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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違約責任原則可以簡單地分為兩類。

壹是過錯責任原則,分為過錯推定原則和壹般過錯原則。

二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意思是即使沒有過錯,妳也要承擔責任。理論上,學術界也將其分為絕對無過錯原則和相對無過錯原則。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嚴格責任原則。《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裏定義的是嚴格責任原則。

所謂嚴格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是指違約方違約後責任的認定,應主要考慮違約結果是否由違約方的行為造成,而不考慮違約方的故意或過失。合同法中確定嚴格責任的主要原因有:第壹,嚴格責任的確立並非始於合同法,民法通則、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中也有關於嚴格責任的規定。第二,嚴格責任有利於裁判,增強契約責任意識。第三,嚴格責任原則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因為違約責任本質上是由合同義務轉化而來,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當壹方不履行合同時,是為了追究其違約責任,是為了貫徹當事人的意誌和約定,所以應實行嚴格責任原則。第四,嚴格責任的確立有助於更好地與國際經貿交流規則接軌。例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商業合同通則》確立了嚴格賠償責任原則。

但當法律有特別規定時,也可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我國合同法在部分分包合同中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比如《合同法》第180條規定,供電人未按照法定和約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安全供電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過錯責任和違約責任。

壹般來說,免責可以分為法定免責和約定免責。

法定免責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無需當事人同意即可援引的免責,包括壹般法定免責和特殊法定免責。前者是指具有普遍適用性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避免和克服的客觀情況;後者是指法律規定的其他豁免。關於特殊的法定免責事由,我國《合同法》主要規定如下:第311條規定“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毀損、滅失,承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失以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失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因貨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限造成貨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119條規定,“壹方違約後,另壹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未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責任的情形,稱為免責條款。原則上,當雙方之間的協議不存在無效的理由時,應承認其有效性。但是,免責條款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共利益,否則無效。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第四十條規定,免除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的免責條款無效。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很重要嗎?1.歸責原則直接決定了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采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意味著過錯是違約責任的壹般要件。采用嚴格責任原則,說明其責任構成不以過錯為基礎,違約方是否有過錯不影響其承擔違約責任。

2.歸責原則決定了誰承擔舉證責任。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下,非違約方僅對違約方不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同時采用過錯推定的方法,要求違約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在嚴格責任原則下,壹般不要求違約方承擔上述舉證責任,即壹般不考慮違約方的主觀過錯。

3.歸責原則決定免責理由。在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中,不可抗力是免責的主要原因,但債務人也可以因為意外事故而沒有個人過錯而免除責任。在嚴格責任原則的適用中,法定免責主要是不可抗力。

4.歸責原則對違約責任的大小也有壹定的影響。因為過錯責任原則要以過錯作為違約責任的壹般要件,違約後的損失責任也必須參考雙方過錯的大小。而采用嚴格責任原則時,壹般不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

違約責任的壹般原則是什麽?1,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歸責是法律責任歸屬的確定,是確定行為人責任的依據和標準。在確定責任時,必須遵循壹定的歸責原則,才能正確認定責任。

2.在違約責任體系中,壹般的歸責原則是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違約後果或其他標準為依據,這是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目的。

違約責任和承包責任有什麽區別?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必須承擔的責任,前提是合同已經成立,尚未履行。

締約責任的歸責是基於違反先前的合同義務,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責任。合同不成立,但雙方都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這種責任也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過錯方應當對對方進行相應的賠償(依靠利益,但不超過合同正常履行時可以獲得的利益)。

如果受害方同時存在過錯,過錯造成的損失由受害方承擔!

