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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起貿易爭端——強烈的需求

示例1:

我的壹家公司以離岸價出口了壹批冷凍雞。合同簽訂後,其接到買方電話,稱租船困難,委托我們代為租船,相關費用由買方承擔。為了便於履行合同,我們接受了對方的要求,但裝運期已到,我們無法在規定的裝運港租到合適的船,而且買方不同意更改裝運港,所以到裝運期結束時貨物還沒有裝運。由於銷售即將結束,買方寫信取消合同,理由是我們未能按時租船履行交貨義務。

問:我們應該怎麽做?

標準答案:

1.我們應該拒絕取消合同的無理要求。

2.這種與安全相關的FOB條款始終以FOB條款為基礎,買方負責租船、訂艙、運輸和支付運費。為方便賣方裝船發貨,賣方也可接受買方委托代為租船訂艙,但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擔,賣方不承擔不租船的責任。

3.結合本案,由於賣方代買方租船未能拿到船,且買方不同意變更裝貨港,因此賣方對因其未能拿到船而導致的裝船延誤不承擔責任。買方也不能取消合同。

試答答案:

1.我們不能接受買方提出的取消合同並要求買方賠償相關損失。

2.本案涉及FOB條款。在FOB條款下,除非合同雙方有明確約定,按照國際慣例,賣方只負責交貨,買方負責派船收貨。也就是說,即使賣方接受買方的委托辦理租船訂艙運費,也屬於代理性質,其風險和費用仍應由買方承擔。

3.在上述擔保案中,我們作為賣方,只接受了買方的委托,負責為敗訴的買方租船訂艙。按照趙的慣例,我們不承擔租船訂艙的風險。在貨物裝運期內,我們無法在指定的裝運港租到合適的船並及時通知買方,但買方沒有做出積極的回應,不願意將裝運港改為可以租到船的港口或改變運輸方式,導致貨物在裝運期到期時仍未運出,壹切後果由買方承擔。買方無權以“未按時租船履行交貨義務”為由解除合同。而且,如果我們按照合同規定將貨物運輸到裝運港,無論合同最終如何結算,我們都可以保留追究買方未按時派船接貨而造成的我方貨物倉儲等費用損失的權利。因此,我們可以拒絕賣方的無理解約,並或要求買方賠償相關損失。

示例2:

有壹份300噸壹級大米的銷售合同,是按離岸價條件簽訂的。裝運時由公主公司檢驗過,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條件。賣方在裝船後及時發出了裝船通知。但在航行過程中,由於海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質量受到影響。貨物到達目的港後只能以三等米的價格出售,因此買方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問題:上述情況下,賣家是否應該對損失負責?

標準答案:

1.在上述情況下,賣方對損失不承擔責任。

2.本案涉及FOB術語。根據FOB條款,買賣雙方的風險邊界是裝運港的船舷。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越過船舷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本案中,賣方在裝運港裝船時已經充分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並及時簽發了裝船通知。

3.結合本案。這批壹級大米已通過裝運港公證機構的質量檢驗,表明賣方交貨時貨物質量良好。大米的變化完全是運輸過程中被海水浸泡的結果,而且這種風險已經越過了裝運港的船舷,應該由買方自己承擔,賣方不負責損失。

示例3:

有壹份CIF合同,壹家日本公司向壹家澳大利亞公司出售450公噸洋蔥。當洋蔥在日本港口裝船時,由公證人驗證其完全符合商業質量,並簽發合格證書。然而,當貨物到達澳大利亞時,所有的洋蔥都腐爛了,不適合人類食用,因此買方拒絕接受貨物,並要求賣方退還已支付的款項。

問:在上述情況下,買家是否有權拒收貨物,並要求賣家退還貨款?

試答答案:

1.在上述情況下,買方無權拒收貨物並要求賣方返還貨款。

2.本案涉及到CIF術語。在CIF條件下達成交易時,買賣雙方的風險邊界在裝運港的船舷上。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CIF合同典型地象征著貨物的交付,即賣方憑單據交付貨物,買方憑單據支付現金。只要賣方提交的單據完整無誤,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丟失,買方仍然需要付款,不能拒付。

3.結合本案,該批洋蔥在裝貨港裝船時,經公證機關核實符合商業銷售質量。顯然,洋蔥的腐爛變質完全發生在貨物的運輸過程中,這種風險已經越過了裝貨港的船舷,應由買方承擔,這是其壹;其次,CIF合同是象征性的貨物交付。現在日方提供的文件齊全無誤,買方還需要付款。因此,買方無權拒收貨物並要求賣方返還貨款。

示例4:

我的壹家公司以CFR價格出口壹批瓷器。我們在裝運港按期裝運貨物後,會在相關交易所將貨物發給買方,並要求買方支付貨款。後來,業務人員才意識到他們忘記給買方發送裝運通知。此時,買方已寫信向我們提出索賠,因為貨物在運輸途中因海運風險而受損。

問:能否以貨物運輸風險由買方承擔為由駁回買方索賠?

