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投標報價的主要依據是可行性研究報告。但由於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局限性,合同價格是“密封”的,發包人限定的投標時間往往較短,導致發包方與承包方對價格表的地位產生分歧,從而使承包方在工程量估算和價款支付上承擔較大風險,容易發生糾紛。因此,在本文中,筆者將對承包商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投標時由固定總價衍生的價格風險進行分析,並提出防範建議。
1,可行性研究階段投標要點
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投資額的概念是“投資估算”,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招投標對承包商最直接的影響就是對項目投資把握的準確性降低。報價太高很難中標,報價太低也會導致風險。因此,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投標時,承包商首先需要了解可行性研究的內涵和重要性。
1.?可行性研究的定義和地位
可行性研究是指在調查的基礎上,通過市場分析、技術分析、財務分析和國民經濟分析,對投資項目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進行綜合評價。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立項的必經程序。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業主為項目設計提供的基礎資料是有限的,可能只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地質勘探資料。其中,可行性研究報告是投資項目政府審批、立項必備的專業評估文件,是方案設計的依據。其完整性是承包商成功立項和準確評估項目的關鍵因素。
2.?可行性研究與設計的關系
工程設計通常可分為概念設計、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四個階段,設計深度逐漸加深。承包人中標後,將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和問題,經與發包人協商同意後進行完善,提出建設項目的具體方案設計,滿足初步設計文件和預算控制的需要。隨著項目的逐步細化,根據投資估算規則,可以得到不同精細度的估算,根據業主的要求,可以在詳細可行性研究階段出具象征性的估算報告。因此,可行性研究的深度直接影響到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與投資估算的準確性成正比。可行性研究報告越全面、越準確,投資估算就越接近。相反,可行性研究報告越簡單、越粗糙,項目的投資風險就越大。因此,承包商在投標時,需要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進行評估,進行綜合分析判斷,並及時向發包人申請答疑和澄清,避免設計和報價出現過大偏差。
3.?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
壹般來說,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在主要框架和內容上是相似的,但在重點和細節上有所不同。壹般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壹般介紹、項目建設背景、項目規模和市場分析、建設條件和建設方案、環境保護和勞動安全、實施進度和人員管理、項目招標範圍和方式、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經濟和社會效益評價、項目風險評估和管理措施、結論和建議。通過這些內容,承包商可以估算出工程的工程量、工期要求和技術要求,這些都與計價直接相關。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通常會有壹個投資估算清單,但承包商應註意的是,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工程估算表可能只包含分部分項工程,而不具體到分項工程,這使得承包商難以準確估算工程量。
4.?可行性研究報告補充資料
可行性研究報告除主要內容外,還必須根據項目建設的需要,附有相應的圖表,如主要設備清單、分項投資估算表、外部條件及材料供需需求表、現狀地形圖、工藝流程圖、車間平面圖等。以及必要的協議或意向書,如供水/供電/供氣協議、倉庫出租/交通設施協議、主管部門對投資來源/項目建設選址/環境保護的意見或批準文件等。通過對這些附資料的分析,承包商也可以從側面調查工程的地形地貌、環保要求、供水供電等情況,計算出計價標準。
2.正確理解固定總價
固定總價合同,俗稱“封閉合同”或“總價合同”。壹般來說,在EPC項目中,固定總價計價方式較多。發包人通常會在招標文件中提供工程的施工圖、說明、初步擴大設計圖紙等相關資料,承包人在工程招標時會根據發包人提供的圖紙等資料對工程量進行初步估算。在價格調整層面,固定總價合同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1.?風險範圍之外的可以調價。
