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中國古代三種離婚形式
在中國古代的婚姻關系中,家族祖先崇拜和傳承的需要遠遠多於婚姻關系中對雙方幸福的考慮。在婚姻家庭制度中,重點是維護丈夫的權利。在婚姻的解除上,有人稱之為“威權離婚”,適應了以男性為中心的宗法制度。婚姻解除時,男性壹方(包括夫家和丈夫本人)享有更多權利。另壹方面,女性壹方(妻子本人)解除婚姻的權利受到嚴格限制,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幾乎被完全剝奪。這種離婚制度符合“以男性為中心”的文化和制度,也是男性在婚姻制度中政治經濟主導地位的必然反映。在中國古代的離婚制度中,離婚主要有三種形式:離婚、離婚、再離婚。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與妻子離婚
1.歷代法律關於休妻的相關規定。和老婆離婚就是逼老婆離婚。“孟子?離婁的下壹本書,“如果妳成為妻子,妳將永遠無法養活自己。“孟子自己成了妻子”,荀子?《揭秘》:孟子行為惡劣後出嫁,可謂自強不息。《楊戩註》:孟子行為不軌後出嫁。“七出”是丈夫與妻子離婚的七個法定理由。這個詞直到唐代以後才出現,但其基本內容幾乎完全來源於《大戴笠》中的“七去”(又稱“七棄”)無子,去;尹,去;吃醋,去;病,去;話很多,去;偷,走。"
2.男性壹方的絕對優勢。只要有“七條理由”中的任何壹條,丈夫就可以和妻子離婚。甚至,有些和妻子離婚的理由,在今天看來相當不合理。比如漢代著名的外交戰略家班超與妻子離婚的原因:李益始於社稷,但龜茲攻疏勒,他不敢前進壹步。因為給陳錫禹寫信,沒能成就壹番事業,毀了晁。
韓曙?第47卷?《班良列傳》說:班超與妻子離婚,只是因為同事們說他沈迷於天倫之樂。其實,不僅丈夫能找出和妻子離婚的“廢話”理由,如果公婆不開心,即使夫妻恩愛,也是美好的。正如漢樂府《孔雀東南飛》詩中所描述的,劉蘭芝與焦仲卿情深,劉蘭芝並非只有“十三能”。
3.保護婦女權利。在唐代的立法中,對娶妻的程序有明確的規定,規定娶妻必須有正當理由,必須付給女方壹定的財產作為補償。妻出無七:雖然犯了七宗罪,但有三件事要做。不去的叫:壹是她壹直在悼念姑姑;第二,妳結婚了,妳就便宜了,妳就貴了;第三,收了東西沒有回報。出來的就給壹百棍子,壹起追。
如果犯了邪病,犯了強奸罪,就不需要這個法律了。問“如果妳妻子沒有孩子,妳能聽到。不知道幾年沒孩子,妳就結婚?”回答:“綠雲:50歲以上的妻子沒有孩子,所以她應該聽普通的。也就是說,如果她不滿49歲,沒有孩子,也沒有結婚。”《唐律釋》說:夫妻之道,在義上是同壹點,終身不變。而且唐朝的法律嚴格遵守“三不”。如果妻子符合“三不”,
在婚姻中,夫妻的法律地位不同。按照通常的禮儀標準,丈夫的地位高於妻子。“七出三不走”的離婚原則是由男人控制的,女人只是被動服從。比如唐律明確規定,妻子“背夫,若有野心,監禁二年”。如果她擅自再婚,會被監禁三年,所以據說加了“二等”。
以上都是父權制度下夫權專制的典型反映。男尊女卑的“夫妻相”壹直沿襲到清朝,對後世影響深遠,甚至至今仍有影響。正如費孝通先生所分析的,“中國的傳統社會已經把夫妻關系搞得很嚴了。但是,男人的感情生活很少受到嚴格的約束。”[1]149.“三不去”是對男性隨意與妻子離婚的限制,是對其對家庭利益貢獻的肯定,其本質目的不是維護女性地位,而是維護男權倫理秩序。
第二,義
1.義絕制度的內容。壹絕是強制離婚制度。壹絕作為壹種強制離婚制度,形成於漢代,但經歷了從“禮”到“法”的過程。何時入法,無從考證。可以肯定的是,在《唐律》中首次完成。事實上,壹絕是政府的壹種強制離婚制度。
法定事由是指夫妻壹方有殺害、傷害另壹方及其直系親屬或者旁系親屬的行為,或者夫妻壹方的親屬在壹定範圍內有毆打、奸淫、殺害對方的行為,即認為夫妻失德,判定為失義。《家族婚姻》規定“犯罪的人就走,違者監禁壹年”。其中規定,如果出現上述情況,夫妻雙方必須離婚,違者監禁壹年。《大明法》規定了妻子可以和丈夫提出離婚的條件。
