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歐洲外交具有雙重性,即教皇外交和世俗王權外交。兩者權力鬥爭頻繁尖銳,矛盾錯綜復雜。鬥爭是妳死我活的,相互利用和妥協是暫時的,為了更激烈的競爭。鼎盛時期,教皇擁有派遣主教的權力,主教成為幹涉帝國內政甚至影響政局的工具。教皇在教會事務中享有絕對的權力:他有權廢黜皇帝,有權解除人民對他不誠實的君主的誓言。他還有壹個精神武器,就是把不聽話的人逐出教會,這是任何壹個祈求死後上天堂的君主最害怕的舉動。
後期:14-15世紀歐洲外交圍繞英法“百年戰爭”(1337-1453)。在愛國熱情的鼓舞下,法國人民奮起反抗侵略,穆桂英式的民族英雄聖女貞德帶領人民抗擊侵略者,最終收復了巴黎等全部失地,趕走了英國侵略者。法國君主制得到加強,15世紀末成為中世紀和近代出現的強大國家君主制的第壹個先驅。在“百年戰爭”前夕和期間,幾乎所有的歐洲主要力量都被卷入了這個漩渦,展開了壹場非常復雜的外交鬥爭。幾乎每壹場戰鬥都伴隨著休戰,休戰、妥協、和約都是通過外交斡旋和談判進行的。壹旦停戰和協議被打破,戰爭重新開始,隨之而來的是新壹輪的外交活動。
法國皇帝路易·Xi(1461-1483)被認為是現代欺詐外交的先驅。他堅信詭計勝過力量。他確信任何人都可以買,包括英格蘭的愛德華四世(1442-1483)。他派出或收買的間諜在各國密如蛛網。他還有壹大批才華橫溢的外交官和眾多的使者。他被稱為“美人魚”,是壹個有著特殊欺騙技巧的偽君子,技巧純熟,表情真誠,冷酷而精明,嫵媚而善於誘惑。他善於適應環境,安排復雜的陰謀詭計和詭計。他警告他的外交官小心受騙。他說:“如果妳被騙了,好吧,試著騙兩倍的錢!”路易·Xi對歐洲外交的發展產生了巨大影響,他的方法徹底改變了歐洲外交的性質和形式。〔3〕
歐洲人壹直將意大利視為現代外交的故鄉。意大利處於分裂狀態,教皇無力統壹,卻有效阻礙了統壹。但由於貿易往來頻繁,在國家統壹之前,意大利各城市已經產生了壹個保護本國商人在國外利益的機構,這就是最早的領事館。這些由本國任命的領事官員擁有民事,尤其是本國國民的貿易管轄權。15世紀有很多優秀的意大利外交官,其中米蘭公國的領袖弗朗西斯科·希福爾凱(Francisco Shiforcai)是最優秀的。他是法國皇帝路易·Xi的老師。梵蒂岡也有很多傑出的外交官,格裏戈裏七世(1020?-1085)和無辜三世是他們的代表。但是,他們的外交技巧仍然是典型的誘惑、賄賂、虛偽、不誠實、背叛和間諜,比他們的祖先還要糟糕。
威尼斯在君士坦丁堡殖民地有壹個領事,負責中華民國的重要外交使團,他也是威尼斯在君士坦丁堡的公使。威尼斯已經成為世界的“外交學校和外交工場”。威尼斯在許多國家都有代表,還有大量的特工和間諜。威尼斯外交的主要貢獻是將其制度化,頒布了許多關於外國代表行為和活動的法律,將常駐使節制度化,發明外交法典,規定使節完成使命後必須寫總結報告。意大利的外交方法,尤其是威尼斯的外交方法,對當時歐洲形成的君主專制國家的外交影響很大。
為結束“三十年戰爭”而召開的威斯特伐利亞會議開啟了歐洲國際關系的新時代。會上簽署的《威斯特伐利亞條約》建立了歐洲秩序。它對歐洲政治外交的發展意義重大,因為它確認了政教分離原則,承認新教和舊宗教享有平等權利,承認國王有權控制本國的宗教和世俗事務。國王的權力擴大了,他不再崇拜教皇和神聖羅馬帝國。經過幾個世紀的演變,常駐外交使節制度最早以條約的形式確立,形成了近代的大使館制度。但在資本主義國家的使團中,教皇的使節有優先權,以至於使團的團長總是由他帶隊。
這壹時期對後世外交影響較大的歐洲政治思想家有意大利人馬凱維利(馬基雅維利,1469-1527)、法國人讓-布丹(1530-1596)、荷蘭人格勞秀斯(1583-6596)。馬凱維利在《君主論》中提出了以武力強化王權的外交策略,對“獸性”理論做出了巨大貢獻。他認為“世界上有兩種鬥爭方法:壹種是用法律,這是人類獨有的;壹種是使用武力,屬於野生動物。前者有缺點,必須求助於後者。所以君主必須懂得善於運用獸類與人類之間特有的鬥爭方法。”[5]野獸當然不懂道德,所以公開主張拋棄道德觀念,用政治。他說,壹個精明的統治者“在信用會違背他自己的利益時,或者在約束他的理由不復存在時,不必保持信用。”[6]他進壹步主張“誰要取得偉大的成就,誰就應該研究欺騙的藝術”。[7]馬凱維利的論述實際上是總結前人的經驗,以適應新興資產階級的要求,為本階級的傳統外交提供理論依據。他的外交策略思想為後世所有剝削階級所用。
布丹在《論民國》壹書中首次提出國家主權的思想,是為了反對教皇的神權。他認為國家主權是“在壹個國家中絕對和永久的指揮權力”。不言而喻,外交必須由君主絕對主導。其實這是壹個古老的想法。布丹的貢獻在於確認了各民族國家主權原則是國際關系中應該遵守的準則,並成為建立中央集權君主政體的理論基礎。格老秀斯的《戰爭與和平法》與布坦的不同。他從國際法和國家關系的角度討論國家主權。他認為國際關系不應該建立在強權之上,而應該建立在各國都接受的國際法之上,國際法的規範應該是“正義”和正義。這些主張對外交的發展具有進步意義。當然,當各國接受這些原則時,它們總是讓這些原則服從於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