違約責任的規則和原則,即法律責任歸屬的確定,是確定行為人責任的依據和標準。在確定責任時,必須遵循壹定的歸責原則,才能正確認定責任。在違約責任體系中,法律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違約後果或他人為判斷標準,這是違約責任原則的本意。

兩種違約責任原則之比較

1.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構成要件和責任範圍的依據。該原則將過錯作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體現了壹種強烈的道德價值取向,即有過錯就有責任,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這有利於貫徹誠實守信、信守諾言、尊重他人勞動和財產的社會主義道德規範,有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這壹原則,只要合同當事人註意,即使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可以依法不承擔責任。同時,每個主體都要對自己的錯誤行為負責,這也有利於強化人們對自己行為負責的意識。因此,它有利於交易行為的正確實施,並鼓勵合法的交易和競爭。此外,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可以懲罰有過錯的當事人,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過錯責任原則雖然具有上述優點,但其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即當事人違約時可以獲得更多的免責機會。但是,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很難預料到將來可能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當這些情況不可歸責於違約方時,就很難保證合同的履行。並且有時很難判斷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可能使有過錯的當事人得到無過錯的認定,從而逃避違約責任,放縱違約行為。

2.嚴格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是指無論違約方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嚴格責任原則是壹種以實際損害結果為重要要件的歸責原則。它不註重對過錯的懲罰,而是註重對債權人損失的補償。這樣,即使對方沒有過錯(他沒有違約),也可以得到合理的賠償,從而避免了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帶來的弊端。與過錯責任相比,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消除了當事人證明有無過錯的困難,有利於訴訟和仲裁。其次,當事人違約,即合同不履行或履行不當,與違約責任直接相關,互為因果,有利於增強當事人的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第三,嚴格責任原則更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從某種意義上說,合同中雙方約定的義務,就是雙方為自己制定的法律。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不能免責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四,嚴格責任原則是現代法律中合同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勢。例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許多其他重要的國際合同公約也采用嚴格責任原則。

但嚴格責任原則在立法上缺乏彈性規定,在民商法上缺乏傳統的公平理念。

論違反勞動法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故意責任和過失責任原則。

過失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故意責任原則和無意責任原則。

是指勞動法律關系中壹方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或雙方的約定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1)違反勞動合同的民事責任

違反勞動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勞動合同壹方或雙方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所造成的法律後果。

1.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法》第壹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因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合同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壹般是指用人單位的意思表示,從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因為用人單位故意簽訂無效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當然應該賠償損失。

(二)侵權的民事責任

(《勞動法》中的侵權民事責任,是指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或者其他受勞動法律法規保護的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勞動法》規定的勞動法律關系中有兩種侵權行為。

1,雇主對勞動者的侵權責任。

(1)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按照勞動和休息休假獲得報酬的權利。此外,法律還對婦女和未成年工提供特殊保護。這些權利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是社會主義條件下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人權。

(2)勞動者因履行職責受到損害,用人單位的民事責任。勞動者因履行職責受到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於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完成某項工作,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適合服務的勞動條件,對勞動者實施勞動保護,保障勞動者在完成工作時不受意外傷害。勞動關系以勞動合同為基礎,但勞動者享受勞動保護的權利不應該也不能被剝奪。這種賠償責任不得由雙方事先免除,即使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者在勞動中傷亡,用人單位不承擔責任”,該條款也是違法的,因此無效。那麽,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因履行職責所受損害的民事責任是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呢?要搞清楚雇主應該負責的歸責原則,首先要搞清楚什麽是過錯責任,什麽是無過錯責任。過錯責任是基於行為人過錯的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只有在行為人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勞動者損害的情況下,才能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不是故意或過失,則不承擔民事責任。無過錯責任對應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又叫結果責任,即只要有損害就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只要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損失,無論用人單位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雇主的侵權責任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即只要用人單位侵害了勞動者的權利,對其造成損害,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非用人單位能夠證明損害是勞動者本人故意造成的。這是因為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勞動者受到的損害發生在勞動過程中,勞動者往往很難證明自己受到的損害是由於用人單位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如果要求雇員證明雇主有過錯,雇員將很難獲得賠償。另外,我們的社會主義勞動法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也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勞動者利益的侵害。因此,在處理用人單位侵權民事責任時,除非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所受的損害是由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否則應當給予勞動者適當的賠償。

