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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道路運輸行政處罰,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經營者、旅客、托運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對違反交通部和其他部(委)聯合頒布的規章規定的道路運輸管理行為的處罰。第三條本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行使本規定規定的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權。

地方性法規授權的道路運輸機構可以在授權範圍內行使本規定的處罰權。第四條道路運輸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依照本規定,對違反道路運輸管理的行為,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第六條道路運輸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標誌,持證上崗,並在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道路運輸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站(點)、公路收費檢查站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違法行為和處罰第七條違反道路運輸管理的行為,依照本章各條的規定處罰。第八條違反營業執照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車輛檢驗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道路運輸經營者超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車輛檢驗許可證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65438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客貨車輛無道路運輸證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或者使用無效道路運輸證的,沒收無效道路運輸證,每輛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其他機動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1000元。

(四)營運車輛未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營運的,每輛處以65438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其他機動車每輛處以65438元以上000元以下罰款。

(五)營運車輛超出道路運輸證上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偽造或者倒賣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證、車輛檢驗證或者道路運輸證的,沒收違法證件,並處5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上0萬元以下罰款。按照本條第(壹)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對使用者進行處罰。

(七)以不正當手段從道路運輸機構騙取道路運輸證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未經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購置營運車輛的,每輛車處以購置價款3%至5%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10000元。

(九)營運車輛所有人未按規定辦理營運轉移手續,繼續從事營運的,對原經營者處以1,000元罰款,對新經營者分別按本條第(壹)項或第(三)項處罰。

(十)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期限到道路運政機構辦理年檢手續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客貨運輸經營者持有的道路運輸證未加蓋有效年檢印章的,每逾期壹個月(不足壹個月按壹月計),每輛車罰款1000元,其他機動車每輛車罰款1000元,但最高不超過1000元。

(十壹)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停業或者歇業手續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九條違反客貨運輸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處罰:

(壹)客運經營者未經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經營客運線路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客運經營者無故不按批準的線路和區域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客運經營者擅自增加或者減少班次、停止運行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客運經營者無故不在核定的客運站停靠、上下乘客、裝卸行李的,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客運經營者無故不按批準時間發車的,處以3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六)客運經營者中途更換車輛、停止運行、中途甩客或者無故將乘客交由他人運輸的,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

(七)客運經營者以欺騙手段招攬乘客的,處以3000元至1000元罰款。

(八)客運經營者不在規定售票場所售票或敲詐乘客的,處以300元至500元罰款。

客運經營者或者駕駛員收取車票後拒絕給乘客乘車的,或者給的車票與車票不符的,處以每人100元罰款。

(九)出租汽車不安裝或者不使用計價器的,罰款1000元。

(十)出租汽車經營者異地經營的(送乘客回異地的除外),按第八條第二款處罰。

(十壹)出租汽車經營者無故拒載或者中斷運輸的,每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營運中未經乘客同意招攬他人搭車或故意繞道行駛的,每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二)包車客運經營者沿途招攬乘客的,每次罰款200元至500元。出租汽車和旅遊經營者在機場、火車站、港口等旅遊目的地不按規定順序排隊載客的,處3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十三)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報廢汽車運輸乘客和貨物的,處以3000元罰款。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從事客貨運輸經營活動的,按每輛車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未使用相應車型、等級的車輛從事客貨運輸經營活動的,每輛車處以500元以上65438元以上0000元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65438元以上0000元以下。

(十四)客運經營者不按核定的營運車輛載客定額載客的,每名乘客按超載人數處以50元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2000元。未按核定的包裹裝載定額裝載營運包裹造成超載的,按照超載包裹重量每公斤處以5元罰款,但最高不超過5000元。

(十五)客運經營者不服從道路運政機構安排,不停車營運,擾亂客運秩序的,每輛車處以5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0000元以下罰款。

(十六)使用貨車、拖拉機等禁止載客的車輛經營客運的,按載客人數每輛處以50元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000元。

(十七)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擅自經營零擔貨運線路的,按本條第(壹)項的規定處罰。

擅自延長或者縮短零擔線路、變更停靠站點、增加或者減少班次的,依照本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

(十八)從事危險貨物、零擔貨物、大件貨物、集裝箱、冷藏保溫貨物等運輸的車輛和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要求的,處以5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十九)貨運經營者使用全掛列車、自卸車、拖拉機、三輪機動車、非機動車(含畜力車)運輸危險貨物的,處以65438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十)非營業運輸車輛無《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

(二十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汽車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進行裝卸作業,造成重大事故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十二)道路運輸經營者拒絕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運輸任務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經營者和其他組織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十三)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國家規定承運必須憑運輸證運輸的貨物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十四)營業性客貨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懸掛、安裝標誌和編號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十五)偽造、倒賣、出借、出租乘客和貨物的標誌和編號、出入境車輛標誌和編號的,沒收其非法標誌,並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用戶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使用超期臨時加班和包車客運線路卡的,每次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十六)出入境客貨運輸經營者未隨車攜帶國際汽車運輸行駛證、出入境汽車運輸統壹標誌、出入境汽車客運行車運單或者國際汽車貨物運單的,處以5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0000元以下罰款。

(二十七)外國汽車擅自在中國境內招攬貨物、招攬乘客的,處以3000元至5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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