礎上的。君權和父權制既是外在的,又是內在的,“國家”和“家”是相通的。“社會運行的軸心是在宗法制度指導下建立的倫理政治體系,它人格化了父子、君臣關系。”

第四,宗法法律制度是根據血緣親屬之間的道德關系形成的。

春秋戰國時期的兼並戰爭導致了宗法秩序的瓦解。秦漢以來,分封制被郡縣制取代。除了皇位繼承,還是由皇族血統決定的。在行政官員的選拔任用上,實行推薦和考試制度(隋唐以後,定型為科舉制度),即以“賢”代替“親”。但是,宗法制度的影響還是延伸到了後世——

第壹,政治權力和經濟財產權的繼承壹般遵循父系血統原則,完全排除女性成員的地位,以保證權力和財富不流入其他族群。

其次,以血緣維系的宗法制度歷久彌新,成為朝代更叠之外不可分割的社會細胞。這種家族香火的延續,往往依賴於祠堂、族譜、族田三個要素的頑強存在。

第三,宗族權力與政治權力的結合,這與國家權力推行嚴明名教、推行禮儀、維護宗法專制秩序的目標是壹致的;國家政權還以家族精神控制臣民,這就是近鄰梁啟超所說的所謂“家國同構”、“君父合壹”,“中國社會的組織是以家族為基礎的,而不是以個人為基礎的,所以所謂家和則國治,也是如此。周朝的宗法制度雖然在今天被廢除了,但它的精神仍然存在。”

摯友嚴復也認為,直到近代,中國人“還是壹個重男輕女的民族”。這些都是從古今角度的感悟。

中國社會組織的特點,與延續的宗法制度緊密相連,是專制政權的長期堅持。

早在國家剛形成的商周時期,就出現了君主專制。如果說,春秋以前,天子的專制權力是以分封制為基礎的,世襲的諸侯把土地分給百姓,享有更大的分配權;然後到了戰國以後,郡縣制逐漸確立,君主的專制權力通過非世襲的朝廷官員直接指揮來實現,從而過渡到統壹的專制中央集權制。公元前206年,秦王奪得政權,“加強其征服內地的長期戰略”,正式建立中央集權的君主政體,壹直持續到19165438年辛亥革命推翻清朝。相對於歐洲中世紀後期的君主專制制度,中國的君主專制制度形成更早,持續時間更長,雖有2000多年的風風雨雨,但總的趨勢是日益加強,對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形成嚴密的控制,包括利用戶籍和李佳制度來禁錮民眾;用政治控制文化,用權力幹涉學術,使“邪君論止,則紀能統,法度能明。”

“宗法-專制”的社會結構與農業自然經濟相輔相成,產生了壹種以“內聖外王”為目標的倫理-政治文化範式,這種文化範式延續了很長壹段時間,直至近代,但其深層結構仍在繼續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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