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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全工程師輔導資料《案例》:重大煙花爆炸事故

壹、事故發生後

某年某省發生重大爆炸事故後,B省某市公安局根據省政府和公安廳的部署,再次組織開展危險爆炸物品專項清理整頓行動,並會同A縣公安局於當年7月19日查獲黃經營的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工廠。

黃某在C省接到B省的尹某、穆某(黃某、尹某雇傭的會計)電話後,於7月28日趕回B省。7月31日上午,黃某通過貨運信息中心租用B省某市水利局平頭解放牌貨車壹輛(車主如要將寶馬車運至廣州修理,順便為黃某取貨),以2 500元的價格將貨物運至C省。7月31,15裝貨。貨物載有煙花爆竹約300公斤,硫磺1袋約50公斤,亮珠及混合毒品約300公斤,另外還有兩袋裝藥為10 ~ 13 cm的高空禮花彈,以及裝車清洗。為了防雨、防震、偽裝,車廂前部放了兩層紙箱,放了袋裝煙花爆竹和成品,再放上煙花用的空紙筒和包裝紙,蓋上篷布。7月31日,黃裝載封存的煙花爆竹,8月1日,尹兩次到現場。這個沒有被制止,事後也沒有任何舉報。而且司機在拒絕穆攜帶煙花爆竹時,分別以口頭和書面形式向承運人車主作出了保證。8月1日18: 00,黃乘坐租用的解放牌貨車(同車4人)出發,經國道1100到達北京後,上國道107,經河北、河南等省到達第三省。8月3日,該車途經河南確山、湖北武漢、湖南嶽陽時遇到降雨,雨水累計超過20小時。8月4日上午09: 00,到達C省某縣,停在縣城黃家門口。中午11: 30,黃直接將約300斤的亮珠、混藥、硫磺及部分包裝材料卸到自己的北京凱特面包車上,蓋上篷布,開到黃家門前6.8米處。此外,他還將硝酸鉀、氯酸鉀、兩袋煙花等幾袋原料卸到黃的65438+上。12: 40,解放牌貨車駛離黃家。14: 45,凱特面包車上發生爆炸,引發通道內堆積的藥材爆炸。皮卡車爆炸點以東約130米、以南約100米、以西約80米、以北約70米範圍內,房屋和玻璃窗不同程度受損。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黃從B省某市非法運輸的亮珠等煙花爆竹,長期在雨中吸濕、淋濕,發生化學反應,不斷積累產生的熱量。另外,中午陽光直射溫度高,達到亮珠的燃點,從而引發爆炸。

2.間接原因

相關部門監督管理不到位。從調查情況看,黃能夠長期在B省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充分反映了有關部門監督管理不嚴、執法不到位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1)縣政府對縣供銷社申請建廠的項目報告的批復草率。雖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需要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但黃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組織非法生產活動。該廠整改查封時,副縣長趙等個別領導以縣政府已批準為由插手幹預,甚至要求有關部門采取“先上車,後買票”的做法,邊申報邊生產,對黃的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起到了保護作用,幹擾了有關部門的正常執法。這是黃非法生產工廠屢被關閉卻未被徹底取締的重要原因。

(2)供銷社以引進技術、人才、資金為名申請辦廠,實則與既無技術又無資金的黃聯營。

(3)縣政府和公安、技術監督、勞動安全等部門未能落實好重復檢查、整改和查封工作。黃、尹從1998非法生產煙花爆竹期間,該廠被縣政府辦公室檢查或查封2次,公安機關5次,技術監督部門1次,勞動安全部門3次,但並未徹底關閉,特別是當年7月19日市、縣公安機關再次對該廠進行查封後,尹要求傾倒密封的煙花和藥品,理由是他們與農民工房屋之間的唯壹壹堵墻不安全。經市、縣公安局批準,7月24日,在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大隊長劉、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負責爆炸物品的民警李的監督下,劉、李二人不等倉庫騰空即離開,倉庫傾倒後未貼封條。7月26日,縣公安局作出全面取締該廠並收繳銷毀其全部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的決定,並於7月28日打印該決定,但劉忙於縣城集市的安保工作,未能及時送達該決定,導致取締銷毀措施未能及時落實。

