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轉自知乎專欄~
壹、中國古代刑罰的起源及功能
中國古代刑罰的產生和戰爭聯系在壹起。相傳, 堯舜時,“無制令而民從, 不施賞罰而民不為非”( 《尚書》卷3) 的原始秩序逐漸被“伯夷降典, 折民惟刑”所取代。原始社會末期,氏族酋長為了驅使氏族成員勇敢作戰以奪取勝利,首先制定了軍法。《韓非子》記載: “禹會諸侯之君於會稽之上,防風之君後至,而禹斬之”( 《韓非子》卷 5) ,就是後世“後至者斬”軍令的起源。
對於懲罰的種類, 在原始社會中已有基本雛形。兵刑同源, 刑起於兵, 詮釋了古代刑罰為何是野蠻而又殘酷的。在古代,法即是刑, 刑即是法, 二者不僅在概念上是同義,在內涵上也有相通之處。
根據古籍記載, 在堯舜以前的上古時代, 已出現了“象刑”。謂“象刑”,?按《尚書》的說法是對有罪者施以某種象征性懲罰: “上刑赭衣不純,中刑雜履,下刑墨幪”( 《尚書·大傳》卷 15) , 采用這種“畫衣冠、異章服”( 《尚書·大傳》卷 15) 的方法標明“犯罪”者的身份,目的在於示以懲戒,使之知恥。
關於刑的功能,先秦各派思想家多作了論述, 認為刑罰的基本功能在於“禁暴止邪”, 這個觀點對整個古代社會有著深遠影響。
二、中國古代刑罰的演變
1. 墨、劓、宮、髕、大辟五刑為主的奴隸制刑罰的演變
奴隸制社會是人類剛剛擺脫野蠻步入文明的第壹個社會形態,這種社會裏不可避免地殘留著野蠻時期的刑罰手段。中國的五刑“墨、劓、宮、髕、大辟”就是如此。 在奴隸社會時期, 刑罰分正刑、流刑和徒刑三種, 正刑包括墨、劓、宮、髕、大辟等五種刑罰。上述幾種刑罰,
除死刑外, 其余都是以殘害肢體、摧殘器官的肉刑, 這種傳統遺害深遠。西漢文帝雖然廢除了墨刑、劓刑、宮刑、髕刑,但不久又重新設置宮刑, 其他三刑壹直延續到隋代以前。夏代的刑罰制度很大程度上繼承了原始社會的習慣,實行以墨刑、劓刑等五種正刑為主的刑罰制度。同時,也存在統治者隨意自創的刑罰,《尚書·大傳》中便記載夏代有 3000 余種刑罰。
西周初年,肉刑有壹定削弱, 對大辟之刑施以壹定程度的限制,但其他殘害肢體、勞役的刑罰有了不同程度的發展。墨、刖、宮諸刑除殘害肢體外, 還要附加勞役, 即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 刖者使守囿, 髡者使守積。在西周時期, 還設有流刑。戰國時期各個諸侯國仍然實行奴隸制的五刑制度。
2. 笞、杖、徒、流、死五刑為主的封建制刑罰的演變
秦朝刑罰體系嚴密而又殘酷, “繁法而嚴刑”。就死刑而論就有棄市、腰斬、車裂等十幾種, 肉刑則有墨、劓、刖、宮等。刑罰除去死刑、肉刑外, 還設有各種流刑、徒刑和贖刑等等。戰國和秦朝刑罰制度上的主要發展, 是徒刑的制度化。如黥以為城旦為五歲刑, 城旦為四歲刑, 鬼薪白粲為三歲刑,司寇為二歲刑,罰作為壹歲刑。
漢初, 文帝改革刑制,?黥、劓、斬左趾改為徒刑和笞刑,表現了刑罰由重改輕的趨勢,?但由於斬右趾者入於死刑,斬左趾者又因笞數多往往致人於死, 因此遭到當時的非議。
景帝時,繼續改革, 減少笞數, 限定笞杖的長度、厚度和加笞的部位, 改變了“率多死”的局面。漢初的刑制改革是社會經濟與文化發展的結果, 它為封建法定五刑制度的確立奠定了基礎。
魏晉南北朝時期逐漸廢除了肉刑。魏律於死刑之外,只有髡刑、完刑、作刑、贖刑、罰金五種。
西晉時, 進壹步改革刑制,定為死刑、徒刑、笞刑、罰金、贖刑五種。《北 齊律》中的法定刑罰為死、流、徒、鞭、杖。北魏時期增加鞭刑和杖刑,沿用至北齊、北周。西魏在公元 547 年禁止宮刑,北齊在天統五年廢除宮刑。南北朝時期, 流刑作為死刑的壹種寬待措施出現。流刑分五等, 每等以五百裏為差距,以距都城二千五百裏為第壹等, 同時還附加鞭刑。
隋代的《開皇律》刪除不少殘酷的刑罰內容,?把死刑減少到絞刑和斬刑兩種。同時修改了流刑和鞭刑, 改鞭刑為杖刑,由此確立了封建社會沿用至清代的五刑。