唐宋時期的法律中沒有這樣的規定,但在元法中開始出現,即如果丈夫收受他人錢財,縱容、強迫妻子賣淫,則法律裁定女方離婚。可見,《大明法》支持妻子有權主動訴諸法律,以擺脫丈夫強加的身心折磨。與唐宋相比,上述規定以法律保護了她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
2.系統的本質。維持婚姻的目的之壹就是“兩個姓氏和睦相處”。當中國的婚姻在兩個家庭之間被奸殺,婚姻無法繼續。“義”的核心是強調家庭倫理秩序在婚姻關系存續中的基礎作用,考慮整個家庭中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
因此,如果當事人未能自動解除婚姻,政府將決定強制解除婚姻,甚至懲罰他們。這是基於維護社會倫理的價值追求,政府直接幹預當事人的婚姻。“逼婚”制度是中國古代特有的,這種公權力對私權的侵犯是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完全接受和認可的。在中國古代,維護封建倫理秩序是最高的價值追求,也是離婚的法律標準。封建禮教能否維系,決定了婚姻能否存續。因此,無論當事人意願如何,夫妻必須離婚,這充分體現了婚姻的宗法制度。
第三,和諧與分離
1.和諧來自:看起來很美。隋朝以前,從這種現象實際上已經有了和合的“習慣”,法律上也沒有“造法”的規定,不同朝代叫法不同。直到唐代,才完成了從“習慣法”到“成文法”的調和體系。《家族婚姻》規定“犯了義的就走,犯了法的只服壹年。夫妻不和而離,則不坐”,並且在《唐律論》中解釋“夫妻不和,則互不相容,欲離者不坐”。
也就是說,唐朝的法律是允許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所以法律對離婚不予追究。敦煌出土文獻中發現的“釋妻”文書:如果是因為夫妻,這輩子的夫妻就只有結婚了。如果婚姻合不來,更像是仇人,所以是對立的。既然兩人心意不同,就很難回到同壹個意思,親戚們很快就會牽扯進來,各還各的債..
年月日,我手書。“太平廣記?據文姬記載:“唐朝欽差大臣李鳳年移左,每年都到漢州羅先縣命妻子出嫁,守中的女兒也離了婚。“上述案件中,夫妻離婚的原因是“感情不合”,即《唐律》規定的“和而不同”。清朝法律還規定,如果雙方“離婚”,婚姻可以解除
《大明法》也規定“犯了罪就要走,也要堅守80。夫妻不和,想走的就不坐。”在從充分關註女性的角度研究中國古代婚姻制度時,我們看到了溫柔的書《放妻》,讓我們領略到了“吃人倫理”之間難得的和諧。丈夫和妻子可以平等離婚,並且
2.學術爭議。學界普遍認為,“和合離婚”是夫妻雙方完全獨立自由的壹種“協議離婚”形式,本質上相當於今天的兩廂情願離婚。這種理解不夠科學。在家族主義或宗法制度的影響下,中國古代夫妻不可能有合意的離婚制度。顯然,中國古代的“和合離婚”比今天的離婚更加獨立自由。
3.和諧與分離系統的本質。和諧與分離的現實。家庭婚姻中的“離義”壹條規定“擅自離的妻妾,只服兩年;所以再婚的都是二等。“亦舒”解釋道,“女人沒有辦法以自我為中心。如果她們有壹顆唱和平的好心,打算分開,她們就會善於背著丈夫。如果他們有其他野心,他們的妻妾會在壹起呆兩年。也會困難很久。在薄薄的幕布之內,他們可以(暫時)毫無怨恨地離開。
到了唐代,法律明確規定,妻妾如要離開,必須征得丈夫的同意,不得主動要求解除婚姻關系,更不能私自將丈夫抱走或與他人結婚。雖然《唐律》在和分制度上的突破和創新值得我們尊重和研究,但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作為壹個整體卻無法回避儒家宗族倫理的約束。“在唐代,妻妾雖和好分居,但必須征得丈夫同意才能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