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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關於小企業授信的指導意見

第壹條為指導銀行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營理念,優化資產結構,改善和加強小企業金融服務,根據近年來銀行小企業授信的實踐經驗和相關法律法規,提出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本指導意見中的小企業授信壹般是指銀行對單戶授信總額500萬元(含)以下、總資產10萬元(含)以下,或授信總額500萬元(含)以下、年銷售額3000萬元(含)以下的企業的授信,以及各類法人組織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經營戶的授信。

本指引中的信貸壹般指貸款、貿易融資、貼現、保理、貸款承諾、擔保、信用證、票據承兌等各類表外信貸和融資業務。

本指引中的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壹般指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和外資銀行。

第三條銀行發放小企業信貸應增強社會責任感,遵循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實現小企業信貸業務的商業可持續發展。

銀行開展小企業信貸要根據小企業信貸的特點和內在規律,做到手續簡便、條件可調、成本可算、利率浮動、風險可控、責任可分。

第四條?銀行要創新小企業信貸,完善業務流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重點建立健全小企業信貸“六大機制”,包括利率風險定價機制、獨立核算機制、高效審批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專業人員培訓機制和違約信息通報機制。

第五條銀行應建立專業化的組織架構,形成相對獨立、分級管理的業務考核單元,並組建專職團隊開展專業化運作。

第六條銀行應建立標準化的業務流程。借助信貸管理信息系統,我們可以針對不同的小企業信貸產品制定相應的標準化信貸業務流程,明確各業務環節的操作標準和限時辦理要求,實現前中後臺的專業化、規範化辦理。

第七條銀行應明確市場和客戶定位。要細分小企業市場和客戶,制定市場策略,研究各類小企業客戶群體的特點、經營規律和風險特征,建立小企業客戶準入和退出標準,建立目標客戶儲備,提高營銷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八條銀行應樹立品牌意識,根據小企業融資需求短、小、頻、急的特點,加強小企業信貸產品的品牌化建設,推動產品創新,滿足不同地區、行業、類型、發展階段小企業的需求。

第九條銀行應根據小企業融資主體、融資金額、融資期限、擔保方式的不同,提供不同的產品組合服務。可提供流動資金貸款、循環貸款、打包貸款、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商業匯票承兌和貼現、買方或協議計息票據貼現、信用卡透支、公司賬戶透支、進出口貿易融資、應收賬款轉讓、保理、保函、貸款承諾等。

銀行可以引入銀團貸款,為小企業提供信貸服務。

第十條銀行應建立高效的審批機制。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合理設置審批權限,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銀行應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信貸環境、不同分支機構的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不同信貸產品的風險程度,實施不同的授權管理。

銀行對小企業的授信環節可以同步,也可以合並。對小企業客戶營銷和授信的前期調查可同步進行,授信的調查和審查可同步進行,預授信後的檢查可與當期授信調查同步進行;小企業信用評估、授信額度核定、授信審批可合並進行;可以嘗試對小企業信貸業務實行集中批量處理。

銀行可以分別授予客戶經理和信貸審查人員壹定的信貸審批權限。

第十壹條銀行信貸調查應註重實地調查,不能單純依靠小企業的財務報表或各種書面材料,不能單純依靠擔保。

銀行要註意收集小企業的非財務信息,包括小企業及其所有者或主要股東的個人信用狀況、家庭收支狀況、企業管理、技術水平、行業地位、市場前景等。

銀行根據調查和收集的信息,可以編制小企業或其所有者或主要股東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這些將是分析小企業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的主要依據。

第十二條銀行應建立和完善小企業客戶信用風險評估體系。小企業信用評分體系可以根據企業存續時間、經營者素質、經營狀況、償債能力、信用狀況、發展前景等指標建立,以突出小企業所有者或主要股東的信用以及對小企業所處市場環境和信用環境的評價。

第十三條銀行可以發放信用貸款。對於信用良好、確實能夠償還貸款的小企業,銀行可以在定價中充分反映風險的基礎上,發放壹定額度、壹定期限的信用貸款。

第十四條銀行可接受房產、商鋪抵押,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倉單、提單質押,基金份額、股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存貨質押,出口退稅稅單質押,資信良好企業的供銷合同質押,小企業主或大股東個人財產的質押、質押、擔保。

銀行可靈活采用擔保方式,充分利用共有人擔保、經濟聯合體擔保、出口信用保險等新型貸款擔保形式替代擔保,對國家財政貼息、科技型小企業創業投資基金、技術創新基金支持的小企業或專業擔保機構擔保的小企業給予信貸支持。

