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位世襲制
從禹的兒子齊開始,禪讓制度的慣例被破壞,皇位世襲制取代了禪讓制。皇位世襲制的確立是壹個重大的歷史變革,它標誌著原始社會的“天下為公”被奴隸社會的“家天下”所取代。從歷史發展來看,是歷史進步,其根源在於生產力的發展。
2.檢查系統
秦以後,封建選官制度發展起來。漢武帝時期,建立並發展了壹套選拔人才的選官制度,包括地方考察和皇帝招聘,其中自下而上的選官制度是漢代最重要的選官方式之壹。各方面人才的湧現是漢武帝全盛時期的重要原因。
東漢時期繼續實行檢察制度,但前後有所變化。當初主要是靠人才在當地的名氣,也就是所謂的“鄉下選”。中期以後,大地主的勢力開始惡性膨脹,家族的聲望成為選舉的主要依據。在選官制度日益腐朽的條件下,出現了壹批世代為官、控制中央或地方政權的富家子弟,世代勞作的貴族地主也因此形成發展。後期宦官掌握用人大權,選官制度更加腐朽,出現了“壹個秀才不懂書;查孝廉,父親分居。
3.中間做了九個產品。
九品鄭智制度是魏晉南北朝時期壹項重要的選官制度。三國時實行,隋唐時廢除。東漢末年的軍閥混戰打破了原有的統治秩序,使漢朝的檢審制度無法延續。曹操為了發展自己的勢力,采取了“唯才是舉”的用人政策,曹丕執政時創立了九品中正制。具體做法是:中央選擇“有智有識”的官員兼任州官、訪學、評九類,作為撤官的依據;中正評價讀書人,對其家世和才華同樣重視。到了曹魏後期,尤其是晉朝,改九品中正制,不再是選拔人才的方式。由於蔣介石的官職被壹個大家族壟斷,選官僅以家庭出身為標準,存在“上品無貧,下品無家”的等級情況。九品鄭智制度是東漢以來貴族家庭發展到壹定程度的產物,加速了魏晉以來貴族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4.科舉制度
第壹,隋唐科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隋朝的崛起:隋文帝廢除九品中正制,開始采用分科考試的方法選拔官員;隋代楊迪時,科舉制度已經形成。唐朝的完善:唐太宗年間,增加了考試科目,主要是進士和明靜;武則天統治時期,科舉考試的考生人數大大增加,武舉和宮考也隨之發起。唐玄宗任命高級官員主持考試,這提高了科舉的地位。
科舉制與九品中正制的明顯區別在於,選官不再以家世而是以考試成績為標準,選官的權力不在地方而在中央。科舉制的建立是封建選官制度的壹大進步:它壓制了世家大族的影響,擴大了官員來源,本質上反映了隋唐時期階級關系的變化;提高了官員的文化素質,有利於政治清明;它大大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於政治穩定。需要指出的是,科舉制度雖然擴大了官員的來源,但仍然是為地主階級選官的制度,是為地主階級服務的。
第二,宋代科舉制度的發展。與唐代相比,宋代科舉制度有了進壹步的發展,有了自己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宮廷考試已經定制化,實行“糊名法”,采用的名額比唐代大大增加。科舉制度的發展為地主階級各個階層進入仕途開辟了道路,進壹步擴大了北宋的統治基礎,起到了加強中央集權的作用。
第三,明清科舉制度的變遷。明清時期采用八股選士,釋義以朱的《集註》為準,文章格式為八股,不能隨意發揮。八股的本質是壹種文化專制,禁錮了人們的思想,嚴重阻礙了文化科學的發展,是近代中國科技落後於西方的重要原因。清末戊戌變法改革了科舉制度,廢除了八股,改變了謀略論。科舉制度在中國古代選官史上存在了近1300年,直到1905年才被廢除。
在官僚體系中,如何選擇地方官員,無論是住在百姓附近的官員還是政府官員,都關系到統治基礎的穩固,為歷代統治者所看重。縱觀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歷史演變,地方官員的選拔大致經歷了兩個階段。
