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口本;
2.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
3.本人在登記現場簽署的《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4.雙方近期半身免冠照片3張2寸大照片。
5.不能提交戶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門或集體戶口管理單位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如果是集體戶口,可以提交本人的戶籍卡或者蓋有單位印章的戶口本復印件。當事人未落戶的,可以憑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在戶口遷出地或者對方戶口所在地申請結婚登記。
軍人登記結婚需要的材料
1,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
2.“軍官證”或“字面幹部證”、“學生證”、“士兵證”、“退伍證”、“退伍證”等軍人身份證明文件;
3.居民身份證。
內地居民與港澳居民結婚所需材料
需提交的文件:
[內地居民]
1,戶口本(其中“婚姻狀況”應與本人情況壹致。當事人離婚、喪偶的,應當註明“離婚”、“喪偶”);
2.居民身份證。
[港澳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
2.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
3.本人無配偶,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經香港公證機構或澳門公證機構公證)。
要復印的文件(在A4紙上):
【城市居民】身份證正反面;戶口本第壹頁,個人信息頁(記載的正反面)。
【港澳居民】身份證正反面;通行證的正面和背面。
照片:
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3張,2寸。光滑紙張,紅色背景,無白邊,粘貼尺寸60 mm × 40 mm。
註:無配偶證明有效期為6個月。當事人需要保留的,請提前復印備案。
大陸居民與臺灣省居民結婚所需材料
(壹)申請結婚壹方的大陸居民應提交的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籍證明(戶口本);
3、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未婚、離異、喪偶);
4.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二)申請結婚壹方為臺灣省壹方居民的證明應提交:
1、《臺灣省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在臺灣省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入境證件;
3.臺灣省公證處出具的戶口本復印件(有效期三個月);
4.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5.其他證書:
(1)臺灣省公民在大陸居住六個月以上的,還應提交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的無配偶聲明書;
(二)臺灣省公民來大陸前在香港、澳門停留6個月以上的,還應當提交香港婚姻登記處或者澳門生死登記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臺灣省公民來大陸前在外國停留六個月以上,再來大陸的,還應當提交由居住國出具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由中國人民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4)大陸居民在臺灣省定居時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應提交經原大陸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臺灣省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5)臺灣省公民離婚的,還應提供離婚證件;
(6)臺灣省公民喪偶的,還應提供死亡證明。
上述證件齊全後,婚姻當事人持結婚申請表和兩張個人免冠照片填寫結婚登記表,婚姻登記處審核無誤後發給結婚證。
華僑辦理結婚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有效護照;
2.由所在國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證明,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證明;
3.未同中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由同該國和中國建立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由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內地居民需提交的材料:
1,戶口簿,身份證,三張雙照;
2.本人無配偶,與對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簽字聲明;
3、港澳臺居民持本人有效護照、身份證、兩人照片三張,本人無配偶經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 * *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中國公民在內地與外國人結婚,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或者華僑在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 * *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必須符合出具單位關於級別和住所的規定。婚姻登記的最終目的是成為合法夫妻,結婚證是男女雙方是合法夫妻的證明。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規定內地居民申請結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和臺灣省居民登記結婚,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華僑申請結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有效護照;
(2)所在國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並經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並經駐該國使(領)館或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