第十五條銀行應創新信貸額度的使用和償還方式。可以進行循環貸款、整貸零賠、零貸零賠、分期還本付息、壹次性分期還本付息、寬限期分期還本付息。

第十六條銀行應建立利率風險定價機制。堅持收益覆蓋成本和風險的原則,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根據風險水平、融資成本、管理成本、授信目標收益、資金回報要求、當地市場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確定貸款利率,對不同小企業或不同授信實行差別定價。

第十七條銀行應鼓勵客戶經理在銀行服務的社區建立廣泛、定期的社區關系,以收集信息和監督信貸使用。

第十八條銀行應根據不同信貸產品的風險特征,確定不同的貸後管理重點。重點監控銷售回款、現金流變化、還款和擔保變化情況,對可能影響信用還款的重大事件及時書面報告並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九條銀行應加強小企業信貸風險的分類管理。按照貸款逾期天數與擔保方式相結合的原則,對小企業信用風險進行分類。

銀行應在科學測算的基礎上,合理設定小企業信貸不良率控制指標,並隨著風險的變化及時調整。

第二十條銀行應建立合理的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提取和呆賬核銷機制,按照有關規定提取準備金和核銷呆賬。對於已核銷的債權,要做到“銷賬、留案、有權”。

第二十壹條銀行應建立適應小企業信貸業務需要的統計系統和信息管理系統。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記錄和匯總過去所有小企業的信貸申請、使用和還款情況;應使信貸業務人員能夠及時監控信貸風險,包括信貸類別、風險分類結果、還款情況、信貸余額和擔保變化等。

銀行應建立並加強與地方政府、公安、稅務、工商、行業協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貸管理咨詢公司等機構的溝通協調,關註並收集與小企業及其所有者或主要股東相關的公共信息、法律信息、身份信息和信貸交易信息。

第二十二條銀行應建立違約信息通報機制。小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違約信息通過貸後監控錄入我行信息管理系統或內部通報。定期向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通過銀行業協會通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小企業進行聯合制裁和公開披露。

第二十三條銀行應當建立獨立的核算機制。改進和完善成本管理,建立獨立核算機制和基於內部轉移價格的內部合作考核機制,制定專項指標,獨立考核小企業信貸業務的成本和收益。

第二十四條銀行應當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制定專門的績效考核和獎懲機制,加大資源配置力度,突出對分支機構和授信人員的正向激勵,從小企業授信業務凈收入中提取壹定比例獎勵壹線業務人員。

銀行應將小企業的信貸情況納入對分支機構的考核範圍,考核指標應包括其創造的經濟增加值、新增和現有信貸額度的數量和金額、信貸額度的質量、管理水平等。

對客戶經理的考核可以與業務量、實現的業績貢獻、資產質量掛鉤;其他小企業授信人員的考核可采取薪酬與業務、效益、授信質量等綜合績效指標掛鉤的方式。

第二十五條銀行應采取激勵和約束措施,強化小企業的信用意識。對信用好的小企業,可在授信額度、期限、利率、擔保條件等方面給予優惠,對正常經營、定期付息的小企業貸款可展期或重組。對於信用較差的小企業,除了采取風險處置措施外,還可以采取違約信息通報措施。

第二十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銀行小企業貸款實行激勵政策。對小企業信貸業務突出的商業銀行,可增設機構和網點;對小企業信貸業務突出的地方法人銀行金融機構,可考慮跨地區增設機構和網點。

第二十七條銀行應制定小企業信貸盡職調查制度及相應的責任追究和免責制度。要按照《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盡職調查指引(試行)》(銀發〔2006〕69號)的要求,摒棄傳統的單戶、單戶貸款責任追究做法,在考核整體質量和綜合回報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追究或免除相關責任人相應責任,做到盡職者免責,失職者追責。

第二十八條銀行應建立專門的人員培訓機制。積極學習和借鑒國內外小企業信貸的成功經驗,采取分層次、梯次的方式,加強小企業信貸人員的業務培訓,實行崗位資格認可和持證上崗制度,使其更新觀念,掌握小企業信貸的特點和風險控制方法,提高營銷和收集、整理、分析財務和非財務信息的能力,熟悉盡職調查要求,逐步形成良好的小企業信貸文化。

第二十九條銀行應按要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小企業授信相關信息,包括小企業授信額度、戶數、資產質量等。

第三十條銀行可根據本指導意見並結合本行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壹條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銀行發展小企業貸款指導意見》(銀監發〔2005〕5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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