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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法律有哪些

夏商周法律制度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隸制法律,以習慣法為主,禮刑並用。它體現了王權與族權的統壹,滲透了神權思想。

夏代法律

夏代是中國第壹個奴隸制國家,其法律總稱為“禹刑”。《周禮·秋宮·司刑》註:“夏刑大辟二百,臏刑三百,宮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國古代的刑與法含義相同,刑罰的出現,標誌著夏代法律制度已經產生。

商代法律

“湯刑”是商代法律的總稱。《尚書·盤庚》記載:“以常舊服,正法度”。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在古文獻中有明確記載,並在考古發掘中得到證實。商朝的刑法嚴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蔔辭中,有象征殘酷刑罰的文字;《簡書·康誥》載:“罰蔽殷,用其義刑義殺。”戰國時荀子亦說:“刑名從商。”

周代法律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於夏、商,到了西周更趨成熟。《周禮》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內容。《呂刑》中對犯人施行五種刑罰的規定長達三千條;同時,明確規定了罰金等級和贖刑制度等。 春秋戰國春秋時期,奴隸制法制解體,各諸侯國的法律制度發生重大變化,成文法陸續頒布。鄭國執政子產“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左傳·昭公六年》杜預註),鄧析編訂“竹刑”。晉國亦“鑄刑鼎,著範宣子所為刑書”(《左傳·昭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舊貴族的特權,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標誌著奴隸制的瓦解。 戰國時期封建制確立。各諸侯國陸續頒布了以保護封建私有制為中心內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國李悝在總結各國刑法典的基礎上制定《法經》6篇,即《盜》、《賊》、《囚》、《捕》、《雜》、《具》。《法經》是以刑為主,諸法並用的第壹部封建法典。秦國統治者奉行法家學說,任法為治。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制定《秦律》6篇。此外,秦還頒布了大量法令。秦漢秦統壹六國後,秦始皇把秦國的法律推行全國,第壹次建立起全國統壹的封建法制。1975年12月,湖北雲夢出土的睡虎地秦簡,其中有《秦律二十九種》、《法律答問》、《封診式》3類法律文書,其內容涉及農業、手工業、商業、徭戍賦斂、軍爵賞賜、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組織等社會生活各個領域,說明秦代“莫不皆有法式”的說法是信實的。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稱於世,刑罰種類繁多,手段也極為殘酷,有死刑、肉刑、徒刑、笞、籍沒收孥等,對罪犯往往數刑並施。

西漢法律制度

西漢,蕭何以《秦律》為基礎,制成《九章律》,確立以律、令、科、比為形式的壹整套法律制度。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其實質乃外儒內法,正如漢宣帝所說:“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漢書·元帝紀》)。這種思想構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論基礎,壹直為歷代封建統治者所奉行。

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三國兩晉南北朝這壹時期各朝都編纂法典。曹魏對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並改漢具律為刑名,冠於全律之首;規定五刑,使刑名進壹步規範化;保護貴族、官僚、地主等8種權貴人物在審判上享有特權的“八議”也正式上升為法律制度,充分體現了“舉賢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權貴”。這是中國古代刑法的重要發展。其後產生了諸如《晉律》、《北齊律》等。《北齊律》首創“重罪十條”(亦稱“十惡”);北魏、南陳法律中規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當”制度,對後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響。

隋唐法律制度

隋唐這是中國封建社會諸種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發生重大變革的時期。隋朝制定的《開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為重視立法建設,唐太宗時,制定《唐律》12篇,500條。高宗永徽年間,編定《唐律疏議》30卷,永徽四年(653)頒行全國。唐律把“十惡”特標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會的等級劃分,明確規定了社會各等級的不同身份、地位、權利和義務,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唐律》和《唐律疏議》是中國歷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對中國封建法律的發展影響極大,對亞洲壹些國家亦有壹定影響。

宋代法律制度

宋代《宋刑統》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以五代時後周的《顯德刑統》為基礎修改而成的。宋朝全面強化封建專制主義,皇帝可隨時頒布□令作為斷罪處刑的依據,詔□成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編□成為宋代最經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動。宋代正式出現“典賣”制度的法律規定。

遼代法律制度

遼代大規模地編纂法典,開始於興宗時期。重熙五年(1036年),參照唐律修訂太祖以來法令,正式編定《新定條例》547條,又稱《重熙條制》,頒行全國,成為遼代基本法典。道宗鹹雍六年(1070年),又以“契丹、漢人風俗不同,國法不可異施”為由,對《重熙條制》進行刪修增補,編成《鹹雍重定條例》789條,簡稱《鹹雍條制》。這部法典對契丹、漢人同樣適用,是遼代法律進壹步漢化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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