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文化古城保護立法體系采用國家立法與地方立法相結合方式,國家制定全國性保護法律及其法規性文件,地方在立法權限範圍內制定地方性法規、法規性文件。與英、法、日等國家的法律制度相比,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法律制度相對滯後,主要是與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相對的全國性法律、法規不完善。在由文物、歷史文化保護區及歷史文化名城組成的三個保護層次中,文物保護法律體系相對完善,名城與保護區目前僅有數量很少的法規性文件,缺乏與之相對應的法律、法規,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立法幾乎還是空白。
英國立法體系列化是以國家立法為核心,建立針對古跡、登錄建築、保護區以及歷史古城不同層次保護的對象、保護機構與團體、地方政府職能資金政策等都給予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地方政府主要執行、解釋這些法律條文,並為公眾提供規劃指南、建設與保護咨詢,同時通過制定本地區的規劃及法規性文件對國家立法作有限的補充與深化。最為顯著的特點是將保護組織的監督以及立法參與都納入了立法與執法的程序。
法國的保護立法體系則采用國家與地方立法充分結合的方式,以《歷史古跡法》和《馬爾羅法》分別作為文物建築與保護區兩個層次內容的保護法的核心,明確保護對象、保護方法及保護資金的原則性內容,地方政府根據城市自身特點結合城市規劃制定更為詳盡、深入及有針對性的保護、管理、控制性、法規與法規性文件。完善的國家立法框架與靈活、詳盡的地方立法的相互結合是法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律制度的特色。
日本的保護立法體系同法國相似,也采用國家與地方立法相結合的方式,不同的是日本的國家立法保護的對象往往只是確定由中央政府負責的全國歷史文化遺產的最重要的部分,而更廣大的地區由地方政府通過地方立法確立保護。以日本1966年的《古都保護法》為例,其保護的對象限定為京都市、奈良市、鐮倉市以及奈良縣的天理市、櫻井市、檀原市、班町和明日香村,京都市的非歷史風土保存區域則不受《古都保護法》的保護,由京都市地方政府另行制定的法規如《京都風貌地區條例》進行補充。同樣,其他城市的類似地區通過城市自己制定的《歷史環境保護條例》、《傳統美觀保存條例》等進行立法保護。這些被保護地區的名稱、範圍、保護方法、資金來源等都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法規予以確定。日本《文物保護法》中傳統建造物群保存地區的情況也如此,地方政府可以自己設立傳統建造物群保存地區,制定保護條例、編制保護規劃,而國家在此基礎上通過選擇重要地區作為重要傳統建造物群保存地區納入中央政府的保護範疇。因此,日本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立法體系實質上是以地方立法為核心的,這是它的重要特色之壹。
盡管各國保護的立法體系與側重點各有不同,但是它們都有以下壹些***同特點:
1、全國性的法律、法規健全與各自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相配合,形成完整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框架。
2、給保護對象提供資金保障是各國法律的重要內容之壹,資金保障的內容往往不僅包括資金投入的對象,還明確提供資金的機構,甚至還涉及具體的金額與比例等,非常詳細而落實。在英國的主要保護法令中多數的文件涉及保護費用的提供及其來源;法國最重要的兩個法令《歷史古跡法》和《馬爾羅法》中對資金補助的規定也是最重要的內容之壹;日本在法律文件中不但規定了資金的來源,而且對國家、地方政府的資助比例也有明確的規定。保護資金的立法保證是各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保障。
3、法律文件內容的操作性很強。法律文件在明確對象和範圍的基礎上,對保護的方法與手段僅給予原則性的限定,而對保護管理的程序、國家、地方及民間團體的各自職責與相互關系,以及保護資金的來源及違反罰則的規定內容則更為詳盡與嚴格。這就是說,對保護管理過程本身的嚴格控制與約束的同時,給予具體的保護做法以壹定的靈活性,這無疑使法規本身兼具了操作性強與適應性強的雙重特點。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投資來源
英國和日本兩國雖然在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內容體系及保護管理體系上有很多差異,但在資金保障制度方面卻十分相似。它們***同之處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
