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範圍不全面。個人所得稅在征稅範圍設計上分為匯總法和列舉法。枚舉分為正枚舉和反枚舉。正枚舉法是對稅法明確規定的項目征稅,沒有出現在稅目中的項目不需要征稅。反列舉法是明確規定不在征稅範圍內的項目,其他項目全部征稅。壹般來說,正面列舉的範圍相對於稅源是有限的,負面列舉的範圍往往靠近稅源。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積極列舉加概括法,列舉法規定的10個稅目和國務院財政部門運用概括法確定的其他所得。主要以正面列舉的方式確定稅基範圍,極大地限制了征稅範圍的擴大。其他被確認的應稅項目,雖然壹般法律法規都有規定,以避免稅基流失,但由於其規定的模糊性,在征管過程中容易造成征稅人與納稅人之間的糾紛,納稅人偷稅漏稅。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特別是隨著技術市場、人才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壯大,我國居民收入已由工資性收入向多元化收入形式轉變。目前,在我國居民收入中,不僅工資、勞務報酬等勞動性收入成為個人的重要收入,利息、股息、紅利等資本性收入也逐漸成為居民個人收入的重要來源。此外,勞保福利收入、崗位補貼、免費午餐等形式的實物補貼也逐漸成為中國居民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新變化在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下不能自動成為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使得所得稅的稅基過於狹窄。與此同時,許多公司利用這壹稅收制度來減少現金獎金和工資的支付。而是為員工購買大量商業保險,提供健身俱樂部會員卡,使用餐券,假日旅遊等福利,降低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侵蝕稅基。
個人免征額的標準不科學,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實際情況。設立個人免征額的目的之壹是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勞動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資料、教育培訓費用、家庭成員所需生活資料費用等。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采用的是扣除定額標準免征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方法,沒有考慮不同納稅人的贍養支出、子女撫養支出、教育支出、醫療支出等因素。在現實生活中,上述情況各不相同,納稅人的生活費用也各不相同,因此確定免征額的方法是不科學的。?
稅率設計不合理。我國目前對工資薪金實行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為45%,高於世界其他國家。壹方面,過高的稅率會增強納稅人逃稅的動機;另壹方面,由於45%的稅率在現實中很少使用,這個稅率只是起到了壹個象征性的作用,有名無實,反而讓稅制背上了高稅率的名號。
征管力度不夠。(1)用征收的方式很難控制高收入人群。對於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我國和大多數國家壹樣,也采取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方式,只是側重點不同,我國更註重源泉扣繳。由於稅法沒有要求所有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檢查信息是單方面的,無法進行有效監管,使得不同單位對源頭扣繳的執行力度差異很大。源泉扣繳的不同執法,使得個人所得稅只控制工薪階層,而不控制高收入階層。目前自行申報還沒有全面鋪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收入只需自行申報五種情況。因為沒有完善的個人收入申報制度,稅收流失是必然的。(2)征管水平低、手段落後,難以提高征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