固定總價合同的本質是要求承包商在報價之初就承擔工程量核算和價格的風險,但固定總價只是在約定的工程範圍和風險範圍內固定,並不是指字面上的“總價”。因此,承包人需要將約定範圍內的風險因素折算成風險因素並計算在投標報價中,而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圍外的項目可以按照約定或法定的調整方法進行調整。在《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以下簡稱“2020示範文本”)中,可以變更和計價的項目包括工程變更、暫估價、暫列金額、日常工作以及法律變更和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合同價格變更。
2.?約定按實際價值計量的部分,可以按實際價值計價。
在固定總價對應的合同範圍內,由於地質勘探或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可能存在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中估算的工程量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對可能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工程量,采用固定單價、實際計算的方式計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25號)第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工程量按照實際情況計算的,價款按照實際情況調整。在2020年示範文本中,第14.1.3條明確,工程的壹部分按合同計量支付的,按合同計量計價,合同價款相應調整。
3.如果需要變更,業主可以變更估價。
就總承包項目而言,承包的核心是完成發包人的要求。根據2020示範文本的規定,雇主的要求通常包括功能要求、項目範圍、工藝安排或要求、時間要求、技術要求等。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和費用的變化是承包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雙方約定的固定總價合同的範圍。如果承包人認為變更可以實施,應書面說明實施變更指令所需的具體措施以及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並根據合同確定變更定價。
4.如果基礎信息有誤,可以更改估價或索賠。
實踐中,由於業主提供的地質勘察資料、地下障礙物資料、周邊管線資料、設計資料存在錯誤,甚至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壹些數據、方案、概算等,導致投標報價的依據有誤,導致勘察工程采購施工較可行性研究發生重大變化。因為這種變化是由於發包人提供的基礎數據出現錯誤,即使是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發現不了,最終的勘察設計和施工方案發生變化或返工。
3.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投標解決了總價合同風險。
基於以上對可研階段招標要點和固定總價的理解,投標人在可研階段以固定總價為計價方式投標項目會存在以下合同風險:
1.施工工作量與可行性研究偏差過大。
由於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只是項目立項過程中的中間文件,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投資者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往往註重報告在項目立項、審批和審批中的作用,而未能考慮項目的經濟、技術和社會影響,建設周期和投資估算, 導致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投資估算存在估算金額不足、費用劃分不清等問題,可能導致無論後期的圖紙設計或施工方案,都存在擴大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的情況。
2.施工工作量與價目表偏差太大。
如前所述,圖紙設計和施工方案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較大改動,也會導致招標人在編制工程清單時過於宏觀或不準確,甚至很多可行性研究階段的總承包工程招標文件都沒有包含可供投標人投標的工程清單。結果是投標人按照自己對可行性研究的理解來編制價格表,最後的結果是投標價格表與實際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等偏差很大。
此外,在《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示範文本(試行)》(GF-2011-0216)(以下簡稱“2011示範文本”)中也沒有明確說明投標價格表的地位和作用,導致實際工作量和合同雙方之間的價格表工作量。
3.勘察設計工作量偏離計劃太多。
歷史上,總承包項目的承包商多為設計單位。但由於國家大力提倡總承包模式,尤其是國有資本投資項目優先,總承包項目的承建方或牽頭方逐漸從傳統的設計單位過渡到施工單位。但建設單位普遍重視施工成本,忽視勘察設計成本,容易導致可行性研究階段預測勘察設計工作量不足。特別是壹些區域性的工程提升項目、生態旅遊項目、綜合治理項目往往涉及大量的勘察設計工作,勘察設計工作量的誤判會導致費用的大幅增加。
4.雇主的過度幹預
在可行性研究階段,許多項目的設計深度僅局限於概念階段或方案階段,開發商只能對設計提出抽象的概念或性能要求。這種情況導致需要承發包雙方反復修改補充,才能明確最終的設計方案和性能指標。另外,對於總承包項目,承包商有權在法定和約定的要求範圍內,按照較低的標準進行施工,以達到效率。然而,壹些雇主並不完全了解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往往通過指令、通知、審批程序、專家評審等方式幹預工程。,頻繁改變發包人的要求,而承包人又很難因為自己的身份拒絕這種幹預,使得承包人在履約過程中束手束腳。