1、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撥款是保護資金最主要的來源,款項數額巨大,並呈逐年上升的趨勢。
2、以國家投資帶動地方政府資金相配合,並輔以社會團體,慈善機構及個人的多方合作。國家和地方資金分擔的份額,由保護對象及重要程度決定。如日本規定對傳統建築群保存地區的補助費用,國家及地方政府各承擔50%,對古都保存法所確定的保存地區,國家出資80%,地方政府負擔20%,而由城市景觀條例所確定的保存地區壹般由地方政府自行解決。
3、資金保障與立法制度相結合。在立法中明確規定保護對象的資金補助的額度或數量,為保護資金來源的長期穩定提供了立法保證。如英國從1982年至1990年的13項有關保護的重要法令或法令修正案中,有壹半以上的法令明確規定了用於保護的補助金額或比例,由此可見資金保障已成為英國保護立法的壹項重要內容。
4、各類相關政策的制定為保護提供了多渠道、多層次的資金籌措方式。如減免稅收、貸款、公用事業撥款、發行獎券、自籌資金等形式。相比較而言,我國歷史遺產的保護資金問題無論從資金投入的絕對數量,資金籌集的渠道與方式以及政策的配合與引導上都有相當大的差距。
中外歷史文化名城旅遊資源開發比較
將中外歷史文化名城旅遊資源開發狀況進行比較,於其成功經驗吸收利用;於其敗筆失誤,引以為戒。這對於發展都市旅遊事業,使歷史文化名城在新形勢下發揮優勢,促進都市經濟增長是大有益處的。大多數中外歷史文化名城都曾擁有城墻,但保存到今天的就為數不多了,因而城墻遺址的開發利用是許多城市都必須面對的問題。城墻保存較好的地方,可以進行城墻環遊等活動,如西安市。更多城市其城墻僅殘存部分段落、城門甚至有些連零磚碎瓦也蕩然無存,只有當年城墻的基址可以探明。
德國名城波恩的城墻始建於1244年。1314年和1346年德意誌皇帝曾在波恩加冕,18世紀波恩成為地方諸侯國的首府,1949年被定為德國的臨時首都。1898年城市在擴建交通道路時,城墻成為嚴重的障礙之壹,結果發展交通的需求戰勝了對古跡的保護,城墻成了犧牲品,所幸的是人們成功的保存下來壹座城門,並把它從易受破壞的交通通道上移到郵政總局附近,以便於保護和遊人參觀。波恩城門得於易址重建才保存下來,今天郵政總局後的“星星門”是旅遊波恩必去觀賞照相留念的壹處景觀。興起於12世紀中葉的慕尼黑也曾有宏偉的城墻,後被全部拆除,僅留下三座城門。慕尼黑在原址基礎上對城門進行了修復保護,原地開放讓遊人參觀。為了使矗立街頭的城門洞不顯得單調呆板,慕尼黑在市區其他地方設置了許多與城門風格相似的雕塑,使古城達到了形式上的統壹。明斯特的城墻已經全部被毀,該城在原城墻所在位置修建了環城帶狀花園,以樹木花卉進行植物造景,同時配以遊樂休閑設施,既作為城墻的標示和紀念,又向遊人初步展示了古城墻的宏大規模,也為遊客提供了娛樂和休息的場所。這壹做法值得其他已將城墻特質形態毀滅殆盡的城市仿效,其效果之佳是有目***睹的。
古建築遺址在歷史文化遺跡中所占的比例更大。對其開發利用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就地建立博物館、展覽館、縮微景觀,或者擇其壹二重要者予以恢復重建。夏洛滕堡宮是柏林最的宮殿之壹,始建於1695年,為女侯爵索菲夏洛滕的寢宮,巴洛克式建築,金碧輝煌,盛極壹時。可惜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毀於戰火。戰後,柏林政府依據該宮原樣在廢墟遺址原地進行了同比例全面的修整恢復,並辟為博物館,其中陳列著腓特烈大帝皇宮及古堡的繪畫珍品等各種歷史文物。在博物館如林的柏林市,夏洛滕堡宮能夠吸引多數遊客的優勢所在就是因為它不但擁有原的歷史藝術精品,而且原汁原味的建築形式更是其他博物館不可望其項背的。
西安旅遊總體規劃也對於建築遺址的開發利用給予了關註。阿房宮、大明宮遺址的利用也提上了日程。由於諸多原因阿房宮的具體布局已無法探明,只能依據現有已確定線索的主體宮殿位置和結構,選擇壹處遺址修建為博物館。大明宮主建築物的位置、規模與結構勘測相對清楚,據此開發含無殿、宣政殿和麟德殿範圍內的文化旅遊和考古旅遊活動,在遺址旁修建臨時性的遊覽設施。全面修建大明宮博物苑,其總體創意是:集大明宮主要宮殿與唐長安娛樂殿宇為壹體,將其建成盡現盛唐風貌的綜合性娛樂園,使該旅遊區與漢長安縮微景觀園壹並成為西安古文化旅遊的標示性園區。
歷史文化名城的開發利用是都市歷史文化保護和旅遊產業計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文化歷史旅遊的主要載體。都市文物類型多樣、文化形式豐富,在保護的基礎上開發利用就顯得紛繁復雜,各不相同,但也為旅遊開發手段的創新提供了可能。通過中外歷史文化名城旅遊開發的部分比較,我們看到,進壹步深入挖掘文物建築潛力,突出特色,以新奇、特異的方式展示古老文明是國內外歷史文化名城旅遊開發的趨勢。將古代遺存與現代生活追求結合起來,賦予古建築、古遺址新的功用和目的,古城換新貌進而成為各國都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計劃和文化旅遊開發不斷探求的壹大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