第壹階段,秦漢至隋唐,地方官員的選拔以考察推薦為主,以“任人唯賢”為標準,地方權力較大。從選拔上看:先秦時期實行的是村中舉薦制度,在血緣和地緣政治相結合的情況下,基層的舉薦實際上並不能跳出“任人唯親”的框框。漢代實行考察評議制度,規定每年由地方長官推薦壹定數量的人,選拔標準主要是德行、經學、鄉議。茶居實行推薦人和被推薦人坐在壹起的制度。剛開始系統還是比較謹慎的。但由於茶聚的標準壹般,主觀評價成分多,很容易求助和造假。推薦的人大多是“自己的知心朋友和學生”,沒有什麽真才實學。隨著官員管理的腐敗,這壹制度也在東漢末年毀於壹旦。魏晉以後,實行“鐘政”制度,選拔和推薦的權力不再交給地方官員,而是由朝廷統壹任命,負責選拔人才。這些官員是他們本縣的“中正”,他們把地方人才分為九等,上報中央,由中央任命。中正官員評價人才的標準包括了考察制度規定的內容,增加了“家世”“能力”等項目,註重德才兼備,比漢代更加完善,壹時間“雅正並進”,起到了壹定的積極作用。但這種制度也有缺陷:壹是選官的人,即“中正”官員,多為地方巨富所控制;二是選拔標準多以家庭背景為標準,導致“上品無貧,下品無家”的結果,阻擋了寒門人才的進入。
從任命上來看:自秦以來,歷史悠久的地方官員級別都要由中央任命,歷代都有延續。秦漢時期,地方分為郡縣兩級,地方官員都是中央派出的,縣令也是,縣令也是。但同時也規定地方長官有權力制定自己的下屬,縣長、縣長可以在自己的區域內選拔任用官員。
第二階段,隋唐至明清,選拔方式以科舉為主,以“考”為標準,人權完全收歸中央。從選拔上看:隋唐實行科舉制度,楊迪用科舉制度取代九品中正制,成為選拔各級官員的主要方式。全國各地的學生不需要通過推薦,直接報名參加考試。經過公開的逐步考試,他們由政府挑選。進士經政府和中央逐級筆試合格後,再由吏部面試。內容是考察“體、字、書法、判詞”,即體貌、言語反應、書法字跡、判詞寫法。科舉考試的內容主要是儒學,也是知識性的。壹般來說,科舉是以吏部的能力和吏部的能力為標準的。八股文出現於明代中期,是壹種排列夫婦、分股嚴格的文體。考生容易掌握格式,閱卷標準也更客觀。在科舉制度的發展過程中,也有過科舉制度的存廢之爭。朱元璋曾下詔停止科舉,但始終沒有找到科舉之外選官的有效途徑,只好在中止九年後恢復。科舉制度以相對公平、公正、公開的方式選拔和招聘人才,給整個政治體系帶來了新鮮血液,對政治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從任命上看:地方官員仍然由中央任命,這壹點沒有改變。改變的是地方官員任命自己下屬的權力被取消了,地方官員不能再任命自己的下屬官員。所有進入市場的地方官員都是由中央政府任命的。據《文獻通考》記載,隋朝“死於家中之官,非朝廷所出,郡縣無復部。”自隋朝以來,地方官員的人權被中央收回。
古代地方官員選拔制度對政治的影響
地方官員的選拔任用不僅是壹項公務員管理制度,而且關系到整個政治的興衰。秦始皇廢除封建、建縣後,中國的政治問題,從結構上講,就是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其中地方官員的選拔關系到政治結構的穩定。把好人用在好的地方,就會有政治的穩定,國家的強大;另壹方面,它陷入分裂和戰爭,這已被漫長的歷史發展證明了無數次。可以說,地方官員的選拔任用制度是政治發展的生命線。
首先,統壹既是傳統治理的前提,也是目的,中央任命地方官員是實現統壹國家的客觀要求。
在秦朝到清朝兩千多年的官僚制度發展過程中,選拔任用地方官員的制度壹直在不斷演變,但有壹點從未改變,那就是地方官員全部由中央任免。秦始皇結束了封建割據,統壹了全國,設置地方壹級為郡縣。郡縣的首席印官、首席知府、縣令由中央任免,成為定制。雖然行政區劃不斷調整,地方官員的權力有時會擴大,但地方官員總是由中央政府任命。這種體制安排有幾個原因:
第壹,建立統壹的政權,必須有壹個穩定的中央政府,有壹套由中央政府安排的人事組織體系。中國的特點是民族眾多,地域遼闊,地區差異大,對實現大統壹提出了挑戰;但如果不實現統壹,四黨割據,整個國家將陷入戰爭鬥爭、混亂和黑暗。為了保證大壹統政治體制的穩定,關鍵問題是要有壹個穩定的中央政權體系,它要統籌安排用人,特別是作為統治基礎的地方政權,其任免應由中央控制。
第二,維護大壹統應由中央政府的權威進行宏觀調控,避免陷入地方主義。從漢代開始,地方官的回避就有了限制,也就是說,本縣的人不能當地方官。壹方面是為了防止自己家族的地方勢力利用國家權力合法實施暴力;另壹方面,為了避免異地之間的隔離,不能很好的融合,陷入狹隘的地方性。為了加強不同地區之間的融合、交流和發展,確保大壹統局面的維護,必須實行全國選拔人才、異地任職的制度,而這壹制度只有在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下才能實現。
第三,統壹政權的存在要求國家權力能夠有效制約地方勢力。地方官是國家權力的代表,是發布政令、到達民情的關鍵環節。他們必須脫離當地強大的勢力,受到限制。中國古代的基層組織往往是在血緣和地緣的結合下建立起來的。人們以土地為生,很少遷移。村莊組織結構普遍穩定,地方豪強容易壯大。比如漢朝就有“寧可丟兩千石(郡守),不可丟眾人”的說法。如果不加以控制,農村大亨的權力往往很猖獗:兼並土地、庇護人口和收養私人追隨者會導致社會動蕩時的混亂,這將直接與國家利益發生沖突。因此,在古代的治理中,非常重視對臨時官員的精心挑選。壹方面,必須照顧好人民,另壹方面,必須加強對當地強大勢力的控制。
其次,中央權威的確立是社會穩定的保證。中央有人事權,收回地方建立自己下屬的權力,統壹官制。
秦漢時期地方諸侯可以自創下屬,實際上是把地方的部分交給有人權的地方官。地方官員可以選擇自己管轄區域內的官員。雖然要通過考試,達到壹定的標準,但由於他們是“自治”的,權力很大,地方官員很容易和自己的親信形成政府體系。地方政權建立後,將成為脫離中央政府的職能機構。漢代諸侯割據,魏晉南北朝戰亂,都是因為地方勢力過大。關鍵是地方當局利用人權,他們都利用自己的人民。中央政府是壹個虛擬的系統,天高皇帝遠,而地方當局現在掌權,中央權威受到威脅。
從公務員管理制度來看,秦漢可以建立自己的下屬。選官雖屬中央官制系列,但與地方官有更強的依附關系,存在管理的“雙軌制”。在政治和行政兩端,中央政府對地方的控制被削弱。隋朝時,中央收回了地方管理自己家族的權力,統壹了官制。可以說,在地方官員的選拔上,古代社會直到隋朝才開始走上中央集權的道路。隋朝實行兩種制度,徹底加強了中央集權。壹是科舉制度取代九品中正制,中央以制度化的標準選拔人才,地方家族不能再操縱選舉;第二,取消縣郡地方官員自設家室的權利,官員選舉後由中央任命,升遷靠中央統壹考核。
科舉制度用於在全國範圍內選拔官員,其次是文官選拔制度,根據能力獎勵官員,然後通過考核制度評價政績,以進為退,提高了統壹的文官管理,既保證了中央政府的權威,又穩定了地方秩序。
第三,制度化的選官標準為實現長治久安的政治理想提供了壹支高素質的地方官員隊伍。歷史上地方官員的選拔,如果沒有具體的、可執行的標準,就會被人為的好惡所左右,所以傳統治理的經驗是,選官的標準是明確的、制度化的。基於個人感覺的選擇往往是非理性的、易錯的、不穩定的;制度化的標準是理性、公平、穩定。
如果人事選舉不能公開舉行,就會形成集團利益,那麽人事權就不屬於公眾,而落入私人手中,必然導致徇私舞弊的人事亂象。隋唐時期發展起來的科舉制度,標準統壹、客觀、制度化,開放政權,廣泛吸納人才。統考標準為天下所有士子提供了壹個成名入仕途的機會,也為國家搭建了壹個最大化制度化吸納人才的平臺。此外,全國集中考試降低了政府在人才選拔方面的成本。通過集中考試,可以將社會精英以制度化的形式同時聚集在壹起進行晉升和最有效的制度化人才選拔。唐太宗李世民在玄武門上看到進士們成群結隊地進入考場,激動地說:“入我圈套者,天下第壹豪傑”。公開選拔和廣泛使用人才也是唐代盛世出現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