唐代的刑罰在很多地方接受了隋代的習慣, 延續了以笞刑、徒刑、杖刑、流刑、死刑為體系的刑罰制度。唐代刑罰的力度,比前代均為輕,死刑、流刑大為減少。
北宋立國之初沿用前代的五刑制度, 同時增設壹些刑種。宋太祖為寬恕雜犯死罪的人特意設置刺配刑, 刺面、配流且杖脊,這是對免於死刑犯的壹種代用刑。另有淩遲刑、杖折法等刑罰, 作為重刑的代用刑。
元代刑罰保留了許多蒙古族習慣法,死刑中除去了絞刑, 把淩遲作為法定的死刑。為維護僧侶的特權, 規定毆打西番僧侶者斬其手臂,辱罵僧侶者割掉舌頭的特權刑罰。
明代在刑罰種類上有壹些新變化, 主要體現在刑罰日益殘酷, 並恢復以前的諸多死刑種類, 如梟首刑等, 且死刑的適用範圍擴大。另外,?增設充軍刑、發遣刑、枷號、庭杖等新刑種。清代基本上沿襲了明代的刑罰種類和制度, 並獨創了死刑制度: 斬立決和監候制度。時至 1911年,晚清政府迫於內外壓力, 頒布了帶有資本主義性質的《大清新刑律》, 刪除淩遲等酷刑, 將自隋以來法定的笞、杖等五刑改為死刑、徒刑、拘留、罰金, 死刑僅有絞刑壹種。只有謀反、謀大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等條適用斬刑。至此,封建的刑罰體系在文本上被資本主義性質的刑罰體系所替代。
三、中國古代刑罰的特點
1. 生產關系的變革決定刑罰制度的變化
西漢時期, 封建制生產方式不斷發展壯大, 需要大量勞動力,肉刑等酷刑顯然不利於保護勞動力, 統治階級對刑罰進行了改革, 廢除肉刑, 為封建刑罰體系的確立打下基礎。
隨著封建制生產方式的進壹步鞏固, 適應封建統治的刑罰制度在隋代最終確立起來, 至唐代達到完備, 壹直沿襲到晚清。
2. 刑罰體系的完備與刑罰手段的殘酷
中國古代刑罰自產生時期就有著諸多種類,?並在實踐發展中逐漸完備其體系, 刑種及其等級由輕至重, 排列嚴整,等級之間跨度較小。縱覽中國古代刑罰制度, 無論哪個朝代的刑罰都是種類繁多, 異常殘酷。北魏時, 初步形成以死刑為主的五刑制度, 但無論是北魏、北齊、北周還是南朝的梁陳在刑罰方面, 司法規定還是不甚清楚。唐代可以說是封建刑罰完善與定型的時代, 條文簡約, 刑罰寬減。在《唐律》中明確了五刑皆有獨立適用條款。
3. 同罪同罰與同罪異罰的階級等級性和特權性
從奴隸社會“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開始, 幾乎每個階級都把維護本階級等級制度和特權制度放在重要位置,這在刑罰制度的設定上也有體現。在中國古代的刑法中,罪名與刑名是緊密聯系的, 壹般來說貫徹了同罪同罰的原則,借以維護統治階級的法制, 但在嚴格的等級制度下, 刑法也表現出等級特權性, 貴族高官可以根據議、請等規定,而獲得同罪異罰的法定優待。
在奴隸社會時期,對於統治階級集團來說是沒有宮刑的, 以此確保其繁衍子嗣的需要。西周時主張“用刑以治野人”, 在統治階級看來,刑罰只是用來控制勞動人民的, 統治階級則享有不受刑罰管制的特權。自唐代以降,更是規定了貴族階級觸犯壹般律條皆可享有法律減免的特權的
4. 刑罰適用範圍廣泛
行政、民事、經濟法律責任, 也以刑罰制裁, 強化刑法對社會生活的調解, 體現了我國古代重刑法輕民法的思想。《唐律疏儀》規定: 官署編制過限, 超過壹人, 要對主管官吏杖壹百,超過三人則加壹等, 十人徒三年。私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也以刑罰手段來調整。按唐律, 凡有負債違契不償者,“壹匹以上, 違二十日笞二十, 二十日加壹等,罪止杖六十; 三十加二等; 百匹, 又加三等。各令備償”( 《唐律疏議》卷 23) 。對於經濟上的侵害行為, 早在戰
國時期便以刑論處: “小畜生入人室, 室人以投( 殳) 挺伐殺之,所殺直( 值) 二百五十錢, 可( 何) 論? 當貲二甲。”
原文傳送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