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秦時代
中國商朝的婦女地位較高。夏朝在開國時還是母系氏族社會,其居住方式有兩個特點:壹是遊牧性,二是從妻居。商代社會的婚姻是由多個父和多個母***娶,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會。按照周禮的規定,男性貴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壹個。
2、秦漢時代
秦國自商鞅變法之後,貫徹法家思想,講求國家利益至上,禮法道德傳統相對受到忽視。秦代家庭立法中,婦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擁有平齊地位,如婦女可殺死通奸丈夫,丈夫毆妻與妻毆夫同等處罰,等等。
反映在婦女再嫁的問題上,也就非常地寬容。從江陵張家山漢簡中有關秦代法律的記載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規定。
3、魏晉南北朝時期
三國時代,由於連年戰亂,人口銳減。為了生息繁衍,統治者對婚姻的要件給予了寬松的規定對於婦女再婚的問題,同樣沿襲了漢代法律的寬松規定。
4、隋唐時期
隋唐時代是我國封建社會發展的鼎盛時期,由於北方異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這之前幾百年間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視婦女地位、婚姻自由結合的傳統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
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會輿論和官方立法對婦女再婚的問題顯得非常寬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統的唐代皇室,在壹言壹行為天下垂範的情況下,自身對婦女的再婚曾經毫不在意。
5、宋元時代
由於程朱理學極力主張“存天理、滅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視婦女的權益,甚至提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在理學的影響和長期滲透下,從宋初到南宋的幾百年間,民間對於婦女再婚問題的輿論評價和社會風氣本身都經歷了巨大的變化。
6、明清時代
明清時代對於婦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壓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殘酷程度。明清時代,封建的宗族勢力有了進壹步的增長,大量的鄉規族約充斥著迫害婦女、剝奪婦女再婚權利的條款。在當時,國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規範,實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
在廣大的鄉村,宗族習慣法、地方習慣法實際上起著主要的調整功能。因此,婦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極其強大的宗族勢力的阻礙。
7、民國時期
民國時期是中國社會變革劇烈的時期,婚俗的變化也是這壹時期社會變化的重要內容之壹,隨著婚姻觀念習俗的變化,婚姻法的變化也在所難免;但民國時期婚姻法對於壹夫壹妻制的規定有名而無實;“新舊並存,中西***用”是這壹時期婚姻習俗演變的主要特點。
8、解放初期
新中國建立之後婦女得到了空前的解放毛澤東同誌率先地喊出:“男女都壹樣”“婦女能頂半邊天”的口號,壹時間中國大地上職業女性開始承擔起越來越多的社會責任,真正改變了女性的經濟地位從而徹底改變了女性的社會地位。
9、二十壹世紀
隨著計劃生育的普遍開展與教育的發展,更多人真正的擺脫了男尊女卑的思想,兩性更加趨近平等。
擴展資料
纏足禮教意義與婚姻穩定功能:
中國歷史上婦女禁錮走向嚴密與纏足推廣時代高度壹致。纏足出現的年代說法不壹,最早的有漢代之說,稍次的是六朝之說,最流行的是五代南唐後宮舞姬窅娘之說。不管出現年代的早晚,婦女纏足普及始於宋代,是普遍的***識。
更晚的是元陶宗儀《輟耕錄》主張的元代說,婦女纏足是為了與蒙人區別。為什麽原來少數人病態審美追求,宮廷奇巧翻新,邀寵帝王的行徑,能夠廣為民間接受?不管怎麽說,對於勞動人民,摧殘婦女的雙腳,實在有損生活的方便。
如果人們付出了巨大代價而無收益,恐怕風靡壹時以後也難以為繼。事物因其功能而存在,大致是不錯的。毋庸諱言,任何時代,人們追求美麗向來是不惜自戕自己身體的。然而,纏足無論起初還是普及,似乎都不是女子本人的自願行為,而是他人的強迫。
纏足是壹個自五六歲開始至成年大約十年左右束縛改變腳骨自然生長的過程。不是婦女成年以後想做就能做成的事情,即使壹位成年女子羨慕纏足甘願如此,也徹底喪失了纏足的生理條件。
因此,追溯其初,必然是以獻媚取寵為業的色情業或宮廷舞樂中人,在挖空心思尋求花樣時找到的方式,不然就是受到什麽啟發而做的實驗。
不管創意來自何方,都不可能是創意者本人的行為,且不論創意者可能是男性,就是宮廷舞姬或青樓舞妓,在擁有想法的年紀,也失去了自己實踐的可能,壹定是通過女孩來實驗的。在這壹意義上說,南唐的窅娘究竟是創意者還是實踐者,則不能定論。
婦女纏足在支撐禮教約束方面的作用極其顯著。其壹,女子出嫁以前,可謂是伴隨著纏足過程而度過的。因此,纏足猶如牢籠壹樣,鎖住女童的行動,也就鎖定她自由交往的空間,由此減低引誘私奔與被拐賣的危險。昔日家庭無論貧富,幼女若不纏足將影響日後出嫁與財禮薄厚。
男人重視女子纏足,實質上是把它作為女子貞潔標誌看待的。這壹顯見的標誌概括了女子在娘家生活的全部經歷。其二,減低女子出嫁後逃跑的風險。男女未曾謀面的包辦婚姻,雙方婚後發生性格沖突的幾率增高,下層家庭居室簡陋,沒有仆役侍女和閑人專門行使看管責任。
所以,婦女婚後,不管什麽性質的逃跑行為,纏足都造成很難逾越的障礙。通過買賣實現的婚姻,在資金支付以後,不能不重視家庭的完整,在防止女子逃離的同時,更重要的是平日的婦道行為約束。
纏足劃定了婦女活動的空間,女人日常生活生產,諸如做飯、紡織、蓄養家禽等等並不倚重腳力,所以,男人才會毫不猶豫地選擇了纏足婦女。因而,如此摧殘行為能暢行無阻壹千余年,形成難以更改的習慣,甚至清朝康熙年間幾次發布上諭禁止纏足,人們都依然我行我素,照樣纏足不誤。
不過,人類生活實際需要永遠是處於第壹位的,狠心殘害婦女的雙腳也以不妨害日常生活為限度。當纏足與謀生發生沖突時,人們就不會再無條件的沿襲仿效普遍的習俗。譬如明清兩朝,運河兩岸,靠運輸、拉纖為生的家庭,婦女就沒有纏足的,流動的生活方式註定選擇天足。
不管怎麽說,活下去是最重要的。再如明代宮廷選淑女。選中入宮以後,皆放腳,就是為了服務奔走方便。不過這些人不是天足,而是改造腳。蓋因入宮時已13歲上下,再放腳已不可能完全恢復自然生長狀態。
從包辦婚姻與纏足看中國古代婦女的歷史地位-鳳凰網
中國婦女-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