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概要古代部分
代碼的演變和變化:1。註意法名的變化:刑-法(法經)-法(商鞅變法)-刑制(宋朝)-大明法-大清律例。2.立法思想的演變:自覺以德懲惡(西周)-以德主刑(漢代)-以德主刑(唐朝)-以民刑為最好的教導方式(明朝)-西用中國式(清末修律)。
西周的立法:西周的立法活動主要是“以禮為樂”,其指導思想是“以德配天,以德慎刑。”這裏的道德包括三個方面:敬天、敬祖、護民。慎刑的具體要求是:實施德育,寬刑。漢代“德主刑輔,禮刑結合”就是從這裏演變而來的。儀式的內容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抽象的精神原則:親吻和尊重;二是禮儀形式:“五禮”。(五禮:李稷(祭祖之禮);激烈的儀式(葬禮儀式);軍禮(士兵行進和戰鬥的儀式);嘉賓儀式(歡迎嘉賓的儀式);李嘉(婚禮儀式)記憶公式嘉賓猛軍妓)。禮與刑的關系可以概括為兩句話:a、賜禮入刑;b、懲罰不在醫生身上,不亞於庶人。“禮不能次於庶人”強調禮儀有等級之分,禁止任何逾越禮儀的行為;“刑不上大夫”強調的是貴族官僚有施加刑罰的特權,而不是不施加刑罰。
春秋戰國時期的立法:春秋時期的立法主要註重成文法的公布:鑄刑書(中國歷史上第壹部成文法的公布,郭征/子產)、竹刑、鑄刑鼎(中國法律史上第二部成文法的公布,趙陽)。中國歷史上第壹部系統成文的封建法典《法經》是由郭瑋和李悝寫成的。《封建法典》第壹部,大盜落網,六律在其中。法為通稱,淫市(禁)玩金,六禁在雜法。“商鞅變法”:A、改法為法,擴法;運用法律手段實施“富民強兵”措施。c .用法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d、全面貫徹法家主張:法治、重刑親罪、不可饒恕刑、鼓勵叛國、實踐左聯。
秦漢:主要掌握漢法儒學:1。請(漢高祖;東漢)2。恩刑(漢景帝)3。先吻對方(韓;儒家思想;卑微的、年輕的、藏族的長輩不負刑事責任;尊老愛幼,包庇低人壹等,有條件負刑事責任。)文帝景帝廢除體罰。刑罰制度改革的意義:為結束奴隸制體罰制度,建立封建刑罰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礎。(南北朝廢除宮刑,結束了使用宮刑的歷史)
魏晉南北朝:這壹時期是中國傳統法典結構演變定型的時期。我們主要關註以下法典:1,魏律,18件新法(後稱魏律或曹魏律),將刑名改在首位,八項意見此時入法,秩特權變得清晰。張疏於律令,其解釋與律令具有同等效力,亦名《張度律》。3.北魏法律,二十條,特點是博采各家之長,取其精華,用其宏。4.承前啟後的北齊法,有兩部刑名法,名例法才出現。這時候的法律是正規的,標題是* * * 12條,唐宋不會改。北齊創設十條重罪,隋法開皇改十惡。建立了“官職”制度。記憶公式是北魏到南朝陳,官方抵罪的法律是明確的。(3)“十大罪狀”的出現(4)刑罰制度的改革(5)“準五役”制度的建立。《晉律》和《北齊律》相繼確立了“準五役罪”制度。記憶接近血緣,對罪犯尊重低,懲罰輕;謙犯相敬,刑重。(6)死刑回放(報請皇帝批準執行死刑的制度):北魏皇帝吳泰。
唐代立法:1。《武德法》是唐代第壹部法典。《武德法》以《隋朝開皇法》為藍本,12條,500條。北齊創設了十條重罪,在《黃愷律》中改變了十條惡法。兩個。貞觀法基本確定了唐律的主要內容和體例,增加了壹條勞役流,確定了五刑、十惡、八議、類推的原則和制度。三個。《永輝綠書》中的孫昌無極和李記;《永惠法》與《律書》合編,元代以後在唐代稱為《律書義》。標誌著中國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它充分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層次、風格和基本特征,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唐律》中的刑罰原則(1)區分公刑[因公務而犯罪,大公無私者]和私刑(私罪較重);(2)自首原則(區分自首和改過自新,不適用重罪,免除處罰,但退還贓物,不完全免除虛假);(3)推斷罪:“舉重物以明其輕”和“舉輕以明其重”;(4)外國人(國籍屬同壹人,國籍不同)(5)“十惡”(十重罪源於北齊法律;叛逆、叛逆、叛逆、邪惡的叛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和、不公義、內亂;其中,叛國罪、通敵罪、叛國罪、大不敬罪是反對皇權罪;犯十惡者,不適用於八種意見,總被原諒——十惡不赦。) 6.《唐律》六贓物:1。接受金錢和違反法律。接受金錢而不觸犯法律。在監獄4。強盜5。偷6。坐在贓物上。保辜:是指加害人犯罪的後果不立即顯現,規定加害人在壹定期限內對被害人傷情變化負責的壹項特殊制度。
宋元:1。《宋代刑法典》又稱《宋簡大典》,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頒布實施的法典。分門別類的下壹章。記憶公式在宋代出版頒布,下篇分新體。2.編輯是宋代壹項重要而頻繁的立法活動。註意法與法的關系。3.元代立法的特點是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各民族之間的不平等。蒙古語和漢語不同的方法。元初,人們分為四個階層:蒙古族、色目人、漢族和南方人。宋罰:桿折法:桿只有在流動時才能折疊,可折成臀棘桿;謀反,強盜不適用配役:配為流放;宋代勞役刑多為刺死,復活刑太祖偶有使用,仁宗以後也多有。淩遲:從西遼開始,死刑在南宋的《清袁迢法律學綱》中被合法判處,現行的《大清刑法》被廢除。
明清:1,大明律,7條,(名例、官、戶、禮、兵、刑、工)。(關鍵詞記憶:朱元璋;七篇)2。“明黃達”是朱元璋親自制定的。(《尚書·大禹》;加重處罰;濫用法外處罰;重典治官;空前的人氣。(3)《大清律例》,題目與《大明律》基本相同。4.禮,明清有禮,屬於行政法性質。處罰原則:從新(與唐律相比)出發;重在重要——賊與賊與錢;點亮它-儀式和習俗教育。罪與罰:(1)“黨國叛國”罪是明太祖朱元璋創立的。(2)在流放刑上加流放刑,是我和我孫輩終身流放的區別。明朝規定這是壹種正式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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