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主題分類商法
關鍵詞個人簽名;量寫作;沒有原因;行為時限
寫作年份2002
主體
從與國際慣例的比較角度淺析我國票據法的壹些不足
劉※
我國《票據法》在制定時參考了大量相關國際公約和外國立法,因此在大部分內容上與國際慣例規則相似。但由於當時中國金融體制的壹些特殊規則,這部法律的壹些規定與國際慣例有較大差異或者可以說是其不足之處。
目前,國際上關於票據的立法主要有《日內瓦公約》和《聯合國公約》。(1)日內瓦公約體系主要包括《日內瓦統壹匯票本票公約》1930和《日內瓦統壹支票公約》1931等四個票據國際公約。這壹制度主要基於民法傳統,是調和日耳曼法系(德國法系)和法國法系差異的產物。日內瓦體系主要包括大陸法系國家、日本和部分拉美國家。(2)聯合國公約體系,由於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因其立法傳統和實踐與日內瓦公約體系存在巨大差距而拒絕參與,日內瓦公約體系未能達到統壹各國票據法的目的。為促進票據法的統壹,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經過近20年的努力,於2月9日在紐約第43屆聯合國大會上正式通過了《聯合國國際匯票和本票公約》, 1971。然而,該公約不適用於支票,而且由於接受國的數目少於公約規定的10個,該公約尚未生效。盡管如此,《公約》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從某種意義上說,作為壹部示範法,它為各國票據立法的趨同化做出了貢獻。筆者通過對《比爾·勞》與這些國際公約及其他國家票據立法的通行做法的簡單比較,發現我國比爾·勞至少存在以下幾點嚴重制約了票據在我國資本市場充分發揮其市場融資功能:
壹、議案的親筆簽名和蓋章
對於票據的親筆簽名,《比爾·勞》第七條規定,票據的簽名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國際慣例只有“手寫簽名”。例如,《聯合國國際匯票和本票公約》第五條規定,簽名是指手寫簽名或其傳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表示的等同認證。因為個人印章不同於法人的公章,其制作缺乏監控,很容易被偽造。根據《票據法》規定,即使只有“印章”而沒有簽名,無疑也會增加票據被虛假簽名的風險;另外,其實有手寫簽名就夠了,“簽名加印章”的規定似乎是多余的,因為印章本身的證明力存在很多問題。
第二,筆記寫的量
關於票據金額的書寫,《比爾·勞》第八條規定,票據金額必須同時用中文大寫和數字記載,兩者必須壹致。如果不壹致,票據將無效。但國際慣例很少出現因票據金額書寫缺陷導致票據無效的情況。例如,《聯合國國際匯票和本票公約》第八條規定,匯票金額可以用文字和數字兩種方式記載,也可以只用數字記載,也可以只用文字記載。同時以兩種方式記錄時,文字量與數字量有差異時,以書面記錄為準;當僅以壹種方式記錄,但多次出現的記錄之間有差異時,以金額較小者為準。雖然金額的記載存在瑕疵,但並不導致票據無效,而是找到了適當的解決方法。可見,當時中國立法者對票據安全性的考慮遠遠超過其流動性和市場功能。
三、票據的行為基礎
關於票據的行為基礎(發行、取得和轉讓),《票據法》第十條規定,票據的發行、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國際通行做法除了強調誠實信用原則外,很少關註是否存在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而是強調票據的無效性。我國的規定在壹定程度上弱化了票據的非因果性特征,阻礙了票據的流通,從而降低了票據的市場融資價值。
第四,票據的行為期限
我國票據的期限,特別是與持票人權利相關的期限,普遍短於國際慣例,不利於充分發揮票據作為市場融資手段的功能。如我國的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的提示期限、承兌的提示期限、即期付款匯票的提示期限均為出票日起壹個月以內(《比爾·勞》第四十條、第五十三條);《日內瓦公約》和《聯合國國際匯票和本票公約》規定是壹年。另壹個例子是追索的時限。《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持票人向其前手追索的期限為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日內瓦公約規定是1年。從鼓勵投資者投資票據的角度來看,這些與持票人權利相關的行為的持續時間似乎都不會太短,以免削弱票據的投資價值進而降低其流動性和市場融資功能。
但是,值得壹提的是,如果持票人由於先前的某些行為或事件而處於謹慎和及時行使其權利的地位,似乎有必要縮短相關時限,並更加強調限制持票人行使其權利,以促進票據的流通。比如《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追索權的期限為三個月,明顯短於追索權的六個月期限。這是因為持票人(原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的被申請人)從向原追索權人清償債務之日起或者被其起訴之日起,因特定的以前行為或者事件的提醒,負有謹慎、及時行使權利的義務。同理,關於見票即付匯票的提示期限(固定付款、出票後固定付款或見票後固定付款),《票據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為匯票到期日起10日內,而《聯合國國際匯票和本票公約》規定為到期日當天內或到期日後兩天內。考慮到見票即付的匯票壹般需要事先辦理承兌提示手續,持票人在承兌提示後能夠謹慎及時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因此,從約束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的角度來看,這類票據的提示付款期限似乎越短,越有利於促進票據的流通。
以上只是壹個偶然的機會引發我腦海中的壹些想法,似乎缺乏學術的嚴肅性。就以隨筆的形式寫出來吧,希望大家多多指教。
作者: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國際法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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