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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煙花爆竹的管理,防治環境汙染,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經營、燃放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禁止在下列區域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

(壹)蓮都行政區域內;

(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實行城鎮化管理的區域,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村建成區。

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禁止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並予以公告。第四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國家機關辦公室;

(二)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傳統村落、傳統建築;

(三)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四)河流、湖泊、水庫、山塘、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養老院、社會福利機構、宗教活動場所等。;

(六)風景名勝區、公園、博物館、商品交易市場、娛樂場所、停車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七)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八)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九)軍事設施的位置;

(十)山林等重點防火區域;

(十壹)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誌,依法查處燃放、儲存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組織銷毀處置沒收的煙花爆竹和經營單位遺棄的煙花爆竹,會同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繪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示意圖。

應急管理部負責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布局,指導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建立經營檔案,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旅遊、體育、教育、民族宗教事務、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 * *做好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煙花爆竹管理工作。鼓勵村民會議、居民會議、業主會議制定有關依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內容的公約。

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應當依法開展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或舉報非法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如經查證屬實,將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第八條在重大公共活動和大型特色民俗文化慶典活動期間,確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組織者可以按照分級管理規定,經公安機關許可後燃放煙花爆竹。

組織者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後,公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社會公布許可燃放的時間、地點、種類、規格和數量。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在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場所合理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誌,有關單位應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範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汙損或者毀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誌。第十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外,煙花爆竹零售點的布局由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控制總量、確保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則,征求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後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並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煙花爆竹種類和經營期限經營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建立經營檔案,如實記錄煙花爆竹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保質期、銷售時間、進貨單位等內容,保留相關憑證並保存三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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