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村莊,是指農村居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活動的聚居點,包括行政村和自然村。
法律、法規對城市(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莊規劃建設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村莊建設應當遵循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總體要求,遵循以人為本、因地制宜、縣級統籌、生態優先的原則,實現村莊建設產業繁榮、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建設的政策、規劃、計劃和統籌協調。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或者確定專職管理人員,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規劃,具體指導村莊建設。
村民委員會負責按照村莊規劃實施村莊建設。
城鄉規劃、財政、農牧、林業、水利、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公安機關等行政管理部門和郵政、電力、燃氣、熱力、通信等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村莊建設的財政投入,將村莊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運行維護補助、村莊規劃管理經費、規劃建設管理人員培訓經費等村莊建設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村莊工程建設或服務。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村莊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第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村莊建設。
進入年度工作目標責任考核。第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縣城和村莊體系規劃、縣域鄉村建設規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壹體化發展,確定中心村、合並村和保留村。中心村要合理劃分功能區,統壹村莊規劃。計劃五年內合並的村莊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納入城市(鎮)規劃建設用地的村莊不在規劃之列,應結合新型城鎮化改造為城市社區或城市美麗鄉村。
集中居住的相鄰村莊可以進行連片村莊規劃。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村莊規劃委員會,組織群眾參與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審查,並監督規劃的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編制的村莊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村體系規劃、縣鄉村建設規劃和鄉(鎮)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連續性和原始性。
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深入農戶實地調查,尊重村民意願,並將總平面圖及相關內容在村內顯著位置公示不少於30天,充分征求村民意見。
村莊規劃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並公示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在30日內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
村莊規劃經批準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公布。村莊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重新報批並公告。第十條村莊規劃應當明確村莊的分類,體現城市郊區、縣城周邊地區、平原地區和山區等不同區域特點。
村莊規劃應當從本村實際出發,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科學、合理、綜合配置土地,依法用地。第十壹條被評定為歷史文化名村和傳統村落的村莊,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應當與原有建築風格相協調。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設立
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和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第十二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村建設規劃,制定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村莊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等村莊建設。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自然條件好、人口多、區位優勢大、發展潛力大的村莊,采取擴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邊自然村農民聚居,逐步發展為中心村或者建設小城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