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及時解決擁軍優屬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保證擁軍優屬工作的落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擁軍優屬宣傳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全民國防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規劃。
文化、教育、新聞、出版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擁軍優屬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提高全民國防觀念,培育“擁軍優屬、人人有責”的良好社會風尚。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保障駐軍糧油、水、煤、電、副食品和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工作。積極支持軍隊“菜籃子”工程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部隊加強對軍事設施的保護,維護軍營(庫)區域周圍的治安秩序。對破壞軍事設施、盜竊軍用物資、擾亂營區(庫)的,必須依法懲處。
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部隊宿營、訓練、演習或者執行其他任務期間,及時為部隊提供必要的住房和其他生活保障。
部隊戰備、訓練和國防建設需要征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教育、勞動、人事、科技部門要積極開展智力支持活動,幫助軍隊培養兩用人才。
本省所有道路、橋梁、渡口、隧道和各類停車場免收軍車通行費和停車費,並設立“軍車免費”標誌。
民航、鐵路、公路和船舶客運站應設立軍人售票窗口,優先發售軍人票。有條件的客運站,應設立軍人候車室(飛機、船)。* * *公共汽車、長途汽車沿軍車站運行時,應盡量在軍車站附近設站。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含因公犧牲軍人家屬,下同)、軍隊離退休幹部等優撫對象憑有效證件進入公園和革命紀念場所,免收門票費。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部隊攤派各種費用。
處理軍地矛盾糾紛應遵循“團結—協商—團結”的原則,由地方領導主動與部隊協商解決矛盾,及時化解糾紛。對侮辱或毆打軍人者,應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直至依法懲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適當提高革命烈士和革命傷殘軍人家屬定期撫恤金標準,以及農村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蘇區老幹部、農村復員退伍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定量補助標準,確保優撫對象的生活略高於當地人民平均生活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做好義務兵家屬的優待工作。對享受國家撫恤補助後生活仍有困難的革命烈士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和農村復員軍人,也應給予適當優待。優待金以縣(市、區)為單位實行社會化發放。
居住在農村的孤老革命烈士、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家屬、在農村退伍的紅軍老戰士、失散的紅軍人員、蘇區老幹部、在農村復員退伍軍人和帶病回鄉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伍軍人享受免除義務工的優待。
現役軍人子女應本著就近就地的原則照顧,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額外費用。報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革命烈士子女,可適當入檔;能自理的革命傷殘軍人,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革命烈士子女考入本省公辦學校,免收學雜費。
妥善解決城鎮非現役軍人家庭的住房困難。家庭成員有工作單位的,單位按本單位雙職工對待;無工作單位的家庭成員,由當地房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優先安排。義務兵服役期間,當地有關單位或房管部門安排住房時,應計入家庭住房人口。
家居農村的優撫對象無房、缺房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優先分割宅基地。
在優化用工組合,減少企業職工人數時,要盡量避免烈士家屬下崗。
對居住在兩地的軍人家屬,其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安排到部隊探親,公車(船)費用由所在單位按規定報銷,假期工資獎金照常發放,福利待遇不變。
本省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規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對拒絕接收或未完成安置任務的單位,當地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要責成其從安置對象報到之日起支付基本工資,直至上崗,並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做好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要根據我的德才表現,地方工作的需要,以及他在部隊的崗位級別、貢獻和專長等情況,做出安排。在部隊榮立壹、二、三等功的轉業幹部和因戰致殘、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從事飛行和軍艦工作的轉業幹部,除按現行規定給予優待外,在崗位和工作安排上應給予照顧。
有關部門應當在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的同時,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額外費用。
對符合隨軍條件的現役軍人家屬,公安、糧食部門應及時辦理糧食入戶手續。對有固定工作的隨調家屬,勞動人事部門應妥善安置,有關單位不得拒絕接收。對未就業的隨軍家屬和達到就業年齡的子女,勞動部門應優先安排就業。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無軍籍離休幹部和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落實政治、生活條件,解決醫療問題;對需要使用土地建房、購房的,要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積極做好農村軍民兩用人才開發和使用工作,做好人才教育、推薦、使用壹體化服務。鄉(鎮)企業在向社會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農村退伍軍人。
駐贛部隊擁政愛民規定
為了進壹步做好擁政愛民工作,加強軍政軍民團結,根據中央軍委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江西實際,制定本規定。
擁政愛民是我軍的優良傳統,也是壹項長期的戰略任務。駐贛部隊各級領導機關要把擁政愛民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抓緊抓好。
駐贛部隊要把擁政愛民教育納入政治教育總體規劃。要不斷改進教育方法,把主題教育和隨機教育結合起來,把傳統教育和現實教育結合起來,增強教育效果。教育內容要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及時調整,大力宣傳和普及擁政愛民的先進典型。
堅持依法治國,嚴格內部管理。要組織部隊官兵認真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軍隊規章制度,不斷增強廣大官兵的法制觀念,自覺遵守群眾紀律。
尊重當地黨委和政府。要經常走訪地方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主動征求意見。部隊開展演練、訓練、慶典等重大活動時,要提前告知地方黨委政府,積極做好群眾工作。
駐贛部隊各級領導要經常分析研究部隊執行群眾紀律的情況。對群眾紀律差、與當地群眾發生糾紛的單位,要及時教育整改,采取措施限期糾正。
積極參與雙擁模範城(縣)創建活動。按照創建“雙擁”示範市(縣)“組織健全、政策落實、活動頻繁、關系和諧”的要求,抓基層、抓落實、抓基礎,確保“雙擁”工作健康發展。
軍民活動深入開展。要組織官兵積極參與“創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行業”活動。軍民合用場所的設立應堅持就地就近的原則,由團以上政治機關與地方有關單位協商確定。
經常開展各種形式的服務活動,幫助群眾。堅持從人民群眾日常生活需求出發,從小事做起,組織便民服務隊定期或不定期開展便民利民活動;組織雷鋒小組,照顧烈士家屬和孤寡老人;駐軍醫院和衛生所要為駐地群眾防病治病提供方便,有條件的要組織流動醫療隊深入邊遠山區和鄉村為群眾看病。
與地方政府密切合作,開展全民國防教育。駐贛各部隊要主動協助做好地方黨政領導“建軍節”、青少年夏(冬)令軍營和學生軍訓等工作。積極配合地方宣傳部門做好經常性的國防知識宣傳教育,不斷增強全民國防觀念。
積極參與和支持地方經濟建設。駐贛各部隊要主動與當地政府聯系,組織官兵參加國家重點工程和社會公益事業。省軍區系統應積極組織民兵和預備役人員參加當地農田水利建設、荒山綜合治理、農業綜合開發和企業技術攻關等活動。
駐贛部隊要根據駐地自然災害特點,制定各種搶險救災預案。在搶險救災中,要身先士卒,不畏艱難險阻,最大限度地減少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損失,盡最大努力幫助災區人民自救,重建家園。
積極開展軍(警)民聯盟防控活動。駐贛各部隊要協助地方公安、國家安全、司法等部門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懲治不法分子,確保駐地安全穩定。
駐贛團以上單位要積極協助地方做好扶貧工作,幫助貧困群眾發展生產,脫貧致富。省軍區系統要繼續抓好以“掛百村、結對千戶”為基本形式的扶貧活動。軍分區和縣(市、區)人武部力爭三年內完成1個村的扶貧任務。
駐贛團以上單位要成立擁政愛民領導小組,加強與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聯系,及時通報情況,協商解決“雙擁”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推動“雙擁”工作深入開展。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駐贛部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