2.用人單位因建立新的勞動合同關系而侵犯其他用人單位權利的民事責任。《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幾個債務人中的任何壹個人對債權人負有償還全部債務的義務。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構成侵權。原雇主是債權人,新雇主和雇員是連帶債務人。這種情況下,原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新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賠償全部損失。

論合同責任的歸責原則:違約責任又稱民事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違約責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違約責任制度的存在是合同當事人的意誌能夠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正是因為有了強制性的違約責任作為保障,當事人的約定才能像“法律鎖”壹樣約束自己。本文擬對我國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原則進行簡要的分析和探討。

壹、違約責任原則概述

違約責任中的歸責是指在合同債務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後,合同當事人應承擔責任的依據。這壹基礎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比如,針對已經發生的行為,法律以當事人的過錯或者已經發生的違約後果作為判斷標準,明確確定違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這個界定責任的過程,也就是判斷責任的過程,就是違約責任的歸責過程。在歸責過程中必須遵循壹定的法律原則,正確認定責任,這就是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因此,所謂歸責原則,就是確定違約方民事責任的法律原則。(2)各國立法中的違約責任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

合同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合同時,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作為確定責任構成要件和範圍的依據。過錯責任原則起源於羅馬法。公元前287年,羅馬平民會議通過了壹項由護民官阿奎利烏斯提交的法案,即阿奎利法。該法典對過錯責任的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確定了“意外事件無人負責”和“無過錯不罰”的原則。此後,羅馬法在《阿奎利亞法》規定的基礎上,通過法學家的學術解釋和裁判官的判例,形成了較為系統完整的主觀歸責體系。(3)大陸法系國家采用過錯責任原則作為違約責任的原則。如《德國民法典》1900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債務人應當對其故意或者過失行為負責”。

合同法中的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在合同違約後,無論當事人是否有過錯,都要確定違約方的責任,即不考慮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而只考慮違約後果是否由當事人的行為造成。其特點是不考慮違約方的主觀狀態,只要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與違約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違約責任就成立。英美法系國家大多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如《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260條第(2)款規定“合同的履行義務已經到期的,任何不履行行為均構成違約”。

實踐中,不同歸責原則的確定對違約責任制度的內容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違約責任原則直接決定了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根據過錯責任原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違約責任的壹般構成要件;嚴格責任原則壹般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依據,盡管在某些情況下過錯並不是違約責任歸責中永遠不能考慮的因素。

第二,違約責任原則決定了舉證責任的負擔和內容。壹般情況下,在采取過錯責任原則的國家和地區的合同中,違約方的過錯是責任要素,即所謂過錯即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但在訴訟中,為了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減輕過錯證明責任,壹般采取過錯推定的方式,即不要求非違約方證明違約方有過錯,而是在違約事實查明後,推定違約方有過錯,並讓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允許違約方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果違約方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違約過錯,可以獲得免責。在采取嚴格責任原則的國家和地區的合同法中,由於過錯不是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方無需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如上所述,壹般認為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分別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作為違約的歸責原則,但在實踐中,這兩個原則在各個國家和地區並不相互排斥。隨著世界各國各地區經濟交往的日益密切和貿易關系的多樣化,違約的原因和後果越來越復雜,違約責任原則呈現出由單壹化向多元化發展的趨勢,以更好地體現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二、我國合同法中違約責任原則的相關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即“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我國對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原則,該原則的確立有壹定的發展過程。

眾所周知,最早的經濟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原則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因壹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違約責任”。後來制定了《民法通則》、《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違約責任原則采用嚴格責任原則。例如,《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對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鑒於此,新《合同法》明確規定違約責任以嚴格責任原則為基礎,以統壹立法和實踐的不同認識和做法,理由如下:

