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的政治傳統中,天子——皇帝壟斷壹切權力,所以孟德斯鳩式的分權制在中國的國家機構中無處可尋;但要行使皇權,還是要建立壹套機構和制度。這壹制度和體系在中國漫長的政治歷史中不斷完善。雖然從政治角度很難區分類別,但從技術角度來看,擔任各種職務的官員履行各自的職責。中國的政治機構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輔助皇帝決策,壹類是執行皇帝的決策。從技術上講,這兩類在國家機器內職能明顯不同的機構之間的區別,類似於現代國家的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之間的區別。然而,在政治上,它所基於的皇權概念不同於立法機關的經典概念,所以我稱之為指示機構和執行機構之間的區別。基於這種區別,檢察的職能是監督行政機關是否正常運轉,所以屬於執行機關;諫的作用是監督皇權能否做出好的決策,所以屬於指令性組織。這部機器的監督機制是如何建立的,又是如何演變的?本文試圖通過簡述諫制度的歷史來探討這壹問題,從而進壹步闡述諫制度在中國政治傳統中的地位和作用。
諫的歷史可以分為兩個階段:漢至宋的建立和發展階段,元代的擱置階段,明清的蛻化階段。
質量。然而,由於諫制度本身的復雜性,很難解釋清楚它的演變過程。以諫為職的官員稱為諫官,也形象地稱為言官,但言官也指監察官。監察官屬於都察院,諫官從來不屬於壹個統壹的組織。規勸的責任通常由規勸者和給予者共同承擔。從字面上看,賜物就是掌管朝政,但實際上賜物也有勸諫的使命。諫包括誦和駁。如上所述,背誦是針對皇帝提出批評意見,通常是書面形式。如果申訴人是政府審議機構的成員,也可以口頭申訴。封鎖指的是月亮的壹個程序:當諫官認為含有皇帝旨意的詔書或其他文件不合適時,就把它們封起來,退回去以示反對。
秦漢時期,諫官初為官,皇帝把諫官的職位委托給壹個私人顧問,頭銜為侍中、常侍、三七常侍。這些諫臣大多是秦朝的武將。在漢代,擔任源官的官員身份不同。漢武帝(公元前1465438+公元前0-87)任命沒有官職的孔安國為諫官。諫官人數由皇帝任意決定,長期可達數十人。到了東漢,諫官成了官。
六朝時期,中央組織進壹步完善,逐漸分為三個部分:尚書省負責執行,中書省(又稱內書省)、門下省負責批示。中書省代表皇帝起草上諭,廈門省聯系中書省和尚書省,即傳達指令和執行機構。它壹方面將皇帝的旨意傳達給執行機構,另壹方面又將執行機構呈上的文件轉發給皇帝。諫諍的使命由門下省承擔。此時,封鎖已逐漸成為壹種統治,不僅可以拒絕官員向皇帝提交的奏折,還可以將皇帝的命令退回中書省。
唐繼承了以前的制度,並對其進行了很大的改進。唐太宗(公元626-649年)非常重視諫諍制度,此時的諫諍任務由門下省和中書省承擔。門下,省裏設了四個助理員,四個左大夫,四個左騎侍從。中書省有四個右諫大夫,四個右騎常侍。唐朝創設了兩個官職,分別是補缺和收遺,分為左、右,左調下省,右調中書省。補充說明和拾遺都是訓誡者,他們負責保管其他訓誡者提交奏章所用的四個箱子。
宋朝的皇帝繼續重視諫諍制度。宋真宗(997-1022)下令修訂了大型書籍《辭賦元規》,其中包括了從古代到五代的379部著名的諫書。宋朝對唐朝的中央機構進行改革,中書管民政,樞密院管軍事,作為中央政府的主要機構,置於禁令之下;門下省放在宮外作為府衙。從此門下省從指令機構變成了執行機構。諫官都聚集在新建的諫院內,諫院內設有鼓樓,負責管理繼承唐朝傳統的諫書箱。另外還有檢察院,負責審查訓誡。諫院的職責不僅限於監督皇帝的文件,還包括各級官員的文件,尤其是宰相的政務活動,因為宰相是給皇帝出主意的人。這樣,諫和監督就不再那麽清晰了。宋代普遍設置了五代時偶有出現的“言諫”官職,擔任此職的人大多被任命接替因失職而奪官的檢察官。宋朝皇帝采取這些措施,是為了加強各機構之間的相互牽制。散手騎手屬於夏侯省,由夏侯省主加封。它由六個房間組成,對應於廈門省的六個家庭。
契丹人的遼朝、女真人的金朝和蒙古人的元朝雖然在形式上保留了諫制度,但實際上已經完全廢棄了。這些朝代每壹個都有自己以可汗為中心的貴族政治參與體系。漢族諫官的職責要麽僅限於禮儀(遼代南官署諫官只起訴漢族官員),要麽名存實亡(元代只剩下禦史管理宮務)。但金朝建立的地方監察機關在元代得到加強,蒙古統治者不允許漢人擔任監察官。
明太祖(公元1368-1398)在1368年滅元建明後,繼承了元制。他不僅沒有恢復被金朝廢除的門下省,還廢除了中書省,並將訓令機構降為內閣,有六個大臣直接歸皇帝管轄,沒有宰相。給東西要廢除,建議調到六處,隸屬總政處,負責處理指示機構和執行機構之間的法令等文件;六科對應六系。而原本負責向皇帝進諫的諫官的職責,現在變成了監督各級官員,類似於諫議。明朝之後統治中國的清朝,進壹步強化了皇帝的自主決策。1723年,六科並入都察院,負責監管各省十五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