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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戶籍制度

戶籍制度是壹項基本的國家行政制度。傳統的戶籍制度是以家庭為單位的人口管理方式,與土地直接相關。現代戶籍制度是國家依法對公民的出生、死亡、親屬關系和法定住址進行采集、確認和登記,以保障公民在就業、教育和社會福利等方面的權益的法律制度,是壹種面向個人的人口管理方式。當代中國的戶籍制度已經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桎梏,迫切需要進行改革,加快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壹體化的新格局。

當代中國戶籍制度的變遷

戶籍制度1954、中國頒布實施第壹部憲法,規定公民有“遷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經常性戶口登記制度的指示》,規定全國所有城市、鄉鎮、村都要建立戶口登記制度,開始統壹全國城鄉的戶口登記工作。

在不到兩年的時間裏(1956和1957),國家連續出臺四個文件,限制和控制農民盲目流入城市。

1958 1,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為標誌,中國政府開始對人口的自由流動進行嚴格的限制和政府管制。首次將城鄉居民區明確劃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種不同的戶籍類型。事實上,1954憲法中關於遷徙自由的規定被廢棄了。

1975年,憲法正式廢除了遷徙自由的規定,此後壹直沒有恢復。

1984 10國務院發布《關於農民進入集鎮的通知》,允許農民自理口糧,落戶集鎮。

1985年7月,公安部頒布《城鎮人口管理暫行規定》,“農轉非”內部指標定為每年萬分之二。與此同時,作為人口管理現代化基礎的居民身份證制度,也於1985年9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終於使戶籍制度發生了相應的初步改革。

1997年6月,國務院批準《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公安部關於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的意見》,明確規定:從農村到小城鎮工作或興辦二、三產業的人員,小城鎮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聘用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在小城鎮購買商品房或合法自建住房的居民,其* * *。

1998年7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籍管理若幹突出問題的意見》,解決了新生嬰兒隨父落戶、夫妻兩地分居、老年人投靠子女、在城市投資創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其隨父居住的直系親屬等問題。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房,有合法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居住滿壹定年限,符合當地政府相關要求的。

2001年3月30日,國務院批準《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

建國以來,我國戶籍管理制度的變遷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壹階段,1958之前,是自由遷徙時期;第二階段,1958 ~ 1978,為嚴控期;第三階段,1978之後,半開放式。

當代中國戶籍制度改革

總結

戶籍制度改革是當前備受關註的話題之壹。戶口可能是計劃經濟體制烙在每個人身上最深的印記。毫無疑問,戶籍制度改革對於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實施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促進人力資源配置的市場化,保證我國經濟的長期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全國各地都在因地制宜加快戶籍管理制度改革。

戶籍制度已經成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障礙。

最大的負面影響是削弱了經濟要素的自由流動,阻礙了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不利於形成全國統壹的勞動力和人才市場。

其次,阻礙城市化進程,對農業現代化和農村人口轉移形成制度性障礙。中國大量的農村人口需要轉移,但實際上,進城的限制並沒有從根本上放松。

此外,它還抑制了消費市場的進壹步發展。大量進城農民工沒有基本的生活條件和安全感,工作不穩定,城市需求和消費畸形發展。

此外,現行的戶籍制度加劇了城鄉分割,阻礙了城鄉統籌,加劇了社會分化。與住房、消費(如購車)、教育、社保等利益直接掛鉤。不同的戶籍有不同的待遇,不僅人為地把本應平等的地位分成三六九等,還拉大了貧富差距。

戶籍條例以法律嚴格限制農民進入城市,限制了城市之間的人口流動和中國的自由遷徙,在城市和農村之間築起了壹道高墻,從而形成了分隔城鄉的“二元經濟模式”,造成了城市和農村的不平等。

非婚生子女不得入戶的規定,造成了黑戶口(無戶口)的問題。由於戶口的附加值,擁有黑戶口的公民在升學、就業、醫療等方面遇到很大困難。

中國人出生後,要求選擇父母壹方的戶籍作為自己的戶籍;上學、就業也可以轉戶口,但有時地方政府會限制轉戶口名額,征收高額城市增容費。

由於異地競爭激烈,壹些學生家長為了獲得更好的錄取機會,在高考報名前就把孩子的戶口遷到競爭不激烈的地方。高考移民現象引發巨大爭議。

因為戶口直接與福利、上學和就業機會掛鉤,壹些公民付出高昂的代價獲得城市戶口甚至非農戶口。

如果有人居住在他/她的戶口所在地以外的地方,他/她將被視為外來人口,不能享受那裏的各種福利,以及充分的上學和就業機會。

很多居住在城市郊區或“城中村”的居民,盡管根本不從事農業,但仍然是農業戶口。同時,很多來自農村的居民進城打工,卻拿不到非農戶口。

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如果婚姻雙方不能出具自己的戶口簿,民政部門將不予辦理結婚登記。

當年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在戶口遷出學校集體戶口之前,其戶口將被凍結,不能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辦理護照、辦理身份證。

戶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1]戶籍制度改革是繼上世紀80年代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後,又壹次“解放”農民的革命。

戶籍制度改革的內容是從傳統的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向城鄉統壹的統壹戶籍制度轉變和改革,打破“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的戶籍界限,使公民獲得統壹的身份,充分體現公民的居住權和自由遷徙權, 剝離和消除附著在戶籍關系上的各種社會經濟差異,在發展機遇面前真正實現城鄉居民地位平等。 為此,建議:

1.恢復公民遷徙自由的憲法條款確認,城市和農村居民都有權自由遷徙、選擇工作和生活。

2.政府應宣布實行全國統壹的戶籍制度,實行城鄉戶籍管理壹體化,取消“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落戶的基本條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穩定職業和生活來源。同時,過渡期間可以實行暫住地和常住地,並制定相應的標準。

3.戶籍制度改革不是廢除“戶口”,而是剝離戶口的附加功能。應該取消附著在戶口上的利益差異,體現社會身份和“國民待遇”的平等。

4.戶籍制度改革後,戶籍管理仍然是必要的。通過登記成為公民,壹個人可以證明他的身份並確立他的公民權利和能力。它可以為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合理配置勞動力提供基礎數據和信息。戶籍管理也是治安管理的基礎,對維護社會治安、打擊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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