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城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古民居旅遊資源的調查、規劃和開發。?
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古民居的消防安全檢查和指導。?
市、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文物、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涉及古民居的相關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環保、財政、工商、民政、林業、農業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古民居保護工作。?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古民居保護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古民居保護措施;?
(2)完善古民居的配套基礎設施;?
(三)合理開發利用古民居資源;?
(四)落實古民居消防安全責任和措施;?
(五)指導和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古民居保護工作;?
(六)依法制止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第七條古民居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古民居保護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做好古民居保護的宣傳和檢查工作;?
(二)制定村規民約,指導和督促村(居)民按照古民居保護的要求,合理利用古民居;?
(三)對嚴重受損的古民居進行登記,收集和保護倒塌、散落的古民居,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報告;?
(四)根據當地古民居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誌願消防隊,開展古民居防火、滅火等工作;?
(五)勸阻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第二章鑒定第八條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指導意見,明確古民居鑒定的範圍和重點。?第九條古民居的鑒定,由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第十條古民居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存在年限和完整程度,可以按照下列標準進行鑒定:
(1)壹級古民居:整體結構保存完好,具有壹定規模和較高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湘南地域特色明顯;?
(2)二類古民居:整體風格保存完好,具有壹定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湘南地域特色明顯;?
(3)三類古民居:本體保存較差或破損嚴重,具有壹定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湘南地域特色明顯。?第十壹條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托相關研究機構開展古民居調查;依法告知本行政區域內符合古民居認定標準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或者用益物權人對古民居的保護責任,經所有權人或者用益物權人同意後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的意見,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 提交同級專家委員會評估,然後在15日內會同文物主管部門進行復核鑒定,並將鑒定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
古民居所有權人或者用益物權人書面請求鑒定古民居的,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其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並說明鑒定對象的來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後,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處理並給予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