標準答案:

1.我們不能以風險邊界在裝運港船方為由拒絕買方的索賠。

2.這個案例涉及到CFR術語。按照CFR術語,買賣雙方的風險邊界是裝運港船舷,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鑒於此,賣方可以通過向保險公司辦理貨物保險手續,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以確保自己在遭遇風險時能夠減少損失。但買方能否及時辦理保險,取決於賣方在裝運港裝船後是否立即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按照CFR術語,及時向買方發送裝船通知是賣方的壹項重要義務。如果由於賣方未能及時向買方發送裝船通知而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保險手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賣方承擔。

3.就本案而言,很明顯,賣方沒有及時向買方發送裝船通知,結果買方未能對貨物進行保險,但貨物因海運風險而受損。因此,我們應對貨物的損失負責,不能以風險已轉移給買方為由拒絕賣方的索賠。

示例5:

某公司以CIF價格出口壹批罐頭。1.合同簽訂後,我們收到了買方的來信,聲稱最近合同規定的目的港經常發生騷亂,要求我們在辦理保險時投保戰爭險。我們公司應該如何處理這件事?2.貨物到達目的港後,我公司收到買方付款通知,稱因貨物在運輸途中躲避風暴而增加的運費已代我公司支付給船公司,因此該費用已從已付貨款中扣除。我們公司應該如何處理這件事?

試答1:

1.我們可以同意買方要求加保戰爭險,但買方必須支付保險費或作出其他約定。

2.本案涉及到CIF條款下的保險,交易是在CIF條款下進行的。按照國際壹般慣例,簽訂買賣合同時,合同中的保險條款明確約定風險、保險金額等內容,以便賣方按照合同規定對貨物進行保險。但如果合同未能對保險風險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則按國際慣例處理,即賣方只需投保最低風險,費用由買方承擔,但應買方要求,可加戰爭險,費用由買方承擔。

3.在上述保證金中,由於目的港的特殊情況,買方在雙方簽訂合同後要求投保戰爭險,也就是說合同中沒有必要投保戰爭險,這是買方事後要求的。根據壹般原則,買方必須支付戰爭險保險費。因此,我們可以處理買方要求投保戰爭險,但我們有權要求買方支付相應的保險費。

標準答案1:

1.我們應該給買方回信,說明戰爭險的費用由買方支付,我們可以同意買方的要求,否則我們可以拒絕買方的要求。

2.根據2002年通則解釋,CIF術語,賣方負責投保並支付保險費,但這種保險具有代理的性質,保險的風險和金額通過雙方協商寫在合同中,也就是說,賣方只需投保合同規定的風險,而沒有義務投保戰爭險,除非買方要求並承擔費用,那麽賣方可以投保戰爭險。

3.在上述案例中,由於鑒於目的港經常發生騷亂,買方要求買方投保戰爭險,這顯然是在合同簽訂之後,也就是說,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投保戰爭險,因此賣方如果需要投保戰爭險,就必須自己支付相應的保險費。

標準答案2:

1.我們應該拒絕買方從貨款中扣除貨船增加費用的做法,應該向買方追回這筆錢。

2.根據2000年通則,在CIF條件下達成交易時,賣方負責租船訂艙並支付運費。但賣方支付的運費是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因運輸途中的風險而增加的運費,根據劃分風險點界限的規定,由買方承擔。

示例6:

我以FOBS廣州的價格出口了壹批大米。當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時,發現有相當壹部分貨物由於船艙不幹凈而被嚴重弄臟。因此,客戶向我們提出了索賠。

提問:客戶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麽?

標準答案:

客戶的要求不合理。中國大米出口的價格條款是FOB廣州,即FOB交貨和倉儲。買方承擔租船訂艙的義務。賣方所租的船應該是適航的和合適的。我們的責任是裝米儲存,而不是打掃船艙。因此,不幹凈的船艙造成的貨物損壞的責任不是我們的,而是買方的。

示例7:

有壹個CIF合同,貨物已經在規定的期限和裝運港裝船,但裝船的船在離港四小時後觸礁沈沒。第二天,當賣方憑提單、保險單、發票和其他單據要求買方付款時,買方拒絕接受這些單據和付款,理由是貨物已經全部丟失。

請問:在上述情況下,賣方是否有權憑規定的單據要求買方付款?

標準答案:

1.賣方有權憑所需文件要求買方付款。

2.本案涉及到CIF術語。當CIF條款訂立時,買賣雙方的風險邊界位於裝運港的船舷。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另外,CIF合同是典型的性交合符號,即賣方憑單據交貨,買方憑單據現金,只要賣方提交的單據完整無誤,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丟失,買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結合本案,賣方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貨物在離港四小時後丟失,風險已經轉移給買方。此外,CIF術語象征著交付貨物的特性,因此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完全丟失,買方仍需付款。賣方有權憑規定的單據要求買方付款。

實施例8:

某公司在FCA條款下出口了壹批鋼材,合同規定4月份裝運,但到4月30日仍未收到買方關於承運人名稱及相關事宜的通知。在此期間,出口貨物被大火燒毀。

問:誰應該承擔損失?