5.?工程進度款風險
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招標與初步設計階段和施工圖階段的招標有很大的區別。在初步設計和施工圖階段,承包商的施工內容基本明確,招標人可以通過預算定額下浮或預算定額下浮的方式更準確地計算招標控制價。但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招標控制價基本屬於招標人委托的咨詢公司的估算,對估算標準沒有統壹的認識。因此,以可行性研究為內容的總承包合同簽訂後,合同雙方很難形成雙方認可的工程量清單,更難以就工程量清單單價達成壹致,在計價和計量進度款時容易產生爭議。
示範文本2011根據項目月度進度或支付進度申請支付。在我看來,這兩種方法都存在問題,沒有約定的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無法計算完成的產值,付款進度需要在合同訂立後雙方進壹步協商。因此,合同雙方以2011的示範文本簽訂施工合同。雖然2020的示範文本在進度款方面比2011的示範文本要好,但還是沒有解決根本問題。2020示範文本的模式是根據施工方案中的施工進度計劃編制支付進度計劃,然後根據支付進度計劃中各支付期的產值支付工程進度款,但計算產值的規則問題仍未解決。
4.律師建議
1.全面審查招標文件,明確固定總價的包幹範圍。
承包商應對招標文件進行全面、詳細的審查,同時註意合同範圍,重點是:項目前期的機會研究、項目發展規劃、建設方案、可行性研究和經濟評價;工程勘察和總體規劃方案;工程設計(方案設計、技術設計、施工圖設計);工程采購和施工;調試和生產運行組織;項目維護和物業管理等。
2.認真編制招標文件,降低固定總價建設標準。
針對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招標項目,承包商應提高自身的估算水平,充分了解信息價和市場價格等。,並在滿足發包人要求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下,盡量降低固定總價的施工標準,並滿足技術標的評分要求,認真編制投標文件。不得隨意提升技術標準、應用先進設備、擴大設備數量、增加管理人員等。投標時,以避免工程造價高和搶工費用難以計算。
3.仔細審核合同,準確了解價格表的合同狀態。
雖然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原則上規定工程計價采用包幹單價,發包人應對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但法律並不禁止發包人采用固定包幹合同。除非固定總價合同條款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使其不適用,或者合同明確約定價目表的解釋順序和效力高於合同,否則價目表的效力壹般低於合同。因此,當合同中的固定總價條款與價格表發生沖突時,壹般以合同為準。在訂立合同時,承包商需要仔細審查合同是否對價格表的作用有明確的約定。例如,在2020年的示範文本中,價目表只是用於流程中的變更和付款的參考價格,而不是最終的合同定價方法。
4.及時審核用人單位提供的基本信息。
承包人有義務審查發包人提供的基本信息。2011示範文本中,發包人對所提供的基本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但承包人也有審查義務,審查不嚴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2020年示範文本中,用人單位必須承擔基礎數據錯誤造成的責任。
此外,需要註意的是,承包人不僅要核實發包人提供的基礎信息的準確性,還要註意核實相關信息的來源時間,避免因隨時間變化而產生的誤差。如果在審查過程中發現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估算不能滿足實際投資需要,應提醒業主及時進行可行性研究調整和重新審批。
5.澄清商定的施工和改進設計標準之間的關系。
隨著項目的實施,可行性研究階段的設計必然會進行相應的調整和補充。如果發包人或其聘請的專家在此過程中提出提高工程的設計標準,承包人需要了解提高的程度是否超出了合同中約定並在標書中承諾的建設標準和範圍,從而導致變更。其中,要重點審查:明確變更原因,如原設計確實無法保證工程質量或設計疏漏、錯誤,設備材料質量不合格等;變更前已實施的項目拆遷造成損失的責任主體;權衡設計變更引起的技術經濟變化,及時與業主確認,辦理變更計價手續。
6.及時申請價格變更,避免逾期失權。
可行性研究階段招標項目出現價格偏差的概率較高,承包商需要更加重視計劃管理,及時向發包人申請價格變更,並跟進變更簽證,避免在期限內失去動力。根據2020示範文本第13.3.3.2條,承包商應在收到變更指令[10]後14天內提交變更評估申請。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合同條款中沒有規定發包人在期限內喪失權利,承包人壹定要督促發包人及時確認鎖定,避免價格變更申請失敗。
7.盡快準備好工程量清單,形成可操作的付款計劃表。
承包商中標後,需要盡快編制工程量清單,與發包人協商並達成壹致,形成可操作的付款進度計劃,根據付款進度計劃計算產值,並在施工過程中支付進度款。
8.定義變更後的定價標準。
變更後的計價標準可以采用雙方另行達成的工程量清單中相同的類似項目計價,也可以采用定額下浮的方式。但在有些施工合同中,工程量清單尚未形成,也沒有約定固定價格,承發包雙方不能達成壹致,建議承包方采用合理費用加合理利潤的方法,承包方應做好施工方案審批和施工過程的監督記錄。如果合同中規定在采購和施工前應確認價格,承包商應註意合同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