壹是適用嚴格責任原則,違約責任的構成只是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違約方免責的可能性在於證明免責事由的存在。因此,在訴訟中,非違約方只需證明違約方未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免責的,違約方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因為不履行和免責都屬於客觀事實,證明和判斷其存在相對容易,所以便於判決,也便於訴訟。

二是在嚴格責任原則下,有違約就有違約責任,有利於促使當事人認真對待合同,維護合同的嚴肅性,防止違約方在過錯責任原則下尋求無過錯以逃避責任,增強當事人的責任性。

第三,嚴格責任原則更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侵權行為的發生與違約行為的發生有著顯著的區別。侵權責任壹般發生在沒有直接聯系的當事人之間。在法律上,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的不僅僅是損害的前提,還有損害事實之外的其他原因,即歸責。過錯是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只有對造成的損害按照過錯責任原則進行追究,人們的行為才不會受到不應有的限制,才有利於社會的發展。與侵權責任不同,違約責任由合同義務轉化而來,本質上是雙方約定,這本身就使得違約責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說服力。因此,合同責任應該是嚴格的。④

第四,符合合同法的國際發展趨勢。英美法系國家壹直將嚴格責任作為違約責任的原則,大陸法系的壹些國家如德國也從過錯責任發展到嚴格責任原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也采用了嚴格違約責任原則。作為參加國,該公約已對中國生效。近幾年出版的由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法學家起草的《國際商事合同原則》和《歐洲合同法原則》也采用了嚴格責任原則。因此,我國《合同法》采用嚴格責任原則,既符合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也符合國際合同立法的要求。

需要註意的是,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原則原則上適用嚴格責任,但在合同法的壹些特例中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如第189、191、222、265、303條等。上述例外並沒有改變嚴格責任原則在我國合同法中的主導地位。

綜上所述,我國合同法的違約責任原則形成了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主、過錯責任原則為輔的多元化科學責任體系,既順應了國際立法的發展趨勢,也較好地適應了保護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立法宗旨。

第三,違約責任的免除

所謂免責事由,是指免除違反合同的債務人的違約責任的原則和理由。免責總是與壹定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相聯系的,這些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是基於既定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因為免責的成立足以推翻基於責任構成要件的責任成立的判斷,實際上是對責任歸責和責任構成要件適用的否定。⑤因此,免責限制是違約責任歸責過程中的壹個主要問題。

壹般來說,免責可以分為法定免責和約定免責。法定免責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無需當事人同意即可援引的免責,包括壹般法定免責和特殊法定免責。前者是指具有普遍適用性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避免和克服的客觀情況;後者是指法律規定的其他豁免。關於特殊的法定免責事由,我國《合同法》主要規定如下:第311條規定“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毀損、滅失,承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失以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失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因貨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限造成貨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119條規定,“壹方違約後,另壹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未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責任的情形,稱為免責條款。原則上,當雙方之間的協議不存在無效的理由時,應承認其有效性。但是,免責條款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共利益,否則無效。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第四十條規定,免除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的免責條款無效。

應該說,我國《合同法》已經形成了免責制度,但也不能說是完善的。如果沒有合同目的落空的典型免責,這些都需要在今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進行探索和研究。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是對歸責原則的闡述。在我國,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體系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構成。過錯推定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壹種方式。請不要誤導樓上的!

(壹)過錯責任原則是對行為人的過錯承擔責任的原則。沒有過錯就意味著沒有責任。《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是該原則的壹般規定。過錯推定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壹種方式。它根據損害事實的發生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只有在主行為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免除責任。

(2)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不以有無過錯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是該原則的壹般規定。

(3)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沒有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明顯不公平的情況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按照公平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損害賠償的責任原則。《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意見》中體現公平責任原則的規定有三條:《民法通則》第13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意見》第155條和第157條。希望這個解決方案能幫到妳!

在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上,不同主體有不同的歸責原則:1。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1條規定,生產者對缺陷產品以外的人身損害和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承擔賠償責任,這是無過錯責任原則。2.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者缺陷產品的供應商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過錯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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