標準答案:

1.賣方應對損壞負責。

2.本案涉及FCA術語。根據2000年通則,在FCA術語下,買賣雙方的風險邊界點是貨物在指定地點交付承運人控制,貨物交付承運人控制前賣方承擔風險,貨物交付承運人控制後買方承擔風險。由於買方未簽訂運輸合同指定承運人,該批貨物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到期時仍未移交給承運人,風險未轉移給買方。

3.結合本案,在FCA條件下,2000年《通則》規定,如果買方未能及時通知賣方承運人等事項,買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風險和損失,風險和損失發生在合同約定的交貨日期或期限屆滿後,而不是在裝運期屆滿後。所以買方不應該承擔損害,貨物應該由賣方自己承擔。

示例9:

我的壹家公司按FCA條款進口了壹批化工原料,合同約定由賣方辦理運輸事宜。結果,當貨物到期時,外國賣方寫信通知無法租到船,無法按時交貨。因此,我司向國內廠商支付違約金65438+萬元。問:這65438+萬元的損失可以向國外賣家索賠嗎?

標準答案:

1.我方延遲交貨的65438+萬元違約金不能向國外公司索賠,應由我方承擔。

2.這個案例涉及到FCA的術語。買方負責訂立運輸合同,並指定承運人在裝運地提貨。買方可以委托賣方辦理運輸事宜,但此項活動的風險和費用由買方承擔。

3.結合本案,本公司應負責租船訂艙FCA條款,但本公司由賣方負責運輸,風險自擔,因此賣方無法租船訂艙的風險應由本公司承擔,由此給國內企業造成的違約金損失也應由本公司承擔。

案例10:

我的壹家公司按照FAS條款進口了壹批木材。裝運完成後,車外的賣家打電話給我們,要求我們支付貨物和裝運時的駁船費。賣家的要求我們該怎麽辦?

標準答案:

1.我們可以拒絕賣方在裝船時支付駁船費的要求。

2.根據2000年《通則》的解釋,使用FAS術語達成交易時,買賣雙方承擔的風險和費用以船方為界,即買方指定的船方。在買方派遣的船只不能靠岸的情況下,賣方應負責用駁船將貨物運至船邊,駁船費用發生在風險和費用轉移之前,應由賣方承擔。

3.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國外賣家要求我們承擔駁船費用是不合理的,我們有權拒絕。

案例十壹:

某公司進口了壹批CFR條款的面粉,國外賣方按期租船將貨物送到我們的目的港。貨物到達目的港後,發現面粉黴變嚴重。經查,原因是該船為超齡船,設備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該船沿途招攬貨物,延長航行時間壹個多月。因為是濕熱季節,面粉在船艙裏放久了都發黴了。我們應該向誰索賠這項損失?

標準答案:

1.我們應該就這壹損失向賣方提出索賠。

2.這個案例涉及到CFR術語。

案例12:

壹家公司根據EXW條款出口了壹批電纜,但在交貨時,買方拒絕收貨和付款,理由是電纜的包裝不適合出口運輸。問:買家的行為是否合理?

參考答案:

1,買家的行為不合理,我們應該拒絕。

2.本案涉及EXW條件下的交貨。根據Incoterms 2000的規定,在EXW術語中,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賣方壹般沒有義務提供出口包裝。如果在簽訂合同時明確貨物是供出口的,並規定了包裝要求,賣方應按要求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裝。

3.結合本案,賣方以交貨時包裝不適合出口運輸為由拒絕提貨和支付電纜款,並沒有說不符合合同規定。這表明合同中沒有關於貨物包裝的條款。按照慣例,買方以此為借口拒絕付款和提貨是不夠的。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

2月1日,壹家出口公司給美國商人發了壹份農產品電報。除了必要的條件之外,它還表明“包裝在完好的袋子裏”。在報盤有效期內,美國商人電報回復:“參照妳方電傳,第壹次接受,用新袋包裝。”收到以上回復後,我們開始備貨。幾天後,該農產品在國際市場的價格暴跌,美國商家打電話說:“我們改變了包裝條件,但妳們沒有確認,合同不成立。”但是我們出口公司堅持合同已經成立,所以雙方發生了糾紛。這個案子應該怎麽處理?

1)根據公約的解釋,增加或變更要約條款是指“增加或變更與價格、付款、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壹方當事人對另壹方當事人的責任範圍或爭議解決等有關的要約條款。,所有這些都被視為實質性改變要約條款”。除了這些內容之外的添加或更改是無關緊要的。本公約還規定,"表示接受壹項發盤但載有附加的或不同的條件的答復,如果其中所載的附加的或不同的條件沒有實質性地改變發盤的條件,仍應構成接受,除非發盤人在壹段時間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對這種差異表示反對,不得無故拖延"。也就是說,非實質性的添加或變更能否構成有效的承諾,取決於要約人是否反對。要約人口頭或者書面表示反對的,承諾無效,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約人不反對,承諾有效,合同成立。

2)本案中,美國商人所作的包裝變更是不實質性的,仍構成有效的承諾,使合同成立,合同的條件受制於要約的條件和承諾所包含的變更,即除包裝條款變更為新袋外,合同仍按照某出口公司的要約所列條款,雙方應根據該合同承擔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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