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協助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國家將食品安全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內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學常識和法律知識,提高全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機制,匯總、分析風險監測數據,研判食品安全風險,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還應當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報告同時報上壹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第七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隱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經進壹步調查確認有必要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應當及時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進行自查,發現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停止生產、經營,實施食品召回,並報告相關情況。第八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發現需要對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進行安全性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提出安全性評估建議。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評估,並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第九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交流機制,明確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交流的內容、程序和要求。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第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的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第十壹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公開征求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現備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依法廢止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在其網站上公布廢止情況。第十二條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屬於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對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標準公布後,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實施日期之前實施並公開提前實施情況。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不得制定低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食品生產企業制定食品安全指標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食品生產企業制定企業標準的,應當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為5年。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第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公布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目錄以及所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對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