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回答修改前的問題----------------------------
----------------------以下針對修改後的問題和問題補充-----------------------
妳這樣分類也沒錯,傳統的邏輯就是這麽分的.但是別忘了分類不是隨便分著玩,而是為了弄明白什麽樣的推理才是有效的.傳統邏輯把有效性簡單地等同於保真性,所以才會根據前提和結論的壹般性和特殊性來劃分推理類型,由此得出只有演繹推理是有效的,歸納和類比都是可錯的,因而是無效的推理,必須排除在邏輯之外.這樣的邏輯範圍就太狹窄了,說明這種分類方式有局限,雖然看起來很完備,把壹切情形都包括了,但是並不足以幫助我們理解何謂有效性.有效性不該單純地等同於保真性,因為手段的有效性總是相對於其目的而言的,拋開推理的目的去談論其有效性是不合適的.為了更好地闡明「有效性」在不同場合的不同含義,有必要對推理方式作更細致的劃分.
使用推理的場合有很多種,而妳壹開始就把問題限定在認識的場合.但是思維的樣式不僅限於認識,還可以有懷疑、抉擇、意願、判斷、猜想等等.而且現代漢語的「認識」壹詞非常籠統,覆蓋了知道、理解、辨認等多方面的含義,也就掩蔽了這些不同思維樣式之間的差異.僅就「知道」而言,還可以分為「知道是這樣」和「知道這樣更好」,也就是事實和價值,或者說求真和求善.亞裏士多德就劃分了兩種推理:證明的推理和辯證的推理,前者是從確定為真的前提出發的推理,後者是從廣泛接受的意見出發的推理.意見不是唯壹的,可能會出現互相反對的意見,所以辯證的推理用在辯證法和修辭術兩種場合,辯證法的目的是在互相反對的意見當中確立哪壹個是好的,修辭術的目的則是說服持有不同意見的人.可以說證明的推理是求真,辯證的推理是求善,應該作為兩類不同的推理方式來對待.
再來說說獲取事實知識的場合,我們至少可以從中劃分出三個環節:發現新知識—證明它是可信的—說服他人相信,這三個環節都會用到推理,由於這些推理的目的不同,其有效性標準也應該不同.按照狹義的邏輯,只有證明的環節才有邏輯可言,發現的環節不遵從邏輯;說服的環節又往往被混同於證明,以為只要證明完成,別人就必定會接受.但是這顯然不符合現實.上壹段我們已經看到,把證明和說服區分開來是很有必要的,證明只是演繹,但說服可能要用到類比和其它修辭手段.至於發現的環節,很明顯絕大部分發現都不是瞎貓碰死耗子,而是運用了某種推理才得到的,除了可以用歸納、類比之外,還有皮爾士說的「溯因推理」(abduction).若按照妳說的那種分類,溯因推理只不過是歸納推理的壹種.但如果想更好地理解科學發現的邏輯,把溯因推理跟普通的歸納推理區分開來是有意義的.壹般的歸納是像這樣:從「我們看到過的天鵝都是白的」推出「所有天鵝都是白的」,而溯因推理不僅僅是要得出壹個全稱陳述,而且要讓結論構成對前提的壹種理論說明,像這樣:從「觀測到恒星光譜紅移」推出「恒星都在遠離我們而去」.
以上這些簡單例子是想表明,我們在討論推理方式的類型時,不壹定要追求壹種完備的、無重疊的劃分,按照具體場合去界定各種推理方式更有利於我們探討其有效性.從這個意義上說,推理方式就不限於演繹、歸納和類比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