(4)工商部門放棄管理,稅務部門只收稅不管理。對於黃、尹長期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曾多次進行檢查,但檢查均流於形式。1995以來,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既不進行年檢,也不及時吊銷營業執照,實際上是放棄管理。黃開辦的工廠雖然違法,但縣國稅局在1995向該廠征收了1500元的增值稅,地稅局也向該廠發出了納稅通知書,沒有幹預其違法生產經營活動。

三、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

(1)黃違反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從事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其生產窩點被查封後,將封存的煙花原料及部分成品未經公安部門許可,非法運回其在C省的家中,並在人口密集區卸載運輸,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情節特別嚴重,損失巨大。鑒於黃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責任。

(2)尹,中* * * *成員,B省某市公安局禁毒緝私大隊大隊長。作為壹名公安民警,他長期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他在擔任縣公安股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索取、竊取大量爆炸物品運輸憑證,殷為黃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提供場所,觸犯了法律。當黃非法裝載被查獲的煙花爆竹及制品時,在現場的尹不僅不制止、不報告,反而口頭為黃擔保,使非法運輸成為可能。建議給予尹開除公職、開除* * *處分,並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鐘* * * * *成員穆某,縣醫藥公司前職工。穆某受雇於尹某、黃某,從XX年開始參與尹某、黃某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在黃某將查獲的煙花爆竹及制品非法裝載出境時,穆某不僅不制止、不報告,反而借給黃某貨運,同時為黃某提供擔保,使非法運輸成為可能。事故發生後,穆某受尹某指使,通知其他涉案人員躲避公安機關調查,並配合尹某駕駛人轉移非法營運票據。建議將穆開除* * *並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吳某,該縣供銷社副主任鐘* * * *委員(主持工作)。他以引進資金和技術為名,向縣政府遞交了壹份報告,要求與黃合資辦壹家煙花廠。報道嚴重失實,騙取縣政府審批。在公安部門以工廠不符合規定為由拒絕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他支持黃的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公安機關查封該廠時,他多次出面疏通,成為黃非法生產的靠山。建議免去吳某職務,緩刑1年。

(5)劉* * * * *成員,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大隊長。他明知尹某、黃某長期非法生產銷售煙花爆竹,但從未采取嚴厲措施,監管不力。在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被市公安局查封後的啟封和傾倒工作中,監管工作失職,未及時送達縣公安局的禁放煙花爆竹決定書。建議免去劉職務,緩刑1年,調離公安機關。

(6)李,鐘* * * *成員,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負責危險爆炸物品的民警。李某多次向尹某發放空白爆炸物品許可證,為尹某非法生產經營提供便利,其所負責的危險爆炸物品管理混亂。黃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被市公安局查獲後,李在監管倉庫傾倒工作中失職。建議給予李行政降級處分,留黨察看1年,調離公安機關。

(7)雲某,縣公安局分管治安的副局長鐘* * * *委員。他對自己分管的公安工作沒有監督管理。兩年多來,他知道尹某、黃某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盡管他調查過這些報紙,但從未采取果斷措施禁止它們。對未執行縣公安局強制銷毀決定負有責任。建議給予雲某行政記過處分,* * *嚴重警告處分。

(8)張,縣公安局局長鐘* * * *委員。縣治安大隊多次查獲黃非法煙花爆竹,該局未提出任何處理意見,未采取果斷措施。雖然7月份縣公安局作出了強制銷毀決定,但由於下屬工作不落實,沒有執行,作為局長負有監管不力和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張安行政記大過並* * *內警告處分。

(9)趙,縣人民政府分管公安政法的副縣長鐘* * * *委員。在黃某未取得有關部門許可的情況下,趙某不制止黃某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反而幹擾公安、技術監督部門對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的查封,並多次打電話到市公安局為非法生產窩點求情,妨礙了有關部門正常行使監管職能,起到了包庇非法生產的作用。建議給予趙行政記大過處分,並給予* * *嚴重警告處分。

(10)郭,委員鐘* * * * *,縣人民政府分管工業的副縣長。他在向縣長辦公會議提交縣供銷社關於合資辦廠的報告前,未經認真分析調查,對嚴重失實的報告“原則同意”,並在批準文件上簽字後,未進壹步了解開辦煙花爆竹廠的情況,使黃的非法生產經營活動更加猖獗。建議給予郭安行政警告處分。

