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次運單(見附件1)適用於普通貨物、大件貨物、危險貨物和其他貨物的運輸及運輸代理業務。
(二)B運單(見附件二)適用於集裝箱運輸。
(3)C類運單(見附件3)適用於零擔貨物的運輸。第三章道路貨物運單的使用和流通程度第六條收發貨人應當如實逐項填寫道路貨物運單的內容,不得簡化或者塗改。第七條承運人或者運輸代理人收到貨物後,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單,經雙方簽字後生效。第八條甲、乙類道路貨物運單第壹聯作為領購新運單和行業統計的憑證;第二聯由托運人留存,交托運人保存,作為運輸合同的壹方當事人留存;三是承運人留存壹份備查,交承運人備查並作為運輸合同的另壹方留存;第四聯隨貨附送,作為貨物通過和運雜費核算的憑證。貨物到達並經收貨人簽字後,作為發貨的依據。第九條丙類道路貨物運單第壹聯作為領購新運單和行業統計的憑證;第二聯由托運人留存,交托運人保存,作為運輸合同的壹方當事人留存;第三聯提貨聯由托運人郵寄給收貨人,憑此聯即可提貨,也可由托運人委托運輸代理人通知收貨人或直接送貨上門,由收貨人在提貨聯上簽名蓋章,收貨後由到站收回;第四,運輸代理人留存壹份備查,交運輸代理人備查並作為運輸合同另壹方留存;第五聯隨貨附送,作為貨物通過和運雜費核算的憑證。貨物到達並經貨運站簽字後,作為發貨的依據。
C類公路貨物運單與汽車零擔貨物運單(見附件4)壹起使用。第十條承運人收到零擔貨物後,應當按照零擔貨物到達的順序向運輸代理人簽發道路貨物運單(C類)。第十壹條已簽訂年度、季度、月度或大宗運輸合同的,必須在運單“托運人簽字或運輸合同號”欄內註明合同號,由托運人委托托運人簽字。批量運輸任務完成或運輸合同履行後,運雜費憑運單核算,或運雜費隨貨匯總後轉入合同,托運人審核簽字後,方可核算運雜費。第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和運輸代理經營者應當憑運單開具運雜費收據。第十三條運輸危險貨物必須使用在運單左上角印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的運單(甲類)方可營運。第四章道路貨物運單的印制、發放和管理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統壹式樣的道路貨物運單的印制、發放和管理;地(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道路貨物運單的發放和管理,並收取運單費用。第十五、第四聯A、B運單和第五聯C運單套印“XX省道路運輸管理專用章”。第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運輸代理經營者必須到註冊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領取運單;第十七條非營業性運輸經營者從事壹次性營業性運輸的,由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道路貨物運單。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單必須更換舊運單。經營者憑《道路貨物運單收購證》交回已按要求領取並清點的舊運單存根,分批領取新運單。舊運單存根經審核簽字後退還給經營者。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單全部在年底返還,每年1月1日至20日為上壹年度道路貨物運單返還時間。第五章監督、檢查和處罰第二十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使用道路貨物運單的經營者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糾正和處理。第二十壹條道路貨物運單的使用情況被列為運輸經營者的年度檢驗項目。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經營者超範圍使用道路貨物運單的,每張罰款200-65438元;
(二)從事營業性或壹次性營業性道路貨物運輸不使用道路貨物運單的,每次罰款500元;長期(3個月以上)不使用運單的經營者,罰款10000元。
(三)私自印制、偽造、轉讓、倒賣道路貨物運單的,沒收全部運單,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上述處罰的實施,按照《交通處罰程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