(11)崔某,縣工商局局長鐘* * * *委員。縣工商局對發放給鄭(尹的弟弟)的營業執照不審查檢查,對煙花爆竹非法生產場所不監督檢查,對逾期未檢查的營業執照不收回。工商局監督管理不到位,局長要負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崔行政警告處分。

此外,建議責成當地縣政府、縣技術監督局、縣勞動局、稅務部門向B省人民政府、市行署作出事故深刻檢查,市行署對事故相關的其他責任人員作出進壹步處理。

爆炸事故發生後,黃所在的C省縣政府在清理整頓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方面取得了壹定成效。但事故反映出縣政府對安全知識的宣傳與提高群眾對煙花爆竹危險性的認識仍有差距,對個別在外地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人員搬回老家缺乏預測和防範措施。建議責成C省某縣政府向C省人民政府和該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進壹步改進工作。事故調查組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未發現第三省國家工作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

四、事故教訓和整改措施

這起事故暴露了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管理的漏洞,教訓沈重而深刻。

1.安全管理有死角。

2000年以來,全國開展了煙花爆竹專項整治工作。但是,壹些地區的安全工作仍然存在死角,中央的要求沒有得到真正落實。原因是壹些地區的領導沒有把安全生產放在應有的高度,沒有認真研究如何落實中央的要求。而是習慣用文件傳達文件和會議,留下死角,作風漂浮,走過場。

整改措施:要求各級幹部按照江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提高對安全生產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註重社會穩定,切實抓好安全生產工作,改進工作作風,狠抓落實,在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基礎上,落實檢查責任制。要實行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把安全生產工作與幹部政績考核和經濟利益掛鉤,形成安全生產的組織保障機制。各地要認真落實上級要求,不能打折扣。

2.執法不到位

對黃在B省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有關執法部門未采取果斷措施予以制止;很多煙花廠因為配方不合法、裝藥量大、尺寸超標等現象,沒有得到有效監管。沒有人能阻止未經授權裝運危險的煙花爆竹。相關職能部門監督管理不嚴、執法管理不到位導致事故發生,是本次事故的又壹慘痛教訓。

整改措施:全方位、全過程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以煙花爆竹為例,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對工廠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條件、藥材配方是否符合國家安全規定、藥材交易市場、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操作規程、產品質量檢驗、原料和產品的儲存、藥品和產品的運輸、產品的銷售、消費者如何安全使用等進行嚴格管理,做到責任明確,相互配合,防止相互推諉。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誰*誰管理,誰負責安全,實行重大事故調查制度。只有管理到位,才能把隱患逐步降到最低。

3.安全意識差

壹些傳統危險品產地的人們對危險品視而不見,對事故隱患麻木不仁,安全意識差,是這次事故的教訓之壹。黃某在B省煙花爆竹廠的物料、半成品在整改期間被封存,於某月某日下午裝車,於某月某日上午在C省卸貨,停留三個多小時。當地所有人都看到了,但沒有人阻止出發和到達,也沒有人舉報。

整改措施:要加大安全生產宣傳力度,宣傳安全生產科技知識和法律法規知識,形成人人關心安全的濃厚氛圍,特別是在煙花爆竹主產區。要深入宣傳普及相關安全知識,用事故案例教育群眾,發動群眾舉報各類事故。增強全民安全意識,防患於未然。

4.腐敗因素

黃在B省的煙花爆竹廠雖多次被有關部門查封,但生產經營依舊,這與公安等部門個別人員利用職權參與生產經營的腐敗行為有關。這個執法犯法的問題值得我們特別註意。

整改措施: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反腐倡廉教育,嚴明紀律和政治紀律,及時清除腐敗分子,依法嚴懲腐敗分子,特別是對執法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責任人。

5.缺乏技術和運氣。

黃沒有接受過專門的技術培訓,沒有掌握煙花爆竹的技術知識,更沒有聘用科技人員。煙花爆竹的生產僅僅依靠經驗復制和生產的非正式配方。從事故來看,他對亮珠和混合藥物吸濕加熱引爆的科學原理了解不多,是瞎了眼還是僥幸心理。這是事故的又壹個血的教訓。

整改措施:加強危險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各環節的技術培訓,掃除科學文盲。凡設立危險品生產企業的法人和管理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合